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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LIN AGM Information 2026

Apr 24,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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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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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一一五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股東會召開方式: 實體股東會

開會時間: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星期二 上午九時 開會地點: 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 61

承 認 事 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一一四年度決算表冊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1.本公司一一四年度個體及合併財務報表業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討論通過,並經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邱政俊會計師及陳俊宏會計師查核竣事,並出具查核 報告書在案。

  • 2.營業報告書及前述各項表冊,請參閱議事手冊。

決 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一一四年度盈餘分派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一一四年度盈餘分配表,請參閱附件六。

決 議:

討 論 事 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1.配合法令修正,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 十三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

  • 2.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七。

決  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1.配合法令修正暨公司業務所需,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六條、 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

  • 2.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八。

決  議:
附件六

統 領 百 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盈 餘 分 配 表 一一四 年 度

單位:新台幣元
單位:新台幣元
期初未分配盈餘 $ 4,090,309
加:本期稅後純益 215,076,867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累積損益
直接移轉至保留盈餘
21,260
確定福利計畫之精算損益 332,978
調整後未分配盈餘 219,521,414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10% ) (21,543,111)
加: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 (12,044,878)
本期可供分配之未分配盈餘 185,933,425
分配項目
股東現金股利(每股現金1.04) 182,419,120
期末未分配盈餘 $ 3,514,305
  • 註: 1. 本期盈餘分配金額優先以 114 年稅後盈餘分配之。

  • 本公司於 115 3 12 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上述 114 年度盈餘分派案。

董事長:蘇建義總經理:翁華利副總經理:陳文隆會計主管:林宛儀

附件七

統 領 百 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後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原 條 文 修正理由
第 二 條: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除公
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另
有規定外,應以章程載明,並經
董事會決議,且視訊股東會應經
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
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行之。
本公司股東會召開方式之變更應
經董事會決議,並最遲於股東會
開會通知書寄發前為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
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
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
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
或解任董事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
說明資料、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
議補充資料等製作成電子檔案傳
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十五日
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
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
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
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
前項之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
料,本公司於股東會開會當日應
於下列方式提供股東參閱:
1、召開實體股東會時,應於股東
會現場發放。
2、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應於
股東會現場發放,並以電子檔
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第 二 條: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本公司股東會召開方式之變更應
經董事會決議,並最遲於股東會
開會通知書寄發前為之。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
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
方式為之。
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
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
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
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
務代理機構。
前項之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
料,本公司於股東會開會當日應
於下列方式提供股東參閱:
1、召開實體股東會時,應於股東
會現場發放。
2、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應於
股東會現場發放,並以電子檔
案傳送至視訊會議評台。
3、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以電子
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評台。
配合法令修
正。
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另
有規定外,應以章程載明,並經
董事會決議,且視訊股東會應經
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 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
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方式為之。
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
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
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
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
務代理機構。
前項之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
料,本公司於股東會開會當日應
於下列方式提供股東參閱:
1、召開實體股東會時,應於股東
會現場發放。
2、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應於
股東會現場發放,並以電子檔
案傳送至視訊會議評台。
3、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以電子
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評台。
行之。
本公司股東會召開方式之變更應
經董事會決議,並最遲於股東會
開會通知書寄發前為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
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
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
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
或解任董事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
說明資料、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
議補充資料等製作成電子檔案傳
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十五日
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
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
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
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
前項之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
料,本公司於股東會開會當日應
於下列方式提供股東參閱:
1、召開實體股東會時,應於股東
會現場發放。
2、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應於
股東會現場發放,並以電子檔
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修正理由
3、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以電子
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
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
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
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
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
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
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
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
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
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
提出。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
董事,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
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
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
就任日期。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
股東常會議案,以一項為限,提
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一百
七十二條之一第四項各款情形之
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股東得提出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
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性提
案,程序上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七
十二條之一之相關規定以一項為
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
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
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
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修正理由
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
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
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
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
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
討論。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
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
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
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
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
入之理由。
第 六 條、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
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下列事
項:
1、股東參與視訊會議及行使權
利方法。
2、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
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
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之處
理方式,至少包括下列事
項:
(1)發生前開障礙持續無法排
除致須延期或續行會議之
時間,及如須延期或續行
集會之日期。
(2)未登記以視訊參與或原股
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
或續行會議。
(3)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如
無法續行視訊會議,經扣
除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
之出席股數,出席股份總
數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
額,股東會應繼續進行,
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其
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之股
第 六 條、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
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下列事
項:
1、股東參與視訊會議及行使權
利方法。
2、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
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
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之處
理方式,至少包括下列事
項:
(1)發生前開障礙持續無法排
除致須延期或續行會議之
時間,及如須延期或續行
集會之日期。
(2)未登記以視訊參與或原股
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
或續行會議。
(3)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如
無法續行視訊會議,經扣
除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
之出席股數,出席股份總
數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
額,股東會應繼續進行,
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其
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之股
配合法令修
正。
修 正 後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修正理由
東股份總數,就該次股東
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4)遇有全部議案已宣布結
果,而未進行臨時動議之
情形,其處理方式。
3、召開視訊股東會,並應載明對
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
難之股東所提供之適當替代
措施。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
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九
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至少
提供股東連線設備及必要協
助,並載明股東得向公司申請
之期間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事
項。

東股份總數,就該次股東
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4)遇有全部議案已宣布結
果,而未進行臨時動議之
情形,其處理方式。
3、召開視訊股東會,並應載明對
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
難之股東所提供之適當替代
措施。
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至少
提供股東連線設備及必要協
助,並載明股東得向公司申請
之期間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事
項。
第十一條、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
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
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
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
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
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
準。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
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
得超過五分鐘。惟股東發言違反
規定或超出議題範者,主席得制
止其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
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
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
止。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
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
一人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
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第十一條、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
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
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
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
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
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
準。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
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
得超過五分鐘。惟股東發言違反
規定或超出議題範者,主席得制
止其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
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
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
止。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
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
一人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
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修正錯別
字。
修 正 後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修正理由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以視
訊方式參與之股東,得於主席宣
布開會後,至宣布散會前,於股
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文字方式提
問,每一提案提問次數不得超過
兩次,每次以二百字為限,不適
用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
前項提問未違反規定或未超出議
案範圍者,宜將該提問揭露於股
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為周知。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以視
訊方式參與之股東,得於主席宣
布開會後,至宣布散會前,於股
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文字方式提
問,每一提案提問次數不得超過
兩次,每次以二百自為限,不適
用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
前項提問未違反規定或未超出議
案範圍者,宜將該提問揭露於股
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為周知。
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略)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
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
股東身分。
股東會有董事選舉議案且候選人
人數超過應選席次、有董事解任
議案、或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
條、第三百十六條、企業併購法
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
九條、第三十五條、金融控股公
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
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
議案,宜由主席指定律師、會計
師或公證人為監票人。
主席依前項所指定之人,不能為
負責投票程序相關事務者,亦不
得為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經
理人或受僱人。
監票人應監督投票、計票過程,
並於選舉結果統計表簽名。
如依第七項指定監票人,股東會
議事錄應載明監票人之姓名及職
稱。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
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
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
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做
成記錄。
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略)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
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
股東身分。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
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
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
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做
成記錄。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以
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於主席宣
布開會後,應透過視訊會議平台
進行各項議案表決及選舉議案之
投票,並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
前完成,逾時者視為棄權。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應於
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後,為一次性
計票,並宣布表決及選舉結果。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
已依第五條規定登記以視訊方式
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欲親自出席
實體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
二日前,以與登記相同之方式撤
銷登記;逾期撤銷者,僅得以視
訊方式出席股東會。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未撤銷其意思表示,並以視訊方
式參與股東會者,除臨時動議

配合法令修
正。
人數超過應選席次、有董事解任
議案、或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
條、第三百十六條、企業併購法
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
九條、第三十五條、金融控股公
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
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
議案,宜由主席指定律師、會計
師或公證人為監票人。
主席依前項所指定之人,不能為
負責投票程序相關事務者,亦不
得為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經
理人或受僱人。
監票人應監督投票、計票過程,
並於選舉結果統計表簽名。
如依第七項指定監票人,股東會
議事錄應載明監票人之姓名及職
稱。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
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
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
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做
成記錄。
修 正 後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修正理由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以
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於主席宣
布開會後,應透過視訊會議平台
進行各項議案表決及選舉議案之
投票,並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
前完成,逾時者視為棄權。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應於
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後,為一次性
計票,並宣布表決及選舉結果。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
已依第五條規定登記以視訊方式
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欲親自出席
實體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
二日前,以與登記相同之方式撤
銷登記;逾期撤銷者,僅得以視
訊方式出席股東會。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未撤銷其意思表示,並以視訊方
式參與股東會者,除臨時動議
外,不得再就原議案行使表決權
或對原議案提出修正或對原議案
之修正行使表決權。

外,不得再就原議案行使表決權
或對原議案提出修正或對原議案
之修正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
對於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有
困難之股東,提供適當替代措
施。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
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九第六
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至少提供
股東連線設備及必要協助,並
載明股東得向公司申請之期間
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事項。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
對於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有
困難之股東,提供適當替代措
施。
配合法令修
正。
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至少提供
股東連線設備及必要協助,並
載明股東得向公司申請之期間
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事項。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 一一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通過。
中華民國一一五 年 六 月
十六 日 第一次修訂。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 一一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通過。

增列修正日
期。
十六 日 第一次修訂。

附件八

統 領 百 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原 條 文 修正理由
第 六 條 取得或處分資產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份資產悉
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等
相關循環程序辦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
定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其使用權資產,應參
考公告現值、評定價
值、鄰近不動產實際
交易價格等,決議交
易條件及交易價格,
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
事長,其金額在新台
幣一仟萬元(含)以
下者,應呈請董事長
核准並應於事後最近
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
備;超過新台幣一仟
萬元者,須提經董事
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二)取得或處分其他設備
(包括專案樓層或區
域改裝),應以詢
價、比價、議價或招
標方式擇一為之,其
金額在新台幣一仟萬
元(含)以下者,應
依授權辦法逐級核
准;超過新台幣一仟
萬元者,須提經董事
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第 六 條 取得或處分資產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份資產悉
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等
相關循環程序辦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
定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其使用權資產,應參
考公告現值、評定價
值、鄰近不動產實際
交易價格等,決議交
易條件及交易價格,
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
事長,其金額在新台
幣一仟萬元(含)以
下者,應呈請董事長
核准並應於事後最近
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
備;超過新台幣一仟
萬元者,另須提經董
事會通過後始得為
之。
(二)取得或處分其他設備
(包括專案樓層或區
域改裝),應以詢
價、比價、議價或招
標方式擇一為之,其
金額在新台幣三佰萬
元(含)以下者,專
案樓層或區域改裝則
在新台幣一仟萬元
(含)以下者,應依
配合公司實
務需要予
以修訂。
案樓層或區域改裝則
在新台幣一仟萬元
(含)以下者,應依
修 正 後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修正理由
(三)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
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
價證券買賣,應由負
責單位依市場行情研
判決定之,其投資總
金額在新台幣伍億元
內,經董事會授權董
事長核可並於事後最
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
報備,同時提出有價
證券未實現利益或損
失分析報告。
投資金控集團所屬相
關公司之次順位債,
或於集中交易市場或
證券商營業處所洽特
定人之有價證券投
資,須提經董事會
(投資金額在新台幣
一仟貳佰萬元(含)
以下者,應呈請董事
長核准)通過後始得
為之。
本款第一目其投資總
金額三億伍仟萬元,
不包含下列情形:
1.國內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發行之貨幣市
場基金,
2.依本款第二目提經
董事長核准或董事
會通過者,
3.依第四款規定取得
之有價證券日後轉
為可於集中交易市
場或證券商營業處
所交易者之原始投
資金額。
授權辦法逐級核准;
超過新台幣三佰萬元
及一仟萬元者,應呈
請董事長核准後,提
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
為之。
(三)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
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
價證券買賣,應由負
責單位依市場行情研
判決定之,其投資總
金額在新台幣三億伍
仟萬元內,經董事會
授權董事長核可並於
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
中提會報備,同時提
出有價證券未實現利
益或損失分析報告。
其投資總金額三億伍
仟萬元,不包含依第
四款規定取得之有價
證券日後轉為可於集
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
營業處所交易者之原
始投資金額。
(四)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
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
有價證券買賣,應先
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
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
評估交易價格之參
考,考量其每股淨
值、獲利能力及未來
發展潛力等,作成分
析報告提報董事長,
其金額在新台幣一仟
關公司之次順位債,
或於集中交易市場或
證券商營業處所洽特
定人之有價證券投
資,須提經董事會
(投資金額在新台幣
一仟貳佰萬元(含)
以下者,應呈請董事
長核准)通過後始得
為之。
本款第一目其投資總
金額三億伍仟萬元,
不包含下列情形:
1.國內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發行之貨幣市
場基金,
2.依本款第二目提經
事業發行之貨幣市
董事長核准或董事
會通過者,
3.依第四款規定取得
之有價證券日後轉
為可於集中交易市
場或證券商營業處
所交易者之原始投
資金額。
董事長核准或董事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修正理由
(四)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
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
有價證券買賣,應先
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
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
評估交易價格之參
考,考量其每股淨
值、獲利能力及未來
發展潛力等,作成分
析報告提報董事長,
其一年內累積與同一
相對人取得金額在新
台幣一仟貳佰萬元
(含)以下者,應呈
請董事長核准並應於
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
中提會報備;超過新
台幣一仟貳佰萬元
者,另須提經董事會
通過後始得為之。
前目所稱一年內係以
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
日為基準,往前追溯
推算一年,已依本目
規定經董事會核准者
免再計入。
(五)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
無形資產,應參考市
場公平市價或專家評
估報告,決議交易條
件及交易價格,作成
分析報告提報董事
長,其金額在新台幣
一仟萬元(含)以下
者,應依授權辦法逐
級核准;超過新台幣
貳佰萬元(含)以下
者,應呈請董事長核
准並應於事後最近一
次董事會中提會報
備;超過新台幣一仟
貳佰萬元者,另須提
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
為之。
(五)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
無形資產,應參考市
場公平市價或專家
評估報告,決議交易
條件及交易價格,作
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
長,其金額在新台幣
三佰萬元(含)以下
者,應依授權辦法逐
級核准;超過新台幣
三佰萬元者,應呈請
董事長核准後,提經
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
之。
三、執行單位:
1.長、短期股權投資或債
權投 資、不動產及衍生
性金融商品:
董事會或其授權之董
事、行政本部及財務
部。
2.其他設備:
使用部門及相關權責單
位。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修正理由
一仟萬元者,須提經
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
之。
三、執行單位:
(一)長、短期股權投資或
債權投資、不動產及
衍生性金融商品:
董事會或其授權之董
事、行政本部及財務
部。
(二)其他設備:
使用部門及相關權責
單位。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
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
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
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
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
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
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
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
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
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
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
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
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
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
額。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
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
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
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
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
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
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
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
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
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
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
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
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
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
額。

配合法令修
改予以修
訂。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修正理由
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
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
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
一:
(一)實收資本額未達新
臺幣一百億元,交
易金額達新臺幣五
億元以上。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
幣一百億元以上,
未達五百億元,交
易金額達新臺幣十
億元以上。
(三)實收資本額達新臺
幣五百億元以上,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五
以上。
五、經營營建業務而取得或處
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或
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
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
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其
中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
百億元以上,處分自行興
建完工建案之不動產,且
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者,
交易金額為達新臺幣十億
元以上。
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
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
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
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
人,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
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
上。
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
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
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
一:
(一)實收資本額未達新
臺幣一百億元,交
易金額達新臺幣五
億元以上。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
幣一百億元以上,
交易金額達新臺幣
十億元以上。
五、經營營建業務而取得或處
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或
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
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
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其
中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
百億元以上,處分自行興
建完工建案之不動產,且
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者,
交易金額為達新臺幣十億
元以上。
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
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
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
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
人,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
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
上。
七、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
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
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
修 正 後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修正理由
七、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 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
此限:
(一)買賣國內公債或信
用評等不低於我國
主權評等等級之外
國公債。
(二)以投資為專業者,
於證券交易所或證
券商營業處所所為
之有價證券買賣,
或於初級市場認購
外國公債或募集發
行之普通公司債及
未涉及股權之一般
金融債券(不含次
順位債券),或申購
或買回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或期貨信託
基金,或申購或賣
回指數投資證券,
或證券商因承銷業
務需要、擔任興櫃
公司輔導推薦證券
商依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規定認購之有
價證券。
(三)買賣附買回、賣回
條件之債券、申購
或買回國內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發行之
貨幣市場基金。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之:
一、每筆交易金額。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
億元以上,於證券交易所
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
公債、普通公司債及未涉
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
(不含次順位債券),非
屬第八款但書各目情形,
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
人,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
八、除前七款以外之資產交
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
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
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
此限:
(一)買賣國內公債或信
用評等不低於我國
主權評等等級之外
國公債。
(二)以投資為專業者,
於證券交易所或證
券商營業處所所為
之有價證券買賣,
或於初級市場認購
外國公債或募集發
行之普通公司債及
未涉及股權之一般
金融債券(不含次
順位債券),或申購
或買回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或期貨信託
基金,或申購或賣
回指數投資證券,
或證券商因承銷業
億元以上,於證券交易所
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
公債、普通公司債及未涉
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
(不含次順位債券),非
屬第八款但書各目情形,
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
人,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修正理由
務需要、擔任興櫃
公司輔導推薦證券
商依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規定認購之有
價證券。
(三)買賣附買回、賣回
條件之債券、申購
或買回國內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發行之
貨幣市場基金。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之:
一、每筆交易金額。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
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
交易之金額。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
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
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
溯推算一年,已依本作業程序
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應按月將公司及其非屬
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
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
十日前輸入金管會指定之資訊
申報網站。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
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
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
交易之金額。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
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
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
溯推算一年,已依本作業程序
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應按月將公司及其非屬
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
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
十日前輸入金管會指定之資訊
申報網站。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
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
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
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
報。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
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
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
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
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外,至少保存五年。
修 正 後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修正理由
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
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
報。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
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
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
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
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外,至少保存五年。
第三十二條 本處理程序有關總資產百分之
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
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
金額計算。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
屬新台幣十元者,本處理程序
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
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
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
之;本處理程序有關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五之交易金額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處理程序有關總資產百分之
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
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
金額計算。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
屬新台幣十元者,本處理程序
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
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
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
之。本處理程序有關實收資本
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交易金
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
之權益新臺幣二百億元計算
之。
配合法令修
改予以修
訂。
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
分之二點五計算之;本處理程
序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
百億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
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新臺幣
二百億元計算之;本處理程序
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
億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
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新臺幣一
千億元計算之。
第三十五條 本程序於民國八十一年六月二
十五日訂立。
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修
正。
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修
正。
第三十五條 本程序於民國八十一年六月二
十五日訂立。
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修
正。
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修
正。
增列修訂日
期。
修 正 後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修正理由
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修
正。
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修
正。
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修正。
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
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修
正。
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修
正。
民國一○一年六月五日修正。
民國一○三年六月四日修正。
民國一○四年六月三日修正。
民國一○六年六月七日修正。
民國一○七年六月七日修正。
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
正。
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修
正。
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修
正。
民國一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修
正。
民國一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修







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修
正。
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修
正。
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修正。
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
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修
正。
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修
正。
民國一○一年六月五日修正。
民國一○三年六月四日修正。
民國一○四年六月三日修正。
民國一○六年六月七日修正。
民國一○七年六月七日修正。
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
正。
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修
正。
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修
正。
民國一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修
正。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