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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BET DEVELOPMENT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1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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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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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会议审议通过)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水平,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是指公司对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以及因其 他个人原因致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上存在重大差错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 究和处理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 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 财务报 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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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 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

  •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

  •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第八条 公司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

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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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收 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拟订处罚建议和整改措施,以书面材料提 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 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因净利润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变动方向与已披露 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差异较大是指通过区 间方式进行业绩预计的,最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20%或者低于原 预告区间金额下限20%;通过确数方式进行业绩预计的,最新预计金额与原预告 金额相比变动达到50%以上。

(二)因净资产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净资产为负值,最新预计净资 产不低于零。

(三)因营业收入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 万元 人民币,最新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三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订 的处罚建议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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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因素所 致的;

  •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和处理工作,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

  •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 (四)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 (四)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的,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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