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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K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Mar 3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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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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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3673 TPK-KY 公司提供

序號 3 發言日期 104/04/01 發言時間 02:59:16
發言人 鍾依華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7727-1199
主旨 公告本公司發行海外第三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完成訂價
符合條款 49 事實發生日 104/03/31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4/03/31
2.公司名稱::TPK Holding Co., Ltd.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海外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
債完成訂價
8.因應措施: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12月31日金管證
發字第10300519131號函及104年03月19日金管證發
字第1040008497號函公告事項:
一、募集海外公司債總額,債券每張金額、發行 
價格及預定發行日期:
(1)海外公司債總額:
美金250,000,000元(含全數行使之超額認購美金
100,000,000元)。
(2)債券每張面額:美金250,000元
(3)發行價格:依面額100%發行
(4)預定發行日期:104年4月8日
二、募集海外公司債之利率:票面利率為年利率0%
三、募集海外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本公司債除
已被提前贖回、買回並註銷或行使轉換權外,本公
司債於到期日,發行公司將按本債券面額之107.76%
全數償還。到期日為109年4月8日。
四、轉換辦法及重要約定事項:
(1)發行公司名稱: TPK Holding Co., Ltd.(以下簡稱
「TPK」或「發行公司」或「本公司」)。
(2)發行目的:支應海外購料之資金需求。
(3)發行方式:
本次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本公司債」)於
中華民國境外地區,依相關法令規定全數對外公開
發行。
(4)公司債種類、面額及發行價格:
每張債券面額為美金250,000元,並按面額之100%發行 
(5)發行日:104年4月8日
(6)到期日:109年4月8日
(7)上市地點:盧森堡證券交易所
(8)票面利率:本公司債票面利率為年利率0%,發行公
司每年無須支付利息予本債券之持有人。
(9)到期之償還:
本公司債除已被提前贖回、買回並註銷或行使轉換權
外,發行公司應於到期日,按本公司債面額之107.76%
,以美金將本公司債全數償還。
(10)債券持有人之賣回辦法:
(a)於本債券發行屆滿三年之日,債券持有人有權要求
發行公司以本債券面額之104.59%,贖回全部或部分之
本債券。
(b)若TPK普通股於台灣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或連續三
十個營業日或三十個營業日以上停止交易時,債券持
有人有權要求發行公司以本公司債面額加計年利率
1.5%(按半年計算之收益率)(以下稱「提前贖回金額」
),提前贖回全部或部分之本公司債。
(c)若發行公司發生本公司債受託契約中所定義之控制
權變動情事時,債券持有人得要求發行公司依適用之
提前贖回金額,提前贖回全部或部分之本公司債。
(d)債券持有人行使前述賣回權,及發行公司受理債券
持有人之賣回請求,應依據本公司債受託契約所訂賣
回程序為之,發行公司將於本公司債受託契約所訂之
付款日以現金贖回本公司債。
(11)發行公司之提前贖回權:
發行公司於下列情況,得提前贖回債券:
(a) 自發行日起算滿三年後至到期日前,如遇有發行公
司普通股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格以當時匯率換
算為美元,連續30個營業日中有20個營業日之收盤價
格(如遇除權或除息者,於除權或除息交易日至除權或
除息基準日之間,採用之收盤價格,應先設算為除權
或除息前之價格)達提前贖回金額除以轉換比率(即本
公司債面額除以當時轉換價格(以訂價日議定之固定匯
率換算為美元)後之比率)所得之總數之130%以上時,
發行公司得以提前贖回金額將本公司債全部贖回(但不
可部分贖回)。
(b)當超過百分之九十之本公司債已被贖回、購回並經
註銷或經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利時,發行公司得依
提前贖回金額提前將尚流通在外之本公司債全部贖回
,但不得部分贖回。
(c) 當中華民國或英屬開曼群島之稅務法令變更,致使
發行公司於發行日後因本公司債而稅務負擔增加或必
須支付額外之利息費用或增加成本時,發行公司得依
提前贖回金額提前依受託契約規定將本公司債全部贖
回,但不得部分贖回。倘債券持有人不參與贖回,該
債券持有人不得請求發行公司負擔額外之稅賦或費用。
(12)轉換
(a)轉換標的:
債券持有人得於轉換期間(定義如後) 內,按當時之轉
換價格,申請將本公司債轉換為TPK新發行之普通股
(以下稱「轉換權」)。
(b)轉換程序:
債券持有人於請求轉換時,應依受託契約之規定檢附
轉換通知書及其他依中華民國或英屬開曼群島法令要
求之相關文件或證明,由中華民國境外之轉換代理人
向發行公司提出轉換申請。
依目前中華民國法令規定,發行公司之債券持有人申
請將本公司債轉換為發行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時,應
由發行公司於收到轉換通知後之五個交易日內,透過
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之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新股予行使
轉換權之債券持有人。如請求轉換之債券持有人尚未
開立海外公司債轉換集保專戶,發行公司將俟債券持
有人完成相關開戶手續後,再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新
股。前述有關中華民國轉換之法令如有變更時,應依
修訂後之法令辦理。
前項所稱之交易日係指台灣證券交易所交易之日。
(c)轉換期間:
除已提前贖回、購回並經註銷、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
權、法令規定之停止過戶期間及受託契約另行約定外
,於本公司債發行滿40日之翌日起至到期日前10日止
,債券持有人得向發行公司請求將本公司債轉換為發
行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份。
現行法令規定之停止過戶期間如下:
(i)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
日內,或發行公司決定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之
基準日前五日內。
(ii)如發行公司辦理無償配股、配發現金股息或現金
增資時,自發行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首日、現金
股息停止過戶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首日前
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iii)如發行公司辦理減資者,自發行公司辦理減資之
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iv)其他依中華民國法律、英屬開曼群島法律或台灣
證券交易所規定之停止過戶期間。
前述有關停止過戶期間之法令如有變更時,應依修
訂後法令辦理。
(d)轉換價格:本公司債之轉換價格為每股新台幣
240.37元。(轉換價格所用之轉換匯率為美金:新台幣
=1: 31.290)
(e)轉換普通股股數:
以發行金額美金250,000,000元為基準,本公司債之轉
換價格新台幣240.37元計算,可轉換約為32,543,578股
普通股,轉換匯率為新台幣31.290元兌換1美元。
(f)轉換價格之調整:
本公司債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
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
工紅利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已發行或私募之
普通股股份增加時(包括但不限於現金增資、盈餘轉
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
份增資、合併增資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
證等,且新股認購或發行價格低於每股時價(每股
時價之定義依受託契約規定)),轉換價格應依受託
契約規定之公式調整(向下調整,向上則不予調整,
四捨五入計算至分為止)
(g)轉換年度有關股息及紅利之歸屬:
本公司債持有人在轉換前不得享有本公司股利或股
息,轉換後持有本公司普通股者所享有依法受分派
股利或股息之權利,與本公司其他普通股股東相同。
(h)轉換身分限制:
依目前中華民國法令規定,本公司債持有人如具陸
資身分,限於經大陸地區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合格
機構投資者(QDII)始得於相關主管機關規範的限
額內行使轉換權利。前述有關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
從事證券投資之法令如有變更時,應依修訂後之法
令辦理。
(13)債券之註銷:
本公司債經發行公司購回(包括由次級市場購回)
、提前贖回、到期償還,或債券持有人轉換、賣回
者,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4)銷售限制:
本公司債不得於中華民國境內直接募集、銷售或交
付。
(15)承銷機構及其他有關機構名單:
海外主辦承銷商:J.P. Morgan Securities plc、Barclays
Bank PLC、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國內主辦承銷商: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受託人:Citicorp International Limited
代理付款暨轉換機構:Citibank, N.A., London Branch
五、發行及交易地點:盧森堡證券交易所
六、發行方式約定由特定人認購之情事:無
七、資金運用計劃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供海外購
料使用。
八、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考量本次104年4月8日
所發行之海外存託憑證所表彰之普通股及發行金額
美金250,000,000元之海外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若
全部按轉換價格轉換為普通股後,對原股東股權之
最大稀釋比率約13.69%。(其中海外無擔保可轉換公
司債對原股東股權之最大稀釋比率約8.48%,海外
存託憑證對原股東股權之最大稀釋比率約5.21%)。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