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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K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3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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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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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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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目 录
| 第一章 | 总则...............................................................................................................2 |
|---|---|
| 第二章 |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2 |
| 第三章 |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3 |
| 第四章 |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法律责任.......................................................................4 |
| 第五章 | 附则...............................................................................................................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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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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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泰晶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 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
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 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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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 未届满;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 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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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 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 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 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 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 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同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其履行保密义务(包 括其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 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条 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 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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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 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 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工作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 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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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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