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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BET DEVELOPMENT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8

Oct 22,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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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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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聘,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西 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一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提名委员选举产 生,并经提名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 (四)对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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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 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 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 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 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管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高管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 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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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

  • 名;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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