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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K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Apr 1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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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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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38 证券简称:泰晶科技 公告编号: 2018-018 债券代码:113503 债券简称:泰晶转债

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结合中证中小 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东建议函》(投服中心行权函(2017)623 号),按照《公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1、 原章程第二条 中“营业执照号 421300000000452”。

修改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780912560J。

2、 原章程第二十一条 中, 增加 一项“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转为股份(与 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转股 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变 更等事项由可转换公司债的相关发行文件具体规定)”。

3、 原章程第七十八条 中, 增加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 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删除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4、 原章程第四十一条 中,“(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八)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修改为: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 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5、 原章程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 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一)公司发行股 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二)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三)公司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四)公司单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的金额 达到 1 亿元人民币或者占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达到 10%以上的(含本 数);(五)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 100%的重大关联交易;(六)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七)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上市公司债务; (八)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九)公司章程规 定需要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的事项。

修改为: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6、 原章程第八十二条 中“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发行 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修改为: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7、 原章程第九十五条 中,“(八)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禁入期;” 修改为:

(八)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但公司的在任董事出现本条第(六)、(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董事会认 为该董事继续担任董事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董事 会的董事候选人,并应充分披露提名理由。”

修改为:

但公司的在任董事出现本条第(六)、(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且未被处以 本条第(八)项规定处罚的,董事会认为该董事继续担任董事职务对公司经营有 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并应充分披露提名理由。

8、 原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 中,“以专人送达或邮件方式进行。” 修改为:

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进行。

9、 原章程中 所有关于“财务负责人”的表述,统一表述为“财务总监”。

《公司章程》作上述修改后,《公司章程》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也作相应的修改。 上述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