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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K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ul 2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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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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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38

证券简称:泰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7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36 号)核准,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4,587,769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6.00 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639,281,994.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8,283,165.80 元(不含税)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30,998,828.20 元。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7 月 10 日对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21) 0100050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 资金的存储、管理。2021年7月21日,公司和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 与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都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 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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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截至2021年7月8日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截至2021年7月8日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截至2021年7月8日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账号 金额(元)
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都支行 82010000004606934 377,666,000.0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 476476471011000032602 111,616,000.00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 20010230000000274 142,854,506.75
合计 632,136,506.75

注:上述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订主体

甲方: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丙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基于 MEMS 工 艺的微型晶体谐振器产业化项目、温度补偿型晶体振荡器(TCXO)研发和产业化 项目、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 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振坤、王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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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 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或 甲方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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