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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BET DEVELOPMENT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13,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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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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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3-121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该议 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序号 修订前(2022.12) 修订后(2023.12)
1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1 /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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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2 第一百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第一百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连
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
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3 第一百〇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2 /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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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4 新增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5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三人,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其中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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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 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6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
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借贷事项、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
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借贷事项、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4 /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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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5 /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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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7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借贷事项、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事项:
(一)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借贷事项、
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及其他的动用公司资
金、资产、资源事项;
(二)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由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三)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借贷事项、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事项:
(一)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借贷事项、
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及其他的动用公司资
金、资产、资源事项;
(二)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由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8 第二百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自经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根据条款增删情况,将对《公司章程》全文条款序号进行必要修订。

除上述条款外,《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负责办理《公司章程》的工商备案等具体事 宜。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6 /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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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2 月 14 日

7 /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