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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gFu Microelectronics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3

May 10,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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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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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achenglaw.com 江苏省南通市工农南路88号海外联谊大厦10楼 邮编226004 10F,Overseas Union BLDG,88Gongnong South RD,Nantong,Jiangsu 226004 P.R.China Tel: 0513-85119000 Fax: 0513-8511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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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大成通证字(2013 年)第16 号

致: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或“大成律师事务所”)受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通富微电")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王念、许周出席公司201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通富微电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通富微电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复印 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等与原始 材料一致。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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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富微电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

2013 年4 月11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做出了《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13 年4 月13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3 年4 月13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2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司发布的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 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 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姓名。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公司在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 出席对象及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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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富微电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 年5 月10 日上午9 点30 分在南通金石国际大 酒店召开。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 人,代表股份400,746,338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61.67%。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石明达先生主持。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400,746,33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1.67%。公 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会议。

经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 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 人及其它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及列明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由1 名监事和2 名股 东代表监票,由见证律师核查,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 (一)、《公司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二)、《公司2013 年度经营目标和投资计划》

  • (三)、《公司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四)、《公司201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五)、《公司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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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富微电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公司2012 年度报告及摘要》

(八)、《关于公司2013 年与南通华达微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日 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九)、《关于公司2013 年与富士通(中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日常关 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十)、《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 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

(十一)、《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13 年与银行签署授信协议及公司为全资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 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主任及承办律师签字 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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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富微电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富士通微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顾迎斌

承办律师:王 念

许 周

二O 一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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