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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BET DEVELOPMENT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Jan 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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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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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于2018 年1 月9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 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 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 第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 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 及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在兼顾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同时重视股东的合 理投资回报,加强和完善了现金分红机制,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决 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质量资料,并查阅其 公开的信息,了解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质量和诚信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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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 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公司改聘会 计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 意改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 期一年,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独立董事:沈柯、张泽华、吴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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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沈柯、张泽华、吴坚】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1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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