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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gFu Microelectronic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Oct 29,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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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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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内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避汇率波动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控制经营风险, 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同时规范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结 售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商品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是指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 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 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的远期 结售汇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上 市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 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 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 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 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 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的谨慎款预测量,远期结售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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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 批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十条 总经理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远期结售汇 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审批授权额度内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 1、12个月累计金额折合人民币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内的远

  • 期结售汇业务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2、12个月累计金额折合人民币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由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3、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授权总经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总经理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职责:

  • 1、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 2、负责组织制定年度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计划,并提交董事长报请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

  • 3、负责审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方案,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批复;

  • 4、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制订、 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通过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咨询商讨对人民 币汇率变动趋势进行研究与判断。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2、营业部门:负责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 并配合财务部对外汇汇率的波动情况进行分析,为公司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提供 依据。营业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 3、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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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审计部负 责人为责任人。

  • 4、证券投资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营业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

(二)财务部根据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结合进出口部门的 预测结果,以结售汇金额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为原则,根据境内外人民币汇市 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的具体报价信息,制订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方 案,提交总经理审核。

(三)总经理负责审核财务部提交的交易方案,评估风险,在授权范围内作 出批复。

(四)财务部根据已批准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售汇业务申请。 (五)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 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六)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检 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在核查原因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经 理。

(七)财务部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八)财务部应每季度将发生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总经理。

(九)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 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十)公司审计部应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 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查,每季度或 不定期将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执行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 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 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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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 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七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交 易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 时上报总经理,由总经理判断后下达交易指令。

第十九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结 售汇业务亏损或潜亏金额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或亏损金额或 者预计亏损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立即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 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总经理应立即组织会议商讨应对措施,作 出决策。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八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 结售汇业务亏损或者预计亏损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亏损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

第二十三条 有关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决策文件, 由证券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对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决策记录、远 期结售汇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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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10 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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