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TPV 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6
May 27, 2006
53784_rns_2006-05-27_6f96c0da-8001-430e-bcb5-3bf7f8027424.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法永律股字(2006)第 30 号
致: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贵公司的聘 请,指派景忠律师出席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05 年度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05 年度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 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0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06 年 4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 www.cninfo.com.cn 上发布了《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5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将公司 2005 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内 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2006 年 5 月 16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 www.cninfo.com.cn 上发布了《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05 年度股东大会新增提案的补充通知》,将公司 2005 年度股东大 会的新增提案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 2005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06 年 5 月 26 日上午在江苏省南京市华 电路 1 号华电办公大楼 200 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92,694,119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点八一(25.81%)。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92,694,119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点八一(25.8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作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 年度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
4、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聘请 200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
5、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
6、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
-
7、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2006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
-
8、审议通过了公司《为集团提供担保议案》;
-
9、审议通过了公司《高管人员考核激励方案》;
-
10、选举赵竟成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
11、选举张银千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2、选举司云聪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3、选举李亚鸣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4、选举伍华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5、选举杨国柱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6、选举韩之俊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7、选举王秀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8、选举张银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9、选举徐清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20、选举成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21、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为南京华东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 2000 万元 贷款担保议案》。
在上述议案表决中,大会对《关于 2006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为 集团提供担保议案》及《关于为南京华东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 2000 万元贷 款担保议案》表决时,南京华东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股东,未参与投票 表决,进行了回避;《修改〈公司章程〉议案》经出席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 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景忠
二 OO 六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