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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K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3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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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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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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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则................................................................................................................................1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2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3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8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11
第六章 责任................................................................................................................................13
第七章
则..............................................................................................................................13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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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 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 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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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科学、民主、审慎地进行决策,强化对募集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 析,切实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该制度 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 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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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 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 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 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 业务的公司。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

  • 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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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 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如下:

(一)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算范围内,针对使用部门的募集资金使 用由财务部门审核,财务总监、总经理签批,会计部门执行;

(二)因特殊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存在差异时,差异在10%以内(含10%)时, ~ 由总经理批准;差异在10% 20%时,由董事长批准;差异在20%~30%时,由董事 会批准;

(三)差异部分达到30%以上时,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 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 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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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募投项目 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 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 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 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 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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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 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 内实施置换。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 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 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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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可能 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 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就 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 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 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 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 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 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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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还应当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 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 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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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 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中介机构意 见的合理性。

公司依据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募集资 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仅涉及募 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 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 资项目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 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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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条 除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 情形外,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 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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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 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 到报告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如有)的实际 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审议并披露《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 项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制度 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 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 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和现场核查中发现异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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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的,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及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 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 (五)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如适用);

  • (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 (七)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

  • (九)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 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 作,及时提供或者向商业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 料。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的,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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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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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 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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