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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K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Jan 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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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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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38 证券简称:泰晶科技 公告编号: 2018-001 债券代码:113503 债券简称:泰晶转债

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94 号)核准,湖北泰晶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公开发行了面值总 额 21,5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 1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1,5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751.93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9,748.07 万元。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对公司本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 (2017)010170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规 定,经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

了《关于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 议案》,公司和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分别与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以下简称“交行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以下简称“建行随州分行”)于 2018 年 1 月 3 日签订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布的相关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已在交行随州分行、建行随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截至本公告日,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账号 金额(万元)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 476860722010000009883 11,495.4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 42050181363600000404 8,252.67
合计 19,748.07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 2、交行随州分行、建行随州分行向公司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

  • 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公司与交行随州分行、建行随州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 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长城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长城证券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细则等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交行随州分行、建行随州 分行应当配合长城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长城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

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公司授权长城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长华、王志平可以随时到交行随 州分行、建行随州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交行随州分行、建行随州分 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交行随州分行、建行随州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长城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交行随州分行、建行随州 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交行随州分行、建行随州分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 并抄送长城证券。交行随州分行、建行随州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7、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交行随州分行、建行随州分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长城证券,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8、长城证券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长城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交行随州分行、建行随 州分行。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交行随州分行、建行随州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长城证券出具对账单或 向长城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长城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 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公司、交行随州分行或建行随州分行、长城证券三方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并依法销户且长城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1、若长城证券发现公司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长城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 长城证券提醒后公司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长城证券利益的情况下,长城证

券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2、公司同意,无需另行获得公司书面同意,交行随州分行、建行随州分行 有权将本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交 行随州分行、建行随州分行的转让通知到达公司时起生效。

13、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4、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公司、交行随 州分行或建行随州分行、长城证券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 则可将争议提交长城证券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