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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gFu Microelectronics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5
Apr 1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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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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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achenglaw.com 江苏省南通市工农南路88号海外联谊大厦10楼 邮编226004 10F,Overseas Union BLDG,88Gongnong South RD,Nantong,Jiangsu 226004 P.R.China Tel: 0513-85119000 Fax: 0513-8511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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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大成通证字(2015 年)第005 号
致: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或“大成律师事务所”)受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通富微电")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王念、吴凌云出席公司201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通富微电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通富微电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复印 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等与原始 材料一致。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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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富微电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
2015 年3 月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做出了召开本 次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2015 年3 月28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5 年3 月28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4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司发布的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 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 人姓名。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公司在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 出席对象及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提案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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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富微电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 年4 月17 日上午9 点30 分在南通新区会议中 心(南通市崇川区崇川路85 号)召开。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 人,代 表股份399,992,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5499%。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 会召集,董事长石明达先生主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 票时间为2015 年4 月16 日—2015 年4 月1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4 月17 日9:30-11:30 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4 月16 日15:00 至2015 年4 月17 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2 人,代表股份27,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42%。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15 年4 月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399,992,1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61.5499%,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2 人,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7,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4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信息有限公司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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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富微电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
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 师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及其它人员 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会议通知 及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 票、计票,由2 名监事和2 名股东代表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 清点和统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进 行了单独计票。现场由见证律师核查,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1.审议《公司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00,01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股份的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公司 2015 年度经营目标和投资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400,01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股份的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
- 3.审议《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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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富微电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400,01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股份的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 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4.审议《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00,01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股份的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
5.审议《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00,01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股份的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
6.审议《公司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00,01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股份的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
7.审议《公司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00,01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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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富微电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股份的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 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关于公司2015 年与南通华达微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0,028,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 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9.审议《关于公司 2015 年与富士通(中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日常 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0,02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 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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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富微电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0.审议《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 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0,01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股份的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 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11.审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2015 年与银行签署授信协议及公司为全 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0,01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股份的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
12.审议《关于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选举陈贤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时接替蒋守雷先生担任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表决结果:同意400,01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股份的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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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富微电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 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主任及承办律师签字 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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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富微电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富士通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顾迎斌
承办律师:王 念
吴凌云
二O 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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