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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K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3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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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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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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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3 第四章 工作程序........................................................................................................................... 3 第五章 议事规则........................................................................................................................... 4 第六章 附 则................................................................................................................................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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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和建议。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 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亦称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 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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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董 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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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当有两名以上 委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提名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 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成员主持;若不能形成推举的意见,则任何一名成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成员代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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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提名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 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提名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 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提名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提名 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提名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 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 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 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或提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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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资料和会议审议的内容 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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