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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BET DEVELOPMENT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Dec 30,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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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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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委派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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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委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 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管理,提高子公司管理 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派人员是指由上市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 事长、董事、监事,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向子公司委派,经子公司聘任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子公司章程及本制 度的规定行使职责,在对所任职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负责的同时维护上市公司 利益。

第二章 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上市公司委派或推荐到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须符合以下任职资格:

(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对上市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能够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具有 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三)具有能够胜任拟任职务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企业管理等方面 的知识和相应工作经历。

第三章 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

第六条 上市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委派制,其 任职按各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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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从上市公司在职 人员中产生,如因工作需要也可向社会招聘或引进外部人员。上市公司总经理办 公会根据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经营管理目标,结合子公司实际情况讨论决定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委派人选。

第八条 上市公司因以下几种情形可以免除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职务:

  • (一)委派人员不能胜任现有职务或未按照本制度要求勤勉履职;

  • (二)委派人员出现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 务的情形;

    • (三)委派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公司权益受损;

    • (四)上市公司根据工作安排需要。

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上市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 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提出免除委派人员的提案,由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免 除其职务。

第四章 委派人员的职责

第九条 上市公司委派或推荐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 行以下职责:

  •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职责;

  • (二)督促子公司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合规经营,规范运作;

  •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的贯彻实施;

  •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在子公司的利益;

  • (六)对列入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审议事项,事先与上市公司 沟通,重大事项应事先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七)承担上市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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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上市公司委派的董事在任职子公司的董事会上对有关议题发表意见 或行使表决权应事先征求上市公司意见;行使表决权时需取得上市公司书面授权 文件,维护上市公司权益。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专职人员,其薪酬及社会保险由任职子 公司按照子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行缴纳;上市公司委派其员工兼任子公司职务的, 其薪酬及社会保险由上市公司缴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等相关 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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