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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T AGM Information 2018

Jul 10,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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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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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 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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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七年股東常會 議 事 手 冊

中華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地點:新竹縣新埔鎮文德路三段127號

1

目錄
壹、 開會程序 .................................................................. 3
貳、 會議議程 .................................................................. 4
一、
報告事項 ................................................................ 5
二、
承認事項 ................................................................ 5
三、
選舉事項 ................................................................ 6
四、
其他議案 ................................................................ 9
五、
臨時動議 ................................................................ 9
六、
散會 .................................................................... 9
參、 附件 ..................................................................... 10
一、
一○六年度營業報告書 ................................................... 10
二、
監察人審查一○六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 12
三、
會計師查核報告 ......................................................... 14
四、
一○六年盈餘分配表 ..................................................... 37
肆、 附錄 ..................................................................... 38
附錄一:公司章程 ............................................................... 38
附錄二: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 ................................................... 42
附錄三:股東會議事規則 ......................................................... 45
附錄四: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每股盈餘及股東投資報酬率之影響 .................. 50
附錄五: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 ................................................... 51

2

壹、 開會程序

達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七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一、  宣佈開會
二、  主席致詞
三、  報告事項
四、  承認事項
五、  選舉事項
六、  其他議案
七、  臨時動議
八、  散    會

3

貳、 會議議程

達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七年股東常會會議議程

  • 時間:中華民國 一○七 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上午九時整

  • 地點:新竹縣新埔鎮文德路三段127 號 二樓會議室

  • 一、 宣布開會(報告出席股份總數)

  • 二、 主席致詞

  • 三、 報告事項

1. 本公司一○六年度營業報告。

2. 監察人審查一○六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 本公司一○六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 四、 承認事項

1. 一○六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 一○六年度盈餘分配案。

  • 五、 選舉事項改選第七屆董事及監察人。

  • 六、 其他議案

1. 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 七、 臨時動議

  • 八、 散會

4

一、 報告事項

第一案

案由:本公司一○六年度營業報告,敬請  公鑑。
說明:一○六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第10~11 頁(附件一)。

第二案

案由:監察人審查一○六年度決算表冊報告,敬請 公鑑。
  • 說明:一、本公司一○六年度財務報表,業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裕峰、陳明煇會計 師查核完竣,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連同營業報告書及盈餘分配議案等表 冊,送請監察人查核完竣,並出具監察人查核報告書。

  • 二、敦請監察人宣讀查核報告書。

  • 三、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第12~13 頁(附件二)。

第三案

案由:本公司一○六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分配情形報告,敬請  公鑑。
說明:一、依本公司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條規定。
  • 二、本公司一○六年度本期稅前淨利未扣除董監酬勞及員工酬勞二項費用前為新台幣 412,763,701 元,提列員工酬勞10%計新台幣41,276,370 元及董監酬勞3%計新台 幣12,382,911 元,均以現金方式發放。

  • 三、上述員工及董監酬勞已於民國一○六年度費用化,其費用列帳金額與董事會擬議配 發之金額並無重大差異。

二、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由:一○六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提請 承認。

  • 說明:一、本公司一○六年度財務報表業經107 年3 月14 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經勤業眾信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裕峰、陳明煇會計師查核完竣,連同營業報告書送請監察人查 核竣事,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 二、一○六年度營業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及上述財務報表,請參閱本手冊第10~11 頁(附件一)及第14~36 頁(附件三)。

決議:

5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一○六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
  • 說明:一、一○六年度盈餘分配表,請參閱本手冊第37 頁(附件四)。

  • 二、擬自一○六年度可分配盈餘中提撥現金股利新台幣184,886,420 元,每股配發新台

    • 幣1.50 元,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之其他收 入。
  • 三、本次盈餘分配案俟經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長另訂除息基準日、發放日及其他 相關事宜。

決議:

三、 選舉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改選第七屆董事及監察人,提請  選舉。
  • 說明:一、本公司第六屆董事及監察人將於107 年 6 月 23 日任期屆滿,依法應於107 年股 東常會辦理第七屆董事(含獨立董事)及監察人改選事宜,並配合股東常會召開時 間,原任董事及監察人於本次改選完成後卸任。

  • 二、依本公司公司章程第22 條規定,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監察人三至五人,本次

  • 應改選董事9 席(含獨立董事3 席) 監察人3 席,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任期三年, 自107 年6 月21 日至110 年6 月20 日止。

  • 三、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方式採單記名累積選舉法。

  • 四、本公司第七屆董事(含獨立董事) 監察人候選人名單經107 年5 月9 日第六屆第十 七次董事會議審查通過在案,名單如下

一 ( )董事候選人


戶號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或統一編號
持有股數
主要學(經)歷
1 2 吳聲昌 V1007XXXXX 6,362,507 學(經)歷:
清華大學高分子碩士
德奎材料科技(股)總經理
太巨科技(股)總經理
柏彌蘭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現任:
達邁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柏彌蘭金屬化研究(股)公司法人董事代表/董事長
達邁科技(股)公司總經理
2 8 曾美齡 J2213XXXXX
547,567
學(經)歷:
清華大學高分子碩士
工研院材料所研究員
敦品化學(股)行銷企劃、管理部經理
柏彌蘭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現任:
達邁科技(股)公司副總經理
柏彌蘭金屬化研究(股)公司法人董事代表
柏彌蘭科技(股)公司法人監察人代表

6


戶號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或統一編號
持有股數
主要學(經)歷
3 73 峯榮興業有限
公司
代表人:謝志
E1205XXXXX 3,239,961 學(經)歷:
拉文大學工商管理雙碩士
神基科技(股)公司專案經理
真口味食品企業(股)公司督導
現任:
三洋維士比集團總管理部協理
維士比國際事業(股)公司董事長
福氣物流(股)公司董事長
全家便利商店(股)公司法人董事代表
三洋紡織纖維(股)公司監察人
達邁科技(股)公司法人董事代表
4 6 川豐投資(股)
公司
代表人:謝芳菊
H2215XXXXX 1,374,321 學(經)歷:
文化大學印刷工程系學士
現任:
川豐投資(股)公司董事
川芳管理顧問(股)公司董事
天氣風險管理開發(股)公司監察人
志豐電子(股)公司獨立董事
幃翔精密(股)公司獨立董事
達邁科技(股)公司法人監察人代表
5 197 嚴志弘 A1208XXXXX 2,930,772 學(經)歷:
淡江大學教育資料科學系學士
現任:
文鴻貿易(股)公司總經理
達邁科技(股)公司監察人
6 3 羅吉歡 N1226XXXXX
511,296
學(經)歷:
台灣大學EMBA 碩士
台灣科技大學高分子技術工程系學士
雲霄科技(股)總經理
太巨科技(股)副總經理
達邁科技(股)公司副總經理
現任:
柏彌蘭金屬化研究(股)公司法人董事代表/總經理
昆山達邁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監察人
7 1 鄧維楨 K1002XXXXX 1,395,147 學(經)歷:
台灣大學心理系學士
達邁科技(股)公司董事長/董事
現任:
達邁科技(股)公司董事
8 14126 新木能源(股)
公司
2487XXXX 1,055,600 現任:
達邁科技(股)公司董事
9 14132 同惟環球(股)
公司
2845XXXX 105,000 現任:
達邁科技(股)公司董事
(二)獨立董事候選人

戶號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或統一編號
持有股數 主要學(經)歷
1 - 葉宗壽 F1027XXXXX 0 學(經)歷:
佛羅里達大學材料工程與科學碩博士
璟德電子(股)公司執行副總
上寶半導體(股)公司研發與行銷協理
鴻海精密(股)公司董事長特別助理

7


戶號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或統一編號
持有股數
主要學(經)歷
工研院材料所計畫主持人、所長特別助理
現任:
詠業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2 - 林詩梅 F2233XXXXX 0 學(經)歷:
英國倫敦大學學院法律碩士
玫瑰道明法律事務所
高蓋茨法律事務所台北分所(K&L Gates Taipei Office)
律師
南國春秋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
現任:
華經資訊(股)公司獨立董事
台北律師公會理事
財團法人台灣博物館文教基金會監事
澄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3 - 鄭清華 G1014XXXXX 0 學(經)歷:
清華大學化學系學士
Chicago Bridge & Iron Company,founded 1889,USA 國
內採購及轉包工程師
聖戈班高功能塑膠事業部 台灣/東南亞總經理 兼複合材
料事業部亞洲區經理
現任:
達邁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
4 - 張耀欽 J1207XXXXX 0 學(經)歷:
國立清華大學科技管理學院高階經營管理碩士
立錡科技(股)公司監察人
5 - 姜義彬 F1238XXXXX 0 學(經)歷:
國立台灣大學管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財務金融組
華南永昌(香港)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三)監察人候選人

戶號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或統一編號
持有股數 主要學(經)歷
1 - 莊碧陽 R1009XXXXX 0 學(經)歷:
國立南澳大學企管博士候選人
美國州立西德州農工大學企管碩士
聯成化學科技(股)公司董事/協理
成國化學(股)公司總經理
聯仕電子化學材料(股)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
永勝泰科技(股)公司總經理及董事
達邁科技(股)公司監察人
兆凌(股)公司執行長
現任:
達能科技(股)公司董事/顧問
兆凌(股)公司董事
永記造漆(股)公司薪酬委員
2 - 汪建民 F1003XXXXX 0 學(經)歷:
美國伊利諾大學材料工程博士
工業技術研究院工業材料研究所正研究員兼副所長
和喬科技(股)公司資深副總
興能高科技(股)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
業強科技(股)公司副總兼研發中心所長
揚昇照明(股)公司總經理

8


戶號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或統一編號
持有股數
主要學(經)歷
中強光電(股)公司副總經理
中華民國粉末冶金協會理事長/常務理事
中華民國陶業研究學會理事長/榮譽理事
現任:
台北科大材料及資源工程系兼任教授
台灣科大材料科學與工程系兼任教授
清華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系兼任教授
中國材料科學學會常務監事
台灣陶瓷學會榮譽理事
光弘生醫科技(股)公司顧問
達邁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
3 989 荒川化學工業
株式會社
1200-01-
07XXXX
3,780,001 不適用
4 - 邱清銜 H1216XXXXX
0
學(經)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
桃園市、新竹縣有線電視審議委員
桃園市政府民眾法律扶助顧問律師
桃園市律師公會理事
專利代理人
現任:
松鼎律師聯合事務所主持律師
五、謹提請  辦理選舉。

四、 其他議案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提請  討論。
  • 說明:一、依公司法第209 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 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規定辦理。

  • 二、本公司新任董事或有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並擔任董 事或經理人之行為,在無損及本公司利益之前提下,擬就兼職情形提請股東會同意 解除新任董事之競業禁止之限制。

決議:

五、 臨時動議

六、 散會

9

參、 附件

一、
一○六年度營業報告書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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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業計劃實施成果:
一○六年是達邁科技成果豐碩的一年,我們的營收及獲利雙雙再創新猷。在產業成
長相對平緩的環境中,達邁科技的營收依舊呈現成長。這是我們持續致力於全面提升公
司生產效率、營運效率及降低公司成本的成果。
在全體員工的努力下,一○六年營運績效如下:合併營業收入為新台幣1,933,131 仟
元,稅後淨利為新台幣275,037 仟元;與上一年度比較,合併營業收入成長11.74%,稅
後淨利成長34.68%;每股盈餘為新台幣2.35 元,合併毛利率32.85%,營業利益率19.05%。
隨著可攜式及穿戴式等電子產品不斷的推陳出新,聚醯亞胺薄膜的需求可望隨著下
游產業發展及技術的進步逐年擴增,除了軟板應用外,PI膜還可以應用於可撓式OLED、
軟式太陽能面板等領域。近期國際顯示器大廠不僅以提升AMOLED 製程良率與擴充AMOLED
產線為發展重心,也規畫生產柔性AMOLED 產品的應用與產能,積極開發新一代創新的可
折疊式行動裝置,達邁在這趨勢中的佈局相信未來應可開花結果。
隨著終端行動穿戴裝置與智慧型手機設計朝輕量化、薄型化與高速運算傳輸等需求
設計,其中CPU 晶片設計由雙核心、四核心、八核心等持續增加晶片運轉速度同時,運轉
速度提升,晶片周圍將會產生更多熱能累積,因此相關內部零組件與材料的熱管理就越
來越重要。散熱材料種類很多,行動穿戴裝置與智慧型手機求輕量與薄型,後續散熱技術
發展幾乎都改使用人工石墨片(Graphite sheet),因為人工石墨片具有超高導熱性、重
量輕、薄型化(厚度<0.1mm)與耐彎折等多項特點。人工石墨片的主要原料就是聚醯亞胺
薄膜(PI film)經過碳化及石墨化兩道高溫製程產生,直接用於與需要被散熱物件結合,
即可達到更快將熱量傳遞出去,有效防止產品使用過程中產生局部過熱情形。隨著散熱
應用市場成長,預期達邁的聚醯亞胺薄膜在人工石墨片的應用也將會逐漸增加比重。
另外,針對近來發展迅速的軟性電子以及精細化軟板等前瞻應用市場部分,本公司
的轉投資公司柏彌蘭金屬化研發股份有限公司在特製的PI 薄膜上直接進行濕式電鍍方式
在PI 薄膜上形成超薄銅箔基板材料,產品具有優異的尺寸安定性與金屬接著力,對離子
遷移的抑制相當優越,未來對環境保護有相當多的貢獻度,市場目標以精細線路及高密
度佈線應用為主。目前參與多項國際級的新產品新應用的開發案,並於去年通過經濟部
工業局軟板智慧製造技術開發獎勵策略產業的研發補助,經過數年的技術深耕,相信研
發成果將很快可以看見。

10

二、預算執行情形:

一○六年度未公開財務預測。

三、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單位:新台幣仟元
年 度

一○五年度
一○六年度 增(減)%



營業收入淨額 1,730,097
1,933,131

11.74%
營業毛利 509,269
635,051

24.70%
稅後損益 204,222
275,037

34.68%



資產報酬率(%) 6.43
8.20

股東權益報酬率(%) 9.81
12.39

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比率(%) 23.07
29.87

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比率(%) 21.06
28.07

純益率(%) 11.80
14.22

每股盈餘(元)(稅後) 1.76
2.35

四、研究發展狀況:

本公司於一○四年成立研發中心,計畫選定高導熱石墨膜特用PI、光電用透明材料
及IC 先進構裝材料等三大技術領域做為中心開發計畫的布局與標的。本研發中心開發之
產品將藉由這些資訊開發具有市場性及前瞻性之新產品,使公司產品更具競爭力且符合
市場需求及未來發展。智慧財產權為產業發展中最重要之戰場之一,因此開發新產品其
智權管理需要積極且縝密的布局,利用專利開發新市場及保護公司相關技術,以強化公
司智權管理及研發管理制度為重要目標。
為因應未來下游行動裝置及穿戴式電子產品等需求,仍將持續開發高階軟板用之PI
薄膜及其相關產品技術,充實研究發展,厚植產品技術,爭取新產品開發之有利地位,並
不斷推出適合市場的利基產品,以期能迅速順應產業趨勢並掌市場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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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 End of picture text -----

二、 監察人審查一○六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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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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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三、會計師查核報告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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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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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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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四、 一○六年盈餘分配表

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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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肆、 附錄

附錄一: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達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條本公司之經營業務如下︰
一.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二.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
三.F219010 電子材料零售業。
  • 四.F401010 國際貿易業。

  • 五.C801100 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

六.C805990 其他塑膠製品製造業。
七.C801010 基本化學工業
  • 八.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三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灣省新竹縣,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依法在國內外設立分
公司。
  • 第四條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行之。 第五條 本公司於業務需要,得對外背書保證,其辦法依董事會決議之。

  • 第六條 為達成多角化經營之目標,本公司轉投資其他公司之投資總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 股本百分之四十。

第二章股份
  • 第七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貳拾億元整,分為貳億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授 權董事會分次發行,其中貳仟萬股留供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或附認股權 公司債行使認股權使用。

  • 第八條 本公司股票為記名式,股票發行應編號,並載明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所列事項, 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股票簽證機構依法簽證後發 行之。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依前項規定發行之股份,應洽證券集中保 管事業機構保管或登錄。

  • 第九條 股份轉讓應由轉讓人與受讓人分別於股票背書並填具股票過戶申請書,經本公司 記載於股東名簿,轉讓手續方為完成。因繼承原因請求更名者,應由繼承人提出合 法文件證明。轉讓手續完成前,不得以其轉讓對抗本公司。

第十條股票如有遺失,應即向本公司申請掛失,並於五日內依法向管轄法院聲請公示催
告;經除權判決確定後,檢具上項有關證明向本公司申請補發新股票。
本公司股務事務,除法令、證券規章另有規定外,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
理準則」辦理。
  • 第十一條 本公司發行新股時對員工承購之股份,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 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 第十二條 股票經設定質權,出質人及質權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於質權設定三日內向本公司

38

辦理登記。未為此項通知者,不得以其設質對抗本公司。
  • 第十三條 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本公司決定分派股息 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票過戶。

    • 第三章 股東會
  • 第十四條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年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 內由董事會召開之。臨時會於必要時由董事會召集之。

  • 第十五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將開會之日 期、時間、地點及召集事由公告或通知各股東。

  • 第十六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 人出席股東會。

  •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股東除親自出席外,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 權,其行使方法依股東會召集通知所載。

  •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 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其意思表示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之二規定 辦理。

  • 第十七條 股東會開會時由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 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選一人代理之。

  • 第十八條 股東之表決權定為每股一表決權,但本公司有發生公司法第一七九條規定之情事 者,無表決權。

第十九條下列事項應經股東會決議︰
  1. 公司章程之變更。

  2. 與他公司合併、分解或與其他企業締結經營契約。

  3. 公司解散及解散後之財產分配。

  4. 公司全部或主要部份財產之變更。

  5. 公司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之承認、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6. 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之決定。

  7.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8.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應經股東會決議者。

  9. 第二十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發行股份總數過半股東之出席,以 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10.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股票擬撤銷公開發行時,應提股東會決議,且於興櫃期間及上市 ( ) 期間均 不變動此條文。

第四章董事及監察人
  •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監察人三至五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之, 任期三年。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自 107 年起,其選舉依公司法第一九二條之一規定採候選人 提名制度,股東就董事、監察人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董事名額中,包含獨立董事三人,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
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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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本公司得為董事或監察人於其任期內,就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
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 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應提董事會討論之事項,依董事會議事規範第七條規定辦理。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除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
事召集之。每屆第一次董事會應於改選後十五日內召集之。其餘每季由董事長召
集之。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遇有緊急情事時, 得隨時召集之。董事會召集通知得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 E-mail )等方式為之。

  •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董事會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 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選一人代理之。

  • 第二十六條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因故不能出席者,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每一代理人以 受一人委託為限。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佰零五條及第二佰零八條規定辦理。董事 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二十七條監察人單獨依法行使監察權外,並得列席董事會議,但不得加入表決。
  • 第二十八條 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 值, 並參酌同業通常之水準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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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本公司得設總經理一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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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本公司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屆年度終了應辦理決算。
第三十一條本公司根據公司法第二二八條之規定,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下列各
項表冊,於股東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並由監察人出具報告書,提交股東
常會請求承認之。
  1. 營業報告書。

  2. 財務報表。

  3. 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4. 第三十二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五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 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 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 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
監酬勞。
  •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 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 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 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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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
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
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及相關法規辦理之。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由發起人會議經全體發起人同意,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訂立。
第一次修訂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二次修訂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三次修訂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
第四次修訂  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
第五次修訂     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
第六次修訂     民國九十九年 六月十五日
第七次修訂     民國一○一年 六月二十一日
第八次修訂     民國一○五年 六月二十四日
第九次修訂     民國一○六年 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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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
第一條:為公平、公正、公開選任董事、監察人,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
一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訂定本程序。
第二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程序辦理。
第三條:本公司董事之選任,應考量董事會之整體配置。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並就
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二大
面向之標準:
一、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
二、專業知識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技)、專業技
能及產業經驗等。
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其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
下:
一、營運判斷能力。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三、經營管理能力。
四、危機處理能力。
五、產業知識。
六、國際市場觀。
七、領導能力。
八、決策能力。
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本公司董事會應依據績效評估之結果,考量調整董事會成員組成。
第四條:本公司監察人應具備左列之條件:
一、誠信踏實。
二、公正判斷。
三、專業知識。
四、豐富之經驗。
五、閱讀財務報表之能力。
本公司監察人除需具備前項之要件外,全體監察人中應至少一人須為會計或財務專業
人士。
監察人之設置應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有關獨立性之規
定,選任適當之監察人,以強化公司風險管理及財務、營運之控制。
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
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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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且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
所,以即時發揮監察功能。
  • 第五條: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資格,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即應遵循事項辦法」第 二條、第三條以及第四條之規定。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任,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
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以及第九條之規定,並應依據「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
務守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 第六條:本公司董事、監察人之選舉,均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人提 名制度程序為之,為審查董事、監察人候選人之資格條件、學經歷背景及有無公司法 第三十條所列各款情事等事項,不得任意增列其他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並應將審查 結果提供股東參考,俾選出適任之董事、監察人。

  •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 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審查 準則相關規定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 第10 條第1 項各款不宜上櫃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第8 款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 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 選之。

監察人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公司章程規定者,宜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監察
人全體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第七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應採用單記名累積投票制,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或監
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 第八條: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及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席股 東會之股東,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

  • 第九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依公司章程所定之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之選舉 權,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依次當選,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超 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第十條: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具有股東身分之監票員、計票員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 職務。投票箱由董事會製備之,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 第十一條: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須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戶名及股東 戶號;如非股東身分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惟政府或法人 股東為被選舉人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欄應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亦得填列 該政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 第十二條:選舉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 一、不用董事會製備之選票者。

  • 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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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 四、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其戶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者;所填被 選舉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經核對不符者。

    • 五、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 (姓名) 或股東戶號 (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及分配選舉權 數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 六、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而未填股東戶號或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可資 識別者。

  • 第十三條: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應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當場宣布,包含董事及監察 人當選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 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第十四條: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由本公司董事會發給當選通知書。

  • 第十五條:本程序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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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股東會議事規則
  • 第 一 條: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上市上櫃 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 第 二 條: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 三 條: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
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
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
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
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
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
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五第一項各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
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
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
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
172 條之1 第4 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
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
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
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
理由。
  • 第 四 條: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 席股東會。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
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
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第 五 條:(召開股東會地點及時間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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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
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之地點及時間,應充分
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

第 六 條:(簽名簿等文件之備置)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
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
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
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
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者,應另附選舉票。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
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 第 七 條:(股東會主席、列席人員)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 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 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 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主席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
況之常務董事或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至少一
席監察人親自出席,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
載於股東會議事錄。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
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 第 八 條:(股東會開會過程錄音或錄影之存證)
本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第 九 條: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加計以 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 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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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
流會。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
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
召集股東會。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
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第 十 條:(議案討論)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
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 (含臨時動議) 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
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
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認
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第十一條:(股東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 (或出席證編號) 及戶
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
發言內容為準。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惟
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
者主席應予制止。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第十二條:(表決股數之計算、迴避制度)
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
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灌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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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
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第十三條: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
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
式行使表決權(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應採行電子投票之公司: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
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
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
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
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
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
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
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
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
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
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議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有異議
者,應依前項規定採取投票方式表決。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
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
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第十四條:(選舉事項)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
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監察人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
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十五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
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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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
及其結果記載之,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前項決議方法,係經主席徵詢股東意見,股東對議案無異議者,應記載「經主席徵
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通過」;惟股東對議案有異議時,應載明採票決方式及通過表
決權數與權數比例。
第十六條:(對外公告)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
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
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第十七條:(會場秩序之維護)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
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
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第十八條:(休息、續行集會)
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定暫時
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 (含臨時動議) 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能繼續使
用,得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第十九條: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 99 年11 月26 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 101 年6 月21 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 104 年6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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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每股盈餘及股東投資報酬率之影響


項目
年度 年度 一○六年
(預估)
期初實收資本額 1,232,576,130 元
本年度配股配息情形 每股現金股利 1.5 元(註1)
盈餘轉增資每股配股數 -
資本公積轉增資每股配股數 -
營業績效變化情形 營業利益 不適用(註2)
營業利益較去年同期增(減)比率
稅後純益
稅後純益較去年同期增(減)比率
每股盈餘
每股盈餘較去年同期增(減)比率
年平均投資報酬率(年平均本益比倒數)
擬制性每股盈餘本益比 若盈餘轉增資全數
改配發現金股利
擬制每股盈餘
擬制年平均投資報酬率
若未辦理資本公積
轉增資
擬制每股盈餘
擬制年平均投資報酬率
若未辦理資本公積
且盈餘轉增資改以
現金股利發放
擬制每股盈餘
擬制年平均投資報酬率
  • 註1:俟待民國一○七年股東常會決議。

  • 註2: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處理準則」規定,本公司無須公開一○七年財務預測資 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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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

  • 1.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1,232,576,130 元整,己發行股數計123,257,613 股。

  • 2.依證券交易法第26 條之規定:

  • 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股數為8,000,000 股(註一)。

  • 全體監察人最低應持有股數為800,000 股(註一)。

  • 3.截至本次股東會停止過戶日(107.04.23)股東名簿記載之個別及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持有股

數狀況如下所述:

職稱 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持股(註四) 選任時持股(註四) 目前持股(註五) 目前持股(註五)
股數 比例 股數 比例
董事長 吳聲昌 104/6/24 3 6,059,531 5.16% 6,362,507 5.16%
董事 鄧維楨 104/6/24 3 1,328,712 1.13% 1,395,147 1.13%
董事 峯榮興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謝志騰
104/6/24 3 5,866,630 5.00% 3,239,961 2.63%
董事 新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04/6/24 3 861,000 0.73% 1,055,600 0.86%
董事 同惟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榮哲
104/6/24 3 100,000 0.09% 105,000 0.09%
董事 曾美齡 104/6/24 3 521,493 0.44% 547,567 0.44%
獨立董事 巫木誠 104/6/24 3 - - - -
獨立董事 汪建民 104/6/24 3 - - - -
獨立董事 鄭清華 104/6/24 3 - - - -
全體董事持股合計 14,737,366
12.55%
12,705,782 10.31%
監察人 川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謝芳菊

104/6/24
3 1,308,878 1.11% 1,374,321 1.11%
監察人 缺額
監察人 嚴志弘 104/6/24 3 1,992,593 1.70% 2,930,772 2.38%
全體監察人持股合計 3,301,471 2.81% 4,305,093 3.49%
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持股合計 21,319,038
15.36%
17,010,875 13.80%
註一:因設置2 席獨立董事,故最低應持有股數以法定成數8 折計算。
註二: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實收資本額為904,000,000 元
註三: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實收資本額為995,375,720 元
註四: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實收資本額為1,173,882,030 元
註五: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實收資本額為1,232,576,13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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