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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C AGM Information 2022

Aug 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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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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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 2338

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11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

議事手冊

開會時間:中華民國 111 7 26 日 上午九時整 開會地點:新竹科學園區工業東二路一號 ( 科技生活館二樓達爾文廳 )

目 錄 頁次 壹、開會程序 .............................................................................................................. 2 貳、開會議程 .............................................................................................................. 3 參、附件 一、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 7 肆、附錄 一、公司章程 ........................................................................................................ 9 二、股東會議事規則 .......................................................................................... 13 三、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 15

  • 1 -

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11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開會程序

一、宣布開會
二、主席就位
三、主席致詞
四、報告事項
五、討論事項
  • 六、臨時動議

  • 七、散 會

  • ( 主席得裁示就個案交付表決或就提案之全部或一部於臨時動議進行 前,以投票方式表決。 )

  • 2 -

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11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議程

  • 一、 時間:中華民國 111 7 26 日(星期二)上午九時整

  • 二、 地點:新竹科學園區工業東二路一號(科技生活館二樓 達爾文廳)

  • 三、 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 四、 出席:全體股東及股權代表人

  • 五、 主席:陳正翔 董事長

  • 六、 主席致詞

  • 七、 報告事項:

  • ( ) 本公司第二十九次買回股份執行情形報告

  • 八、 討論事項:

第一案: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案
  • 九、 臨時動議

  • 十、散會

  • 3 -

報告事項

  • 一、本公司第二十九次買回股份執行情形報告,報請 公鑒。 ( 董事會提 )

  • 說明: ( )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並吸引及留住優秀人才,進而提高公司競爭力,本公 司於 111 5 6 日經董事會決議第二十九次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 工,買回執行情形如下。

買回期次 第二十九次
董事會決議日期 111.05.06
買回目的 轉讓股份予員工
預定買回期間 111.05.09-111.07.08
預定買回區間價格 新台幣55~110
預定買回股份總數 普通股10,000,000
實際買回期間 111.05.13-111.07.08
已買回股份種類及數量 普通股10,000,000
已買回股份金額 新台幣842,535,928
平均每股買回價格 新台幣84.25
已買回數量占預定
買回數量之比率
3.91%
已辦理銷除及轉讓
之股份數量
0
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 14,485,000
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
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
5.67%

( )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請參閱本手冊第 7-8 頁附件一。

  • 4 -

討論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

  • 案 由: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案,謹提請 公決。

  • 說 明: 1 、本公司爲充實營運資金以建全財務結構,擴建廠房及購置機器設備以提升營運規 模及引進長期策略夥伴等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所需,並考量募集資金之時效性與 便利性,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預計私募普通股不超過 125,000 仟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 元,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實際募資情形,於股 東會決議通過日起一年內分 1~3 次辦理,每次發行股數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 2 、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規定辦理私募應說明事項如下:

    • (1) 本次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 A. 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應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價 格較高者之八成。

    • a. 定價日前 1 3 5 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 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 b. 定價日前 30 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 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 B. 實際之發行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 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前述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符合公開發行公司 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故應屬合理。

    • (2) 特定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 A. 特定人選擇方式與目的: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1 項及相關函令之規定 擇定特定人。應募人之選擇以不造成本公司未來經營權重大異動之前提 下,可協助本公司擴大營運規模具互補性之同屬電子產業策略性投資人 為限。

    • B. 必要性:為達本公司整合業務及提升競爭力,引進可擴大本公司未來營運 規模具互補性之同屬電子產業策略性投資人,為本公司長期發展之必要 策略。

    • C. 預計效益:各次私募並於完成資金運用後,預期可強化公司競爭力並提升 營運效能,有利於股東權益。

    • D. 截至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

    • (3) 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

    • 與公開募集相較,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 司與策略性投資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且評估籌資之時效性,故不採用 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 5 -

(4) 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

  • 本公司將視市場及洽特定人之狀況,分 1~3 次辦理。各次私募資金用途皆爲充 實營運資金以建全財務結構,擴建廠房及購置機器設備以提升營運規模及引進 長期策略夥伴,各次私募並於完成資金運用後,預計可以強化公司競爭力並提 升營運效能,促使公司營運穩定成長,有利於股東權益。

  • 3 、於私募額度內保留 1~3 次辦理私募普通股之彈性,期能提高引進不同之策略性投 資人之機會,儘可能分散本次私募案之認購對象,可進一步降低因本次私募而發 生經營權變動之機率,以確保現有股東權益。未來本公司尋找策略性投資人時, 亦會事先與應募人協商,以不發生經營權重大變動為原則。

  • 4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與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 四十三條之八規定,本公司私募股票於交付日起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本次私募 股票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擬依相關法令向台灣證券交易所取得核發上市標準之 同意函後,始得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程序,並申請上市交易。

  • 5 、本次私募普通股案,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簽署、商 議一切有關本次私募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相關 事宜。

  • 6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發行股數、發行價格、發行條件、計畫項目及其他未盡事宜等 ,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及公司營運需求訂定之,未來如經主管機關 規定或客觀環境之影響須修正時,亦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辦理。

決議:

臨時動議

散  會
  • 6 -

【附件一】

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九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訂定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並吸引及留住優秀人才,進而提高公司競爭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1 項第 1 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 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 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
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 公司在職員工 ( 含兼職員工、顧問 ) ,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所稱 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 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定之。

前項所稱兼職員工:受本公司僱用之計時性人員 ( 即每天工時不須滿 8 小時者 ) 或定期契約人 員,並支領薪資者。顧問:受本公司僱用之定期契約人員,執行本公司交付特殊或專案任務, 並受領酬勞者。

第一項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者,應洽簽證會計師就是否符合資格條件規定表示意見
後,提報董事會。但屬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者,
不在此限。
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股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

  • 一、本公司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股數, 並呈報董事會核決之。

  • 二、本公司經理人及具員工身分之董事,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提請董事會決議之 ;

  • 7 -

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在職員工 ( 含兼職員工、顧問 ) 若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 公司董事身分者,亦須比照前述程序。

  • 三、屬前項所述以外之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認購股數應先經本公司審計 委員會同意後,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第六條 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 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並由董事會決議。

  • 三、員工認購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會決議認購資格及 認購數量。

  • 四、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
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 ×( 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份總數 ÷ 公司 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等依轉讓當時之法令規定及公司相關作業辦理。

第十條 其他轉讓相關事項

本公司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
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二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訂定於 111 5 6 日,第一次修訂於 111 5 26 日。

  • 8 -

【附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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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一百一十一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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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 TAIWAN MASK CORPORATION

  • 第 二 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左:

  • 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 一、光罩之研究開發、生產、製造、銷售

二、提供有關前述產品之技術協助、諮詢、檢驗、維修與修理服務
  • 第二條之一 本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投資總額得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 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 第 三 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新竹科學園區,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同意方 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 第 四 條 本公司得對外擔任保證人。

  • 第 五 條 刪 除

第二章股份
  • 第 六 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伍拾億元整,分為伍億股 ( 含員工認股權憑證貳仟萬 股 ) ,均為普通股,每股金額為新台幣壹拾元,其中未發行之股份,授權董事會 分次發行。

  • 第六條之一 刪 除

  • 第 七 條 刪 除

  • 第 八 條 本公司股票均為記名式,並應編號及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再經主管 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 票,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 第 九 條 本公司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 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均停止之。

  • 第 十 條 刪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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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條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 召開。

  •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 三、本公司召開股東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方式舉行。

  • 第十二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依法委 託代理人出席。

  • 第十三條 本公司股東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 第十四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

  • 9 -

出席,以出席股份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四章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 第十五條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七人 ( 其中含獨立董事至少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 一 ) ,任期為三年,其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本公司得經董事會決議後為董事購

  • 買責任保險。

  • 第十五條之一 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 第十六條 本公司全體董事所持有之股票股份總額,悉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 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之規定辦理。

  • 第十七條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其因故不能出席者,得委託 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 董事會議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董事長一人, 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董事會至少每季開會一次。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應於開會七日前通知各董事。 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前項召集通知應載明事由以書面、電子郵件 (E-mail) 或傳真方式為之。
  • 第十八條 有關公司重大事項之決議應經董事會中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 數之通過,應依本條特別決議之重大事項如下:

    • 一、變更公司章程。

    • 二、審核預算及決算。

    • 三、公司之解散、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之擬議。

    • 四、提出分派盈餘或彌補虧損之議案。

    • 五、以公司名義為背書、承兌、保證及承諾事項之核可。

    • 六、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保證、承兌及其他對外墊款及舉債之核可。

    • 七、轉投資其他事業之核可。

    • 董事會前項重大事項之決議,其並屬應經股東會決議之事項者,董事會決議後 應提交股東會決議後行之。

  • 第十九條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公司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各該董事對本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價 值,並參酌國內外業界通常支給水準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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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若干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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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
  • 一、營業報告書。

  •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各項表冊依法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不低於百分之十分派員工酬勞及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 不高於百分之二分派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 之從屬公司員工。

  • 10 -

第一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
勞前之利益。
  •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第二十三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 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 時不在此限;必要時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 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 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 後分派之。

    •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 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第二十三條之二 本公司配合整體環境及產業成長特性,並配合公司長期財務規劃、 穩定經營發展,股利政策係採用剩餘股利政策,主要係依據本公司 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來衡量年度之資金需求,先以保留盈餘融通所 需之資金後,剩餘之盈餘才以股利之方式分派之, 分派步驟如下:

一、決定最佳之資本預算。
  • 二、決定滿足一項資本預算所需融通之資金。

  • 三、決定所需融通之資金多少由保留盈餘予以支應 ( 餘可採現金增 。

  • 資或公司債等方式支應 )

  • 四、剩餘之盈餘視營運需要保留適當額度後,得以股利之方式分 配予股東。本公司股利之發放比例,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 低於股利總額之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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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及其所雇之人員等不得將本公司之機密文件或因參與本 公司營運所得之技術、市場、產品等機密資料告知或洩露於他人。

  • 本公司之技術、市場、產品等詳細機密資料,非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 二以上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對股東會提出報告。

  •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月七日,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五 月二十九日,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年四月二日,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 八十一年五月四日。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五次修 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第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六 日。第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一日。第八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六 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九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第十次修訂 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五日。第十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 日。第十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第十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第十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第十五 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第十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十二 日。第十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第十八次修訂於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 日。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 百零八年六月十一日。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三

  • 11 -

次修正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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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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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陳正翔
  • 12 -

【附錄二】

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五日
一百十年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 一、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辦理。

  • 二、股東會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計算之。

  • 三、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 四、股東會之召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 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 五、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 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 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 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其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 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 六、本公司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得列席股東會。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戴識別證或臂章。

  • 七、股東會之開會過程應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

  • 八、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佈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數等相關資訊, 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佈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 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

  •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 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大會表決。

  • 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 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 十、討論議案時,應依議程排定議案之順序討論,若有違背程序者主席應即制止發言。除議 程所列議案外,股東提出其他議案、原議案之修正案或替代案,應有其他股東附議,提 案人連同附議人代表之股權,應達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百分之十。

  • 十一、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 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 言內容為準。
  • 13 -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甘擾,違反者
主席應予制止。
  • 十二、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 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 十三、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 十四、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十五、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 十六、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表決之結 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紀錄。

  • 十七、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

  • 十八、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 之。

  • 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

  • 十九、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 過時,其它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 二十、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 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

  • 二十一、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 14 -

【附錄三】

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 一、本公司實收資本額 2,556,735,350 元,發行普通股股數 255,673,535 股,並依「證券交易 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替代監察人。

  • 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之規定,選任獨立董事二人以上者,獨立董事以外之全體董事持股成數降為80%,本公 司獨立董事以外之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股數為12,000,000 股。

  • 三、截至 111 6 27 日股東臨時會停止過戶日止,股東名簿記載之個別及全體董事持有股 數情形如下表:

111.06.27



(%)
董事長

2,000,000
0.78



2,750,000
1.08



9,273,019
3.63

富碩投資()公司
代表人:朱憲國
4,364,000
1.71
獨立董事 0
0
獨立董事

6,051
0.00
獨立董事 7,000
0.00
全體董事合計 18,400,070
7.20
  • 四、本公司獨立董事以外之全體董事合計持有股數已達法定成數標準。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