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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gFu Microelectronic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Nov 2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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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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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56 证券简称:通富微电 公告编号:2020-077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 年11 月24 日,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88号)核准,向35名投资者非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5,332,356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 币18.6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71,701,762.96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 费用人民币26,352,779.67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245,348,983.29元。
截至2020年10月28日止,公司已收到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入 的股东认缴股款扣除部分保荐费及承销费后人民币3,247,808,148.86元。上述 募集资金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致同验字 (2020)第110ZC00405号验资报告。
二、开立专户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南通通富微电子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南通通富”)、苏州通富超威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富超 威苏州”)、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招商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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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南通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江苏 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银行江苏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 行(下简称“建设银行江苏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 “中国银行南通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以下简称“中 国银行苏州工业园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工 商银行南通分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专户余额(元) |
|---|---|---|---|---|
| 通富微电 | 招商银行南通 分行 |
512902062410 112 |
集成电路封装测 试二期工程 |
0.00 |
| 南通通富 | 国开银行江苏 分行 |
321015600282 67790000 |
集成电路封装测 试二期工程 |
0.00 |
| 通富微电 | 建设银行江苏 分行 |
320501642736 00002187 |
车载品智能封装 测试中心建设 |
3,247,808,148.86 注 |
| 通富微电 | 中国银行南通 分行 |
467675385217 | 高性能中央处理 器等集成电路封 装测试项目 |
0.00 |
| 通富超威苏州 | 中国银行苏州 工业园区分行 |
484575451753 |
高性能中央处理 器等集成电路封 装测试项目 |
0.00 |
| 通富微电 | 工商银行南通 分行 |
111182229100 678068 |
补充流动资金及 偿还银行贷款 |
0.00 |
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专户余额3,247,808,148.86 元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部 分保荐费及承销费后的金额,待本议案通过审议后,公司将根据资金使用需求,将扣除车载 品智能封装测试中心建设所需资金后的剩余资金转入相应专户进行使用。
三、 协议主要条款
1.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已在招商银行南通分行、国开银行 江苏分行、建设银行江苏分行、中国银行南通分行、中国银行苏州工业园区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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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南通分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 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募投项目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 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 不得质押。
2.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3.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 商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江敬良、张欢欢可到公司查询、复印 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 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专户 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 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券 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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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公司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 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各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 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四、备查文件
-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
2、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11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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