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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K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Oct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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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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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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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 5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 9 第四章 附 则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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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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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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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 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 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 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1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3、由本制度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公司与上述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形 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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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3、本条第(一)款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4、本条第(三)款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

  • 满18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 1、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

  • 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 (二)符合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 (四)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 第五条 关联交易价格,按照以下定价原则和方法确定:

  • (一)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价;

  • (二)若无国家规定价,则可比照市场价;

  • (三)若无市场价,则为推定价(即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构成定价);

  • (四)双方协议价,即双方同意接受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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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双方不能议定价格的,则应由管理部门根据有关价格政策议定。

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价格或者定价方法,并在关联交易协 议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公司应参照《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确定 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 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 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 债务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进 行审批。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 准并呈报董事会备案。

第八条 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二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六)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 按以下程序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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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以前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 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 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 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 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于前项规定之外新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 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总经 理办公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协议经 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三)公司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总 经理办公会审议的,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 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或 者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 量重新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披露。

第九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 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制度规定 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 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 三年根据本章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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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 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 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人员应于 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可。独立董事在作出 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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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 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 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 措施如下: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列席监事有权向股东 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股东大会作为程序性问题进行临 时审议和表决,决定其是否应当回避;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不将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计算在内,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的规定表决;

(四)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 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中对此对出详细说明,同 时对非关联人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中披露。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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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股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 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 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 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 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 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 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披露的内容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应将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履行情况以及关联 交易的定价依据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审议和披露:

(一)关联人按照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增发新股说明书以现金 方式缴纳应当认购的股份;

(二)关联人购买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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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关联人依据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关联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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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下”,“低于”均不含本数;“以上” 含本

数。

第二十二条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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