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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V Technolog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08

May 23,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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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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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法永律股字(2008)第 35 号

致: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贵公司的聘请,指派 律师于昕、景忠出席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 年度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 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08 年 4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上发布了《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 通知》,将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 以公告、通知。2008 年 4 月 28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上发布了《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7 年度股东 大会新增提案的补充通知》,将《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薪酬议案》提交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作为第七项议案进行审议。

2、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08 年 5 月 22 日在南京市华电路 1 号华电办 公大楼 200 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现 场会议召开时,公司董事长赵竟成先生主持了会议。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92,652,23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百分之二十五点八 O(25.8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11 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92,652,23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二十 五点八 O(25.80%)。

2、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 秘书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投票活动结束后,由公司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前述统计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 1、审议通过了《200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审议通过了《200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审议通过了《200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08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
  • 5、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 6、审议通过了《南京华联兴电子有限公司为南京华东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提 供担保议案》;
  • 7、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薪酬议案》。

在上述第 4 项及第 6 项议案的表决中,控股股东南京华东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系关联股东,未参与表决,进行了回避,该议案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它五项议案均经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度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于 昕

景 忠

二 OO 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