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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BET DEVELOPMEN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13,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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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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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3-121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该议 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2022.12) | 修订后(2023.12) |
|---|---|---|
| 1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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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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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第一百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
第一百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连 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 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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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一百〇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〇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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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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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新增 |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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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三人,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其中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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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 | 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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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 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借贷事项、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 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借贷事项、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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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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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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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借贷事项、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事项: (一)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借贷事项、 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及其他的动用公司资 金、资产、资源事项; (二)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由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三)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事项。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借贷事项、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事项: (一)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借贷事项、 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及其他的动用公司资 金、资产、资源事项; (二)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由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
| 8 | 第二百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自经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 根据条款增删情况,将对《公司章程》全文条款序号进行必要修订。 |
除上述条款外,《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负责办理《公司章程》的工商备案等具体事 宜。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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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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