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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K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 Director's Dealing 2025

Oct 3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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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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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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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

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2
第三章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3
第四章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4
第五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5
第六章处罚.................................................................................................................6
第七章附则.................................................................................................................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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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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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 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 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证券账户的管理,严禁出 现因将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而出现违规交易行为。委托他人交易股票, 视作本人所为。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了解《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票交易的规定,避免违规交易行为。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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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 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 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股份相关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各账户的买卖行 为应该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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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 转让比例的限制,但转让行为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 计算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引起的年内新增 股票,新增的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股票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收益权、表决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 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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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的;

(四)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五)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七)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 期内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 卖: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 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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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时,公司董

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基本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 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除由有关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分外, 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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