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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BET DEVELOPMENT CO.,LTD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19

Dec 1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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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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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Tibet Galax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金珠西路格桑林卡A区28-5)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西发

股票代码:00075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李敏 住所:郑州市中原区计划路10号 通讯地址: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11号鑫苑国际广场A座1408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马淑芬

住所:郑州市中原区李岗村65号

通讯地址: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11号鑫苑国际广场A座1408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表决权委托,表决权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 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 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
目录 2
第一节释义 3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4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计划 6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7
第五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2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13
第七节备查文件1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5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16

第一节 释义

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西发、公司、上市公司*ST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义务披露人 李敏、马淑芬
本次权益变动 年月日,李敏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马淑20191217芬女士将其共同持有的ST西发股股份33,613,192(占ST西发总股本的12.74%)对应的表决权以及提名、提案权委托给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行使。本次权益变动后,李敏女士及其马淑芬女士持有的*ST西发的股票数量没有变化,但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0。
《表决权委托协议》 李敏女士及马淑芬女士与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20191217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号》15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号—权益变动报告书》15
元、万元、亿元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名称:李敏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10103197902102464

、住所:郑州市中原区计划路 10 号

、通讯地址: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 11 号鑫苑国际广场 A 座 1408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名称:马淑芬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1011219510314004X

、住所: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李岗村 65 号

、通讯地址: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 11 号鑫苑国际广场 A 座 1408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李敏女士系马淑芬女士的女儿,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83 条的 规定,李敏女士与马淑芬女士互为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意向在符合转让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 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鉴于李敏女士和马淑芬女士所持股份尚不能过户,信息披 露义务人李敏女士及马淑芬女士与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 签署了《股份转让意向性协议》以及《表决权委托协议》,李敏女士及马淑芬女 士有意向将其合计持有的*ST 西发 33,613,192 股股票(占*ST 西发总股本的 12.74%)通过协议方式转让给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同时,将对应的表决权以 及提名、提案权委托给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行使。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西藏 盛邦控股有限公司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推动上市公司规范 治理,改善经营,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二、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监管机构规则的前提下,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没有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如今后发生相关权 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敏女士及马淑芬女士合计持有*ST 西发 33,613,192 股股票,占*ST 西发总股本的 12.74%。李敏女士直接持有*ST 西发 7,237,263 股股票(占*ST 西发总股本的 2.74%),享有的表决权股票 33,613,192 股(包括直接持有 7,237,263 股公司股票对应的表决权及通过表决权 委托方式获得马淑芬女士持有的*ST 西发 26,375,929 股股票对应的表决权),占 公司总股本的 12.74%。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李敏女士及马淑芬女士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2019年12月17日,马淑芬女士与李敏女士签署《表决权委托终止协议》,不 再将其持有的*ST西发26,375,929股股份(占*ST西发总股本的10.00%)对应的表 决权以及提名、提案权委托给李敏女士行使。同日,李敏女士及马淑芬女士与西 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李敏女士及马淑芬女士不可 撤销地授权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其持有的公司33,613,192股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12.74%)的唯一的、排他的代理人,将上述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以及提名 和提案权委托给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行使。

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并生效后,李敏女士及马淑芬女士享有的表决 权股份数量变为0股,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享有的表决权股份数量为33,613,19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74%。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前
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拥有的表决权(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
李敏 7,237,263 2.74% 33,613,192 12.74%
马淑芬 26,375,929 10.00% 0 0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表决权股份数量变化,具体如下:

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拥有的表决权(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
李敏 7,237,263 2.74% 0 0
马淑芬 26,375,929 10.00% 0 0

四、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李敏女士持有*ST 西发股票 7,237,263 股,马淑芬女士持有*ST 西发股票 26,375,929 股,二人系一致行动人(合称甲方,委托方),合计持有*ST 西发股 票 33,613,192 股,占*ST 西发股票总数的 12.74%。甲方自愿将其所持有的*ST 西发股票 33,613,192 股所对应的表决权、提案权等权利委托给西藏盛邦控股有限 公司(乙方,受托方)行使,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该委托。

1、委托授权事项

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作为其持有的*ST西 发33,613,192股股票(以下亦称为"授权股票")的唯一、排他的代理人,按照 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授权股票全权代表甲方行使表决权以及提名、 提案权。

2、委托授权范围

在委托授权期限内,乙方有权依照其自身意愿代为行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 东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会 议;

(2)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3)代为行使股东提名、提案权,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或推荐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内的全部股东提案或议案。

前述表决权委托后,甲方不再就授权股份的表决权委托涉及的具体表决事项 向乙方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相关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公司需要,甲方 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本协议项下委托乙方代为行使表决 权的目的。

3、委托期限

本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过 户至乙方名下之日或双方一致同意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委托事项之日止(以 发生时间较早的为准)。

如出现以下情况,表决权委托可提前终止:

(1)乙方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情形;

(2)出现乙方故意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甲方承诺在委托期限内不通过任何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4、委托权的转让

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甲方不得就授权股票行使表决权,亦不得委托任何第 三方行使表决权。

5、确认事项

(1)双方确认: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委托乙方行使表决权并不等同于其股 份的转让,在标的股份转让并过户至乙方名下之前,甲方仍拥有授权股票的所有 权并就授权股票享有除本协议第二条授权范围之外的其他权利(如收益分配权等 财产性权利)。

(2)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如因上市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事项导致授权股票增加的,上述增加部分对应的表决权以及提名、提案权,也将 自动不可撤销的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乙方行使。

6、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修改、解释及终止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则均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7、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其余报上市 公司或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二)《股份转让意向性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当事人

转让方:马淑芬、李敏(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西藏盛邦(以下简称"乙方")

2、拟转让的股份

经各方协商,甲方拟将其合计持有的西藏发展 33,613,192 股股票(占西藏发 展股份总数的 12.74%)在满足本协议约定条件的前提下转让给乙方,乙方有意 向受让甲方合计持有的前述股票。

3、转让对价

各方同意,标的股份转让最终的交易价格以届时各方签署的正式股份转让协 议约定为准,在签订正式股份转让协议时股份转让对价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引》")对于协 议转让价格的要求。

4、先决条件

各方同意:①当且仅当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未满足的条件被乙方以书 面方式明确豁免,且根据监管机构及/或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能够进行股份转让之 日起;②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以孰早发生为原则,甲乙各方 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签署正式股份转让协议。除非出现根据监管机构及交易所规则 规定不能进行股份转让的事项外,各方都不得拒绝签订正式股份转让协议:

(1)在正式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前,甲方于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 承诺均真实、持续有效且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此处"重大不利变化"是指可能 导致任何授权行为无效、授权范围受到限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出现乙方无法行 使表决权委托协议所涉相关权利的重大瑕疵或法律风险,或可能影响本协议及本 次交易的合法性、有效性、约束力或可强制执行效力);

(2)在正式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前,甲方未实施有碍乙方取得标的股份权 益的行为;

(3)各方就正式股份转让协议版本达成一致;

(4)各方已有效签署本协议,且在正式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前本协议履行 正常,各方均不存在违约行为或被守约方豁免;

(5)其他在本协议签署后,正式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前,甲乙各方协商后认 为有必要增加的其他条件。

5、表决权委托安排

在本协议签署当日,各方应同时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甲方不可撤销地 授权乙方作为其持有的西藏发展 33,613,192 股股票的唯一、排他的代理人,按照 《公司章程》、监管机构和交易所规则、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授权股票全权 代表甲方行使表决权以及提名、提案权。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标的股份权利限制说明

除已披露的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涉及股权质押、 冻结等权利限制事项。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 形。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表决权委托后,上市公司仍无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表决权委托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及未 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 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 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签署的《表决权委托终止协议》;

3、与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4、与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意向性协议》;

5、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以供投资者查询。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 4 段 45 号新希望大厦 160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李敏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马淑芬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 月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拉萨市
股票简称 西发*ST 股票代码 00075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李敏、马淑芬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郑州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表决权委托□√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33,613,192股(其中李敏持股股,马淑芬持股7,237,26326,375,929股)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33,613,192股持股比例:12.74%(其中李敏持股比例为2.74%,马淑芬持股比例为10%)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的比例:12.74%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33,613,192股(其中李敏持股股,马淑芬持股7,237,26326,375,929股)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0股持股比例:12.74%(其中李敏持股比例为2.74%,马淑芬持股比例为10%)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的比例:0.00%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个月内12继续增持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个6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否□√
明: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 提 供 的 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不适用√(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李敏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马淑芬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