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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C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6
Jan 9,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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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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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光罩 公司提供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115/01/08 |
| 本次發行屬 | 無償配股 |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5,000,000 |
|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 為吸引及留任經理人與特殊貢獻員工等關鍵人才,並激勵員工全力以赴達成 公司營運目標,創造公司及股東之更高價值。 |
|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 假設於115年第2季發行及依本公司民國114年12月平均收盤價計算費用化之 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對股東權益影響: 115年至118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台幣84,292仟元、66,938仟元、 22,312仟元及4,958仟元。依流通在外股數,預估115年至118年費用化金額 對每股盈餘可能影響金額分別為新台幣0.26元、0.20元、0.07元、0.01元。 |
| 發行辦法之內容 | 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11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第一條 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經理人與特殊貢獻員工等關鍵人才,並激勵員工全力以赴達成 公司營運目標,創造公司及股東之更高價值,依據公司法第267條及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 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及相關作業事項由董事會或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 員工資格條件及得獲配股數 (一)本獎勵計畫適用對象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在職且達到一定績效 表現之本公司及本公司從屬公司經理人與特殊貢獻員工等關鍵人才為限,資格為 (1) 對本公司或本公司從屬公司營運決策有重大影響者,或(2)對本公司或本 公司從屬公司具特殊貢獻之關鍵人才。所稱「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369條 之2、第369條之3、第369條之9第2項及第369條之11之標準認定。 (二)具資格之員工得獲配股數將參酌公司營運成果,以及個人貢獻、職級、 工作績效及其它適當參考因素訂定分配原則,由董事長核定提報董事會核准前, 如獲配員工為經理人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 報董事會決議。非經理人、非具董事身分之員工,應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 提報董事會決議。 (三)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 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56條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 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如主管機關更新相關規定,悉依更新後之法 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預計發行總額 預計發行股數為普通股5,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實際發行股數將於 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經股東會及主管機關核准後另提董事會決議之。 第五條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條件及股份權利內容受限情形: (一)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每股發行價格新台幣0元) (二)發行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三)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須符合以下各項條件方可既得: 1.於各既得期間屆滿日仍在職。 2.各既得期間內未曾有違反任何與本公司或本公司從屬公司簽訂之合約及工作規則等 情事。 3.同時達成公司所設定個人績效評核指標與公司營運目標,各年度可既得股份比例為 :發行後屆滿一年50%;屆滿二年25%;屆滿三年25%。惟若員工已達成個人績效但因 未同時達成公司營運目標,則前述原訂可既得股份比例延遲既得並累計至下一年度之 可既得股份比例,屆滿三年時最多累計至100%。 4.個人績效指標: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考核評等達VG(Very Good)(含)以上。 5.公司營運目標: ---------------------------------------------------------------- 績效指標 權重 目標 ---------------------------------------------------------------- 每股盈餘(EPS) 100% 高於公司前三年平均值(虧損年度以0計算) ---------------------------------------------------------------- (四)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或下列原因發生時,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員工未能符合本條第(三)項所定之既得條件時,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並 辦理註銷。 2.自願離職、資遣、解雇: 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生效日起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 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3.留職停薪: 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權利義務不受影響;惟各年度可既得之實際股份, 除依本條第(三)項所定既得條件外,需再依員工於各既得日前一年之實際在職 月數比例計算之。既得日當天若為留職停薪之狀態,則視為未達既得條件,本公 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4.退休: 員工退休後,完全符合以下要求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權利義務 不受影響;若違反以下要求,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未達既得條件, 個別情況之豁免,由董事長核定: 未從事任何與本公司或本公司從屬公司競爭之事項,包含但不限於:加入 競爭公司、提供任何與本公司或本公司從屬公司競爭的服務、建立任何涉及 提供本公司或本公司從屬公司相關製程或服務之公司或事業,或聘僱、誘導、 或試圖誘使任何本公司或本公司從屬公司的員工從事與本公司或本公司從屬 公司競爭的服務。 退休員工各年度可既得之實際股份,依本條第(三)項所定之既得條件 辦理,個人績效考核等第視為「VG」。 5.一般死亡或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或死亡而無法繼續任職: 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會視為立刻既得。若為死亡,則由繼承人完成 必要法定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後,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若為 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則仍由該員工領受其應既得之股份。 6.調職: (1)員工請調至從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應比照本項第2款「自願離職」之方式處理。 (2)經本公司或本公司從屬公司指派轉任從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 員工,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影響;惟仍需受本條第(三) 項既得條件之限制,且既得日仍需繼續在所指派轉任本公司從屬公司、關係 企業或其他公司服務,否則視為未符合既得條件,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 並辦理註銷。而其個人績效評核由本公司之董事長參考轉任之從屬公司、 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提供之績效評核核定是否達成既得條件。 7.員工向本公司以書面聲明自願放棄被授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本公司 將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8.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任何與本公司或本公司從屬公司 簽訂之合約及本公司或本公司從屬公司之工作規則等情事,本公司將無償收回 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9.員工終止或解除對本公司就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信託/保管帳戶之代理授權, 就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五)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保管,且於既得條件 未成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 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3.除前述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 前之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 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保管 契約執行之。 4.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 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5.既得期間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減資彌補虧損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 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資,因此退還之 現金須交付信託/保管,於達成既得條件後才得交付員工;惟若未達既得 條件,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六)其他約定事項: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保管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 /保管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 、解除、終止,及信託/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第六條 簽約及保密 (一)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需簽署由本公司提供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與辦理相關信託/保管程序。未依規定完成相關文件 簽署者,視同放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二)任何經本辦法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相關權益之所有人,皆應遵守 本辦法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之規定,違者視為未達既得條件 ;且應遵守相關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探詢他人或洩漏 被授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數量及內容,或將本案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 告知他人。若有違反之情事,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第七條 稅賦 依本辦法所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及員工 所在國家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其他重要事項 (一) 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並申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如有修正時亦同。嗣後如因法令修改、 主管機關審核要求等因素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 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
| 備註 | 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11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114年3月12日董事會通過 114年5月28日股東常會通過 114年5月28董事會通過第一次修訂 114年8月1日董事會通過第二次修訂 |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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