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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gFu Microelectronics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21
Apr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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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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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大成通证字[2021]第3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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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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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工农南路155号印象城写字楼20楼( 226004 ) 20F,Incity Office Tower,155 South Gongnong Road,,Nantong,Jiangsu226004 Tel: 0513-85119000 Fax: 0513-8511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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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通富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大成(南通)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大成律师事务所”)受通富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富微电")董事会的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王念、吴凌云出席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通富微电本次股东大 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通富微电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 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 关副本材料、复印件等与原始材料一致。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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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提案的内容 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 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
2021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做出 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通富微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发布的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 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 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及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提案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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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下午 14:30 在通富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江苏南通市崇川路 288 号)召开。到会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96,687,481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22.3235%。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石明达先生 主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4 月 28 日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8 日的 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8 日上 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 27 人,代表股份 271,895,4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458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均符合本次股东 大会通知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截至 2021 年 4 月 2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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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96,687,48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3235%,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27 人,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71,895,485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20.458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 深圳证券交易信息有限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通过网络 方式投票的股东,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与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及其它人 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会 议通知及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由 1 名监事和 2 名股东代表对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清点和统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影响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了单独计票。现场由见证律师核查,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 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 1.审议《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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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公司 2021 年度经营目标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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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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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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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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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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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议《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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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议《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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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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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议《公司及下属控制企业 2021 年与银行签署授信协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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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为下属控制企业提供担保的议案》 10.审议《变更监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 相符,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主任及承办律 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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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通富微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顾迎斌
承办律师:
王 念
吴凌云
二 〇 二 一 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