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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K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7
May 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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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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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七年五月八日
关于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 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4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17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预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独立董事2016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上刊登了《湖北泰晶电子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列明本次会 议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8日13:30在湖北省随州市 凤凰酒店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喻信东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12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50,0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4.9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股份数8,8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1320%。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包括网络投票方 式),代表股份数50,008,8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4.9982%。其中通过现场和 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单独或者合计持股5%以下(不含5%)的投资者(下称 “中小投资者”)共计8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4,008,8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6.0120%。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17年5月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大会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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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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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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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7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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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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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关于独立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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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及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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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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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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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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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议《关于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10、审议《关于2016年度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情况及2017年度薪 酬考核方案的议案》。
11、审议《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审 计机构的议案》。
12、审议《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根据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 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高 树 经办律师: 吕军旺 张 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