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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gFu Microelectronic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Jan 1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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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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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 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 利益,依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 控股子公司进行投资 理财需上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投资理财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 司收益,以自有资金进行安全性高、低风险、稳健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以及低风 险的信托产品买卖。公司运用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投资品种不涉及《中小企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 号—风险投资》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理财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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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理财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与 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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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理财交易的标的为安全性高、低风险、稳健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以及低风险 的信托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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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 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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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投资理财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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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还应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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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资理财的决策和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投资理财决策管理,提高投资理财决策效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内(含本数)的投 资理财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的投资理财事 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同意的投资理财额度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实施投资理财未到期的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七条 董事会应在做出投资理财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 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 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理财的运作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投资理财的调研、洽 谈、评估,确定具体的投资配置策略、理财品种,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投资理财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投资理财 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理财产品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 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 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该投资。
第三章 投资理财业务实施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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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和现金流情况,结合理财标的状况等因素选择理财产 品;
(二) 财务部应在购买理财产品之前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投资理财业务审批表、理财 协议、受托方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等,投资理财业务审批内容至少应包括:投资目的、 投资额度、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包括产品名称、受托方名称)、投资风险等,由董事 会办公室根据理财产品流动性和金额大小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提交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审批完成后,在审批的理财产品及投资上限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开 展相关业务,公司财务部负责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
(三) 投资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的约定条 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在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 有关信息汇报公司总经理并由总经理上报公司董事会。财务部应定期(至少每月)和不 定期(需要时)编制投资理财报告并上报财务总监、审计部及总经理。报告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决策执行情况、投资盈亏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四)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润并进行相关账 务处理。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投资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
(一)投资理财业务的操作人、审核人、审批人相互独立,并由审计部门负责全程监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 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投资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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