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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K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4

Aug 26,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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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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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券代码:603738 证券简称:泰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4 042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深圳市菲菱楠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菲 菱楠芯”、“合伙企业”或“投资基金”)

 投资金额: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5,451 万元,其中,泰晶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 1,000 万元,认缴出资比例 18.3453%。

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之一王丹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定,王丹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投资事项构成公司与关 联方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 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 之间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未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 相关风险提示:本次投资事项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 备案等手续,具体实施和进展情况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合伙企业后续运营 中,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经营管理、交易方案等多种因素影响,合 伙企业存在投资失败等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合伙企业后续 经营管理状况,敦促其加强投资管理及风险控制,切实降低投资风险,维护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概述

为布局时钟产品相关应用领域纵深发展,围绕国产替代产业链关键环节展开 价值投资,助力公司整体战略发展目标达成,同时,更好地利用专业投资机构的 投资经验和资源,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暨普通合伙人深圳羲 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丹及其他有限合伙人签署《深圳市菲菱楠芯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共同投资设立深圳市菲 菱楠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备案成立后,拟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 为网络设备以太网交换机芯片相关企业。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5,451 万元,其中,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 1,000 万元,认缴出资比例 18.3453%。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之一王丹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等规定,王丹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投资构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 投资的关联交易。本次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 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 间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未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二、相关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 1.企业名称:深圳羲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379884B

  • 3.成立时间:2014年10月20日

  • 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 5.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中心区东南部时代财富大厦38A

  • 6.法定代表人:秦嘉鲋

  • 7.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 8.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受托资产

管理;投资咨询。

  • 9.主要投资领域:高端制造、人工智能、TMT等领域。

10.股东信息:

序号 姓名 持股比例
1 秦嘉鲋 35.00%
2 王军 20.00%
3 万潇娴 15.00%
4 张新波 15.00%
5 贺银 15.00%

11.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情况:深圳羲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67532。

12.关联关系及其它利益关系说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羲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 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12.信用状况: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有限合伙人基本情况

1. 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有限合伙人基本情况

王丹,1967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持有公司 4.71% 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喻 信东的配偶。

经查询,王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 其他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有限合伙人基本情况

(1)江晓霞,1974 年 3 月出生,住所武汉市青山区。经查询,江晓霞不属 于失信被执行人。

(2)王增斌,1958 年 2 月出生,住所武汉市江岸区。经查询,王增斌不属 于失信被执行人。

(3)黄小红,1969 年 3 月出生,住所武汉市武昌区。经查询,黄小红不属 于失信被执行人。

(4)刘光明,1969 年 7 月出生,住所武汉市武昌区。经查询,刘光明不属 于失信被执行人。

  • (5)涂建平,1956 年 11 月出生,住所武汉市武昌区。经查询,涂建平不

  • 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6)张晓娟,1980 年 11 月出生,住所深圳市龙岗区。经查询,张晓娟不

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7)深圳市亿联无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3992998U

成立时间:2012 年 9 月 10 日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打石一路万科云城三期八栋 A 座 501

法定代表人:陈政

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网络电子产品、通信产品、网络安全产品、宽 带通讯设备、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计算机及其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 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 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网络电子产品、通信产品、 网络安全产品、宽带通讯设备、电子产品的生产。

信用状况: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8)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97841N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6 日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展城社区福园一路润恒工业厂区 3#厂房 201

法定代表人:陈龙发

注册资本:6,934.2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通信产品的技术开发和销售(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 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 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通信产品软件设计、技术开发及销售(不含专 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 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通信产品的研制、制造;普通货运;电源的技术开发、电 源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天线的技术开发、天线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仓储服务;包装材料及印刷材料技术的设计、研发、制造及销售。 信用状况: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标的(即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 (一)名称:深圳市菲菱楠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二)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三)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白石洲西社区白石二道 8 号中信红 树湾花城 10 栋 A2802

(四)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 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财务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五)基金规模:5,451 万元人民币,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形式

出资。具体认缴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别 认缴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1 深圳羲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 0.0183
2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 36.6905
3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 18.3453
4 王增斌 有限合伙人 600 11.0072
5 王丹 有限合伙人 400 7.3381
6 黄小红 有限合伙人 400 7.3381
7 刘光明 有限合伙人 400 7.3381
8 江晓霞 有限合伙人 200 3.6691
9 张晓娟 有限合伙人 200 3.6691
10 深圳市亿联无限科技股份有限公
有限合伙人 150 2.7518
11 涂建平 有限合伙人 100 1.8345
合计 5,451 100.0000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的目的

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投资,实现良好的投资收

益,为合伙人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

(二)管理模式

合伙企业委托深圳羲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日 常运营。

(三)投资方向及投资运作方式

本合伙企业为专项基金。基金备案成立后拟投资企业为网络设备以太网交换 机芯片相关企业。

为确保资金安全,合伙企业闲置资金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 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 本合伙基金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政 策的要求。

(四)合伙期限和投资基金存续期限

合伙企业的营业期限(工商部门登记的期限)为永续经营。

本投资基金的存续期为 5 年(从基金成立之日起算),存续期的前叁年为“投 资期”,之后贰年为“退出期”。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投资基金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五)出资方式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形式出资。各合伙人应保证其缴付至合伙企 业的任何出资均为其自有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应在《缴付出资通知书》列明的最后期限日 17:00 前将缴付通知书中列明的资金一次性足额汇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合伙企业募 集账户。

(六)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1.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 1)全体合伙人一致认可,普通合伙人拥有对合伙企业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

  • 包括但不限于:

  • (1)对合伙企业投资事务作出决策,并执行;投资事务包括项目投资、项

  • 目管理、投资处置、闲置资金管理等;

  • (2)委派或变更执行合伙事务代表;

  • (3)聘任或聘请专业人士或专业中介机构对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 (4)召集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5)决定和变更托管人,决定签署《托管协议》;

  • (6)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享有合伙利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扣除增值

税、附加税等税费及其他费用后的分配权;

(7)合伙企业清算时依照合伙协议参与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扣除增 值税、附加税等税费及其他费用后剩余财产的分配;

  • (8)办理合伙企业在工商登记机关等相关政府部门的登记等事宜,并根据

  • 适用法律的规定向相关政府部门披露合伙企业的相关信息;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 意,决定变更合伙企业的名称,并相应修改本协议;决定变更合伙企业的主要经 营场所,并相应修改本协议;修改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并相应修改本协议;

(9)代表合伙企业处理与合伙企业相关的诉讼、仲裁等事宜;

(10)代表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协议及达成其他约定;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依据本协议约定向合伙企业缴付出资;

(2)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

(3)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4)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的除外;

(5)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管理同类型 的其他基金除外);

(6)合伙企业的债务应首先由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的财产 不能清偿合伙企业到期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务予以保密;

(8)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9)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2.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行使有限合伙人权利不应被视 为构成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 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普通合伙人。为避免歧义,前述行使权利的行为包括:

(1)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进行监督;

(2)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 (3)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 (4)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

  • 簿等财务资料;

  • (5)依法请求召开合伙人会议并参加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6)依法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权益;

(7)依法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

  • (8)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

  • 者提起诉讼;

  • (9)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

  • 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10)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享有合伙利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扣除增值

  • 税、附加税等税费及其他费用后的分配权;

  • (11)合伙企业清算时依照合伙协议参与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扣除增

  • 值税、附加税等税费及其他费用后剩余财产的分配;

  • (12)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认缴金额;

  • (2)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 (3)不参与合伙事务,无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 (4)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 (5)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务予以保密;

  • (6)不得从事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 (7)按照法律法规、合伙协议、合伙人决议和普通合伙人的通知签署相关

文件和提供相应配合的义务;

  • (8)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权

  • 1.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

  •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认缴出资额的增加或减少;

  • 3.本合伙协议指定的投资项目;

  • 4.决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并执行相关投资方案;

  • 5.根据合伙企业与相关方签署的交易文件向被投资企业推荐、提名、委派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 6.管理投资项目;

  • 7.决定投资项目的退出,并执行相关退出方案;

  • 8.实施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 9.按照有限合伙人的要求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

  • 10.办理合伙企业在工商登记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的登记事宜;

  • 11.代表合伙企业处理与合伙企业相关的诉讼、仲裁等事宜;

  • 12.办理与合伙企业相关的各类税费事宜;

  • 13.代表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协议及达成其他约定;

  • 14.处理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的事务。

(八)合伙人会议

  • 1.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以下

  • 事项应当经合伙人会议表决:

(1)本协议的修改;

(2)合伙企业存续期的延长;

(3)合伙企业的终止或解散;

(4)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明确约定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同意的其他事项。

2.对前款所列事项全体合伙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合伙 人会议,直接作出决议。作出书面决议后,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与全体 合伙人签署相关文件。

(九)管理费

在本投资基金投资期限内,前三年投资期收取管理费 2%/年(即合伙企业实 缴投资金额的 6%),第四、第五年退出期收取管理费 1%/年(即合伙企业实缴投 资金额的 2%),共收取合伙企业实缴投资金额 8%的管理费,自本投资基金成立 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由合伙企业向基金管理人一次性支付。投资基金如有延长 的,延长期间不再收取管理费。管理费的计提由管理人出具计提通知函,计提通 知函需提供合伙人名册,并载明所有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已计提的管理费不予 以退回。

(十)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

1. 利润分配原则

(1)合伙企业按照即退即分配的原则,即在投资项目退出后即进行本金和利 润分配。

(2)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未按期交缴纳出资的,合伙企业有权按其实 际出资占合伙企业总出资比例对其进行利润分配,未出资的,不予分配。

(3)投资收益之外的收入应按下列原则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就合伙企业自合伙企业的出资违约合伙人处取得的违约金、赔偿金(如有) 先抵扣该出资违约合伙人应当承担的因其违约而产生的全部费用、赔偿金和违约 金等,仍有余额的,应在合伙企业的守约合伙人之间按照每一守约合伙人的实缴 出资额占全体守约合伙人实缴出资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合伙企业的出资违约合 伙人不得参与分配自己、其他出资违约合伙人缴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合伙企业 的其他收入应当根据截至分配时点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 现金分配

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产生的可分配现金,应按下列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

(1)所有投资收益在分配之前,需要先扣除基金运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托管费、基金年审费用等;

(2)向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返还本金;

  • (3)向全体合伙人支付年化单利 6%的优先回报。

(4)完成前述分配的剩余收益 A,在普通合伙人和全体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具体分配比例为:向基金管理人分配上述剩余收益 A 的 20%;向全体合伙人按照 实缴出资比例分配上述剩余收益 A 的 80%。

3. 非现金分配

在合伙企业清算前,普通合伙人应尽最大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以避 免非现金分配。但如果普通合伙人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各方的利益,则普通合 伙人可以决定以非现金形式进行分配。

4. 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清算出现亏损时,由普通合伙人和各有限合伙人以实缴出资额为限 按各自实缴出资比例承担。

(十一)合伙企业投资退出

合伙企业投资退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 1.合伙企业协助被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首次公开发行上

  • 市后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退出;

  • 2.合伙企业协助被投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各区域性产权

  • 交易所挂牌后出售其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或股权退出;

  • 3.合伙企业直接出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出资份额、资产或被投资企业研发项

  • 目的经济权益实现退出;

  • 4.被投资企业解散、清算后,合伙企业就被投资企业的财产获得分配。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情况

本次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 原则确定各方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公司及其他合伙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合伙协 议关于管理费、收益分配、亏损承担等,按照市场规则约定公平、合理,不存在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六、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分析

公司本次通过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财务状况稳健,公司本次拟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活动和现金流的正常运转,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投资事项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等手续,具体实 施和进展情况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合伙企业后续运营中,受宏观经济、行 业周期、投资标的经营管理、交易方案等多种因素影响,合伙企业存在投资失败 等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合伙企业后续经营管理状况,敦促 其加强投资管理及风险控制,切实降低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 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第一次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专业 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发展

战略。公司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财 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交易各方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不存在利用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4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 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暨关 联交易事项遵循自愿、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本次投资基 金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较低,本次投资额 度及出资安排是在充分保障公司营运资金需求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情 况下进行的,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专业投 资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喻信东回避表决。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本事项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四)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 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相关审议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其他情况说明

(一)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丹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外,公司其 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投资基金中任职。

(二)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三)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对于投资基金拟投资的标的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四)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之一王丹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除此 之外,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合伙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 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五)公司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协议。

九、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过去 12 个月内,除本次投资事项外,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 间未发生本次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

特此公告。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