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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BET DEVELOPMENT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2
Jun 29, 2023
53796_rns_2023-06-29_1fe61594-f051-434b-be0f-48f73199274a.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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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 ” “ ” “ ”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本公司 、上市公司 、 “ 西藏发展 ” )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藏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 2023 〕 第 157 号,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 会计师事务所 ” )高度重视,积极组织项 目组人员对《年报问询函》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回复如下:
1. 年报显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 称 “ 年审会计师 ” )对你公司 2022 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 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包括:
第一,你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青稞啤酒 ” )、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 福地饮品 ” )、西藏福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 “ 福地包装 ” )、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绿 色饮品 ” )的大额应收款项本息共计 4.39 亿元尚未收回,相关债务人 于 2022 年 4 月向你公司制定了还款计划和还款承诺,你公司亦就上 述款项收回制定了相关措施由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上述 应收款项出具了承诺函。 2022 年度,你公司实际收回 3,538.90 万元, 其中你公司控股股东履行承诺代偿 2,280 万元。相关债务人未按制定 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承诺偿还上述款项,你公司控股股东亦未能完全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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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承诺,你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催收上述款项。截至审计报告出具 日,年审会计师收到上述应收款项相关债务人对欠款的函证信息回复, 回函均显示信息不符,但均未列明不符项目及具体内容。
第二,你公司应收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远征包装 ” ) 款项本息合计 5,116.76 万元,你公司对该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年审会计师已对该应收款项进行函证,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尚未收 到回函。
此外,我部关注到有媒体公开报道称,青稞啤酒、福地饮品、福 地包装、远征包装等公司与你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王坚(曾用名王建) 存在一定程度的关系。
请你公司:
( 1 )详细说明截至回函日对青稞啤酒、福地饮品、福地包装、 绿色饮品、远征包装的应收账款以及你公司其余全部应收账款的具体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欠款人及其关联关系、欠款性质、形成背景与原 因、形成时间、转账过程与路径,经办人与审批人等主要参与人员信 息、相应的本金和利息金额、会计处理及相应科目、坏账准备计提及 其依据、充分性等;
公司回复: ①截至本回函日,青稞啤酒、福地饮品、福地包装、 绿色饮品、远征包装的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科目 | 名称 | 关联关系 | 款项性 质 |
转款时间 | 转账过程及路径 | 本金余额 | 累计计提利息 | 合计 | 坏账准备计 提金额 |
坏账准备计提的依 据、充分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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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应收 款 |
西藏天地绿 色饮品发展 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往来款 | 2019年6 月、2021 年1月 |
2019年6月拉啤 广发银行成都分 行转款900万至 对方银行;2021 年1月拉啤工行 转出500万至对 方银行。 |
1,400.00 | 63.74 | 1,463.74 | 225.97 | 账龄组合分析 |
|---|---|---|---|---|---|---|---|---|---|---|
| 其他应收 款 |
西藏福地天 然饮品包装 有限责任公 司 |
非关联方 | 往来款 | 2020年7 月-9月 |
1.2020年7月拉啤 农行昂康东路支 行转款2691万至 对方银行,拉啤 中信银行拉萨营 业部转款650万 至对方银行,工 商银行西藏分行 转款650万至对 方银行账户,中 行转款300万, 民生银行拉萨分 行转款700万, 兴业银行转款500 万;2.2020年9月 拉啤农行昂康东 路支行转款1400 万至对方银行, 兴业银行拉萨分 行转款200万至 对方银行,中行 夺底路支行转款 200万至对方银 行; |
5,011.00 | 386.56 | 5,397.56 | 782.20 | 账龄组合分析 |
| 其他应收 款 |
西藏福地天 然饮品产业 发展有限责 任公司 |
非关联方 | 往来款 | 2020年4 月、2020 年8月 |
2020年4月拉啤 中信银行北京财 富中心支行向对 方支付2594.55万 元;2020年7月 拉啤中信银行北 京财富中心支行 向对方支付 7522.51万元 |
8,760.67 | 578.27 |
9,338.94 |
1,360.95 |
账龄组合分析 |
| 其他应收 款 |
西藏青稞啤 酒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往来款 | 2020年7 月 |
2020年7月拉啤 的平安银行成都 支行向对方银行 转款付出 |
25,500.00 | 2,134.42 | 27,634.42 | 4,059.71 | 账龄组合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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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应收 款 |
西藏远征包 装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预付货 款、保证 金等往来 款。 |
2017年6月拉啤平 安银行成都分行向 远征转款3800万 元; |
4,200.84 | 915.92 | 5,116.76 | 5,116.76 | 单项全额计提 | |
|---|---|---|---|---|---|---|---|---|---|---|
| 其他应收 款合计 |
44,872.51 | 4,078.92 | 48,951.42 | 11,545.58 |
上述其他应收款转款由拉萨啤酒时任负责人审批,拉啤财务部人 员及拉萨啤酒成都办事处相关经办人员办理。
上述应收款项中,其中对青稞啤酒、福地包装、福地饮品以及绿 —— 色饮品的应收款项的坏账计提,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 前以及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以及青稞啤酒、福地包装、福地饮品及 绿色饮品出具的还款承诺计划,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 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按账龄方法确认; 公司针对远征包装的应收,因公司已对远征包装提起诉讼,根据该笔 款项的存续期信用损失情况,坏账准备由账龄计提改为单项计提并全 额计提。上述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充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会计政策。
②截至本回函日,公司销售商品经销商应收账款情况为应收西藏 好物 3,512.21 万元,根据公司与西藏好物签定的《拉萨啤酒总经销合 同》约定账期 40 日,结合截至回函日的销售额,故截至本回函日对 西藏好物的应收账款均为规定账期内的应收款项。本项应收计提的坏 账准备金为 175.61 万元。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本公司参考历 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按照账 龄法计算预期信用损失,根据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对账龄 1 年的应 收账款按照 5% 的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对预期信用损失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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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计提充分且合理。
③截至本回函日,公司除上述①、②以外的其他应收情况为: a. 应收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公司 25,920 万元,形成对仕远置应收款项的 具体原因为原第一大股东、原实际控制人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天易隆兴 ” )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本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及董事长王承波的违法犯罪行为,以本公司名义对外签署合同开展资 金拆借等非经营活动,导致涉及债权人向本公司主张权利,仕远置向 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函承诺对公司涉诉案件汶锦案、阿拉丁案、吴小蓉 案承担资金占用的还款承诺,公司根据其承诺对该三笔案件计入其他 - 应收款 仕远置 25,920 万元,并对该笔应收款于 2018 年全额计提了坏 账准备。 b. 公司应收四川永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3,500 万元;形成前述 应收款的具体原因为因原股东及实控人等的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公司 被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向法院对四川永 成、西藏发展提起诉讼, 2018 年度,公司考虑因四川永成为本案资 金实际使用人,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资料确认对四川永成的债权,计 “ - 入 其他应收款 四川永成 ”3,500 万元,并对该笔应收款 3,500 万元于 2018 年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c. 公司应收的押金或保证金合计金额 24.38 万元,此部分应收款主要为公司房租押金、车辆加油押金形成, 且公司签订合同后以银行转款方式支付,此部分应收的押金及保证金 的坏账准备金计提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 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按账龄方法确认,计提金额为 5.44 万元,计提充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 坏账准备计提会计政策; d. 其他应收员工备用金 8.5 万,主要为 2023 年度公司为开展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员工备用金,按照信用损失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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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为 0.43 万元; e.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小额应收款合 计金额为 117.13 万元,公司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 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按账龄方法确认坏账准 备,本项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为 107.20 万元,其中账龄 5 年以上款项 的坏账准备金额为 105.66 万元。
综上所述,经公司核查,公司的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的相关坏 账准备计提依据充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 坏账准备计提会计政策。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我们对截至回函日的西藏发展对青稞啤酒、福地饮品、福地包装、 绿色饮品、远征包装的应收款项以及公司其余全部应收款项的具体情 况进行了核查,截至回函日,西藏发展其他应收款主要欠款人情况如
下:
| 下: | ||||||||||
|---|---|---|---|---|---|---|---|---|---|---|
| 科目 | 名称 | 关联关系 | 款项性质 | 转款时间 | 转账过程及路径 | 本金余额 | 累计计提利 息 |
合计 | 坏账准备计 提金额 |
坏账准备计提的 依据、充分性 |
| 其他应收 款 |
西藏天地 绿色饮品 发展有限 公司 |
非关联方 | 往来款 | 2019年6 月、2021 年1月 |
2019年6月拉啤广发 银行成都分行转款 900万至对方银行; 2021年1月拉啤工行 转出500万至对方银 行。 |
1,400.00 | 63.74 | 1,463.74 | 225.97 | 账龄组合分析 |
| 其他应收 款 |
西藏福地 天然饮品 包装有限 责任公司 |
非关联方 | 往来款 | 2020 年 7月-9月 |
1.2020年7月拉啤农 行昂康东路支行转款 2691万至对方银行, 拉啤中信银行拉萨营 业部转款650万至对 方银行,工商银行西 藏分行转款650万至 对方银行账户,中行 转款300万,民生银 行拉萨分行转款700 万,兴业银行转款 500万;2.2020年9月 拉啤农行昂康东路支 |
5,011.00 | 386.56 | 5,397.56 | 782.20 | 账龄组合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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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转款1400万至对方 银行,兴业银行拉萨 分行转款200万至对 方银行,中行夺底路 支行转款200万至对 方银行; |
||||||||||
|---|---|---|---|---|---|---|---|---|---|---|
| 其他应收 款 |
西藏福地 天然饮品 产业发展 有限责任 公司 |
非关联方 | 往来款 | 2020 年 4 月、 2020 年 8月 |
2020年4月拉啤中信 银行北京财富中心支 行向对方支付2594.55 万元;2020年7月拉 啤中信银行北京财富 中心支行向对方支付 7522.51万元 |
8,760.67 | 578.27 |
9,338.94 |
1,360.95 |
账龄组合分析 |
| 其他应收 款 |
西藏青稞 啤酒有限 公司 |
非关联方 | 往来款 | 2020 年 7月 |
2020年7月拉啤的平 安银行成都支行向对 方银行转款付出 |
25,500.00 | 2,134.42 | 27,634.42 | 4,059.71 | 账龄组合分析 |
| 其他应收 款 |
西藏远征 包装有限 公司 |
非关联方 | 预付货 款、保证 金等往来 款。 |
2017年6月拉啤平安 银行成都分行向远征 转款3800万元; |
4,200.84 | 915.92 | 5,116.76 | 5,116.76 | 单项全额计提 | |
| 其他应收 款 |
成都仕远 置商贸有 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2018年 | 原第一大股东、原实 际控制人天易隆兴涉 嫌的违法犯罪行为、 本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及董事长王承波的违 法犯罪行为形成 |
25,920 | 25,920 | 25,920 | 单项全额计提 | ||
| 其他应收 款 |
四川永成 实业发展 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2018年 | 原第一大股东、原实 际控制人天易隆兴涉 嫌的违法犯罪行为、 本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及董事长王承波的违 法犯罪行为形成 |
3,500 | 3,500 | 3,500 | 单项全额计提 | ||
| 其他应收 款小计 |
74,292.51 | 4,078.92 | 78,371.42 | 40,965.59 |
经核查,截止本回函日,上述应收款款项中因原第一大股东、原 实际控制人天易隆兴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本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董 事长王承波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应收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公司、四 川永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款项合计 29,420 万元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2022 年公司对远征包装的应收款项 5,116.76 万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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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回函日,公司对青稞啤酒、福地饮品、福地包装、绿色饮品的应 收款项按照账龄比例法计提坏账准备合计 6,428.83 万元。
我们在对西藏发展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对应收远征 包装款项进行函证,但未收到回函,截止本回函日公司已经对远征包 装提起诉讼。我们对青稞啤酒、福地饮品、福地包装、绿色饮品的应 收款项进行函证,回函均显示信息不符。我们在对西藏发展 2021 年 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青稞啤酒、福地饮品、福地包装、绿色饮品 确认了上述欠款事实,并向西藏发展制定了还款计划和还款承诺,西 藏发展亦就上述款项收回制定了相关措施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就上述应收款项出具了承诺函。 2022 年度,公司实际收回 3,538.90 万元,其中公司控股股东履行承诺代偿 2,280 万元。 2022 年度,由于 相关债务人未按制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承诺偿还上述款项,公司控股 股东亦未能完全履行承诺;公司应收远征包装未回函,其他大额应收 款项回函均显示信息不符,我们无法对上述大额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 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无法对上述大额应收款项的可收回 性做出合理判断。我们无法对西藏发展对青稞啤酒、福地饮品、福地 包装、绿色饮品、远征包装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 发表意见。
我们对西藏发展截止本回函日的除上述大额应收款项之外的其 他应收款项进行了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债务人及其关联关系、款项性 质、形成背景与原因、形成时间、转账过程与路径,经办人与审批人 等主要参与人员信息、相应的本金和利息金额、会计处理及相应科目、 坏账准备计提及其依据。经核查,西藏发展除上述大额应收款项之外 的其他应收款项主要包括应收第一大经销商西藏好物的销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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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2.21 万元,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为 175.61 万元;其余主要为保证 金、押金、员工备用金等款项。此部分坏账准备公司按预期信用风险 损失率计提,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 2 )重点核查并说明青稞啤酒、福地饮品、福地包装、绿色饮 品、远征包装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 “ 董监高 ” )、 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你公司、公司董监高、 5% 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 原实际控制人王坚、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拉萨 啤酒 ” )及其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前述人员曾 共事、合伙、合作、交易等任何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关系;
公司回复 :经查询公开信息,青稞啤酒、福地饮品、福地包装、 绿色饮品、远征包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结构相关信息 如下表:
| 如下表: | ||||
|---|---|---|---|---|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股权结构 |
| 1 | 西藏青稞啤酒 有限公司 |
高磊 | 董事长、总经理:高磊 董事:张建坤、陈美如 监事:措美 |
中实丰华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持股100% |
| 2 | 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 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米鹏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米鹏 监事:张涛 财务负责人:郑鸿雁 |
1.西藏浩宜企业发展 有限公司持股99%; 2.单增持股1%。 |
| 3 | 西藏福地天然饮品 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
米鹏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米鹏 监事:张涛 财务负责人:郑鸿雁 |
1.西藏福地天然饮品 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 司持股61.81%; 2.西藏盛邦控股有限 公司持股9.55%; 3.西藏冰川矿泉水有 限公司持股23.87%; 4.西藏励德创业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4.77%。 |
| 4 | 西藏天地绿色饮品 发展有限公司 |
蔚成 | 董事长:蔚成 总经理:罗布次仁 董事:罗布次仁、郭星 |
1.Wealth Keeper Limited 持股65%; 2.西藏冰川矿泉水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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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边巴卓玛 | 限公司持股35%。 | |||
|---|---|---|---|---|
| 5 | 西藏远征包装 有限公司 |
吴瑞生 | 董事长:吴瑞生 董事:林海燕、欧秀清 监事:欧建英 |
1.西藏冰川矿泉水有 限公司持股70%; 2.西藏远征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21.0964%; 3.西藏珠峰水立方天 然水有限公司持股 8.5714%; 4.建英持股0.3321%。 |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股权结构 |
| 1 |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罗希 | 董事长:罗希 总经理:陈婷婷 财务总监:唐逸 董事:罗希、陈婷婷、唐逸、周 文坤、李天霖、周佩、廖川、奉兴、 朱孝新; 监事:韩海清、王强、肖舒、张 亚婷 |
1.西藏盛邦控股有限 公司持股12.74%; 2.西藏天易隆兴投资 有限公司持股10.65%; 3.西藏国有资本投资 运营有限公司持股 6.82%; 4.其他社会公众持股 69.79%。 |
| 2 | 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 | 索朗次仁 | 董事长:罗希 总经理:蔡明 代理财务总监:唐逸 董事:罗希、唐逸、廖川、王守 仁、柯俊财; 监事:黎启基、齐靖 |
1.嘉士伯国际有限公 司持股50%; 2.西藏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持股50%。 |
根据现有公开查询信息,除西藏盛邦持有福地饮品 9.55% 的股权 之外,公司未发现青稞啤酒、福地饮品、福地包装、绿色饮品、远征 包装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公 司董监高、 5% 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原实际控制人王坚、拉萨啤酒 及其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且未发现与前述人员曾共 事、合伙、合作、交易等任何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关系。关于媒体报 道的相关信息,公司无法进一步核实青稞啤酒、福地饮品、福地包装、 绿色饮品、远征包装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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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人与原实际控制人王坚是否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我们通过公开信息对青稞啤酒、福地饮品、福地包装、绿色饮品、 远征包装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 “ 董监高 ” )、股东、 实际控制人;公司 5% 以上股东、原实际控制人王坚、子公司拉萨啤 酒及其董监高进行了查询。基于已查询到的信息以及公司、公司董监 高、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除西藏盛邦持有福地饮品 9.55% 的 股权之外,我们未发现青稞啤酒、福地饮品、福地包装、绿色饮品、 远征包装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 “ 董监高 ” )、股东、 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公司董监高、 5% 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 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拉萨啤酒 ” )及其董监高存在关联 关系;基于以上程序,我们无法判断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前述人 员曾共事、合伙、合作、交易等任何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关系。
( 3 )在对上述问题回复的基础上,结合你公司与青稞啤酒、福 地饮品、福地包装、绿色饮品、远征包装的资金往来、历史合作等情 况,说明相关方向年审会计师回函称信息不符或不回函的原因及合理 性,当中应重点说明相关函证回复情况与以往年度不同以及相关方连 续两年不回函的原因及合理性,你公司拟采取或已采取的沟通与应对 措施(如有),在此基础上核查说明你公司报告期、前期财务数据与 信息披露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公司回复: 2021 年年度报告审计时,青稞啤酒、福地饮品、福地 包装、绿色饮品对公司大额欠款余额情况分别给予了回函确认;针对 大额应收欠款问题,经过公司与上述单位的催收与沟通,上述单位于 2022 年分别向公司出具了分期还款承诺计划书,公司控股股东西藏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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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罗希先生为协助公司解决大额应收款回收问题, 对上述还款承诺计划书出具了兜底承诺还款书,承诺如上述几家欠款 单位未如期还款时代为偿还。鉴于在上述几家单位未按还款承诺计划 如期还款的情况下,公司控股股东和实控人未能全部按期履行代为偿 还义务,上述欠款单位在 2022 年度报告审计时,对欠款函询回函时 未予认可确认,具体为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 2022 年度报告审计期间 向上述欠款方邮寄 “ 企业往来账项询证函 ” 并列示: 1. 销售与未结算; 2. 采购与未结算; 3. 其他往来款项; 4 :其他事项。结论:①信息证明无 误。②信息不符,请列明不符项目及具体内容。 ” 青稞啤酒、福地饮 品、福地包装、绿色饮品回函均在 “ 信息不符,请列明不符项目及具体 内容 ” 处加盖公章,但未列明具体内容。经公司进一步了解,因公司控 股股东对上述欠款方于 2022 年出具的还款承诺计划书进行了代偿承 诺且未按期完成相关承诺,上述主体对欠款事项未予确认。远征包装 欠款主要形成于 2017 年,公司 2021 年、 2022 年年度报告审计时,对 方未予回函确认,目前,公司已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并采取诉讼措 施追讨相关欠款。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对上述大额欠款问题的解决极 为关注,公司已督促子公司拉萨啤酒催告上述欠款单位尽快妥善解决。 根据公司核查,公司报告期及前期就上述欠款的财务数据与信息披露 不存在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我们于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期间,对公司与青稞啤酒、福地饮品、 福地包装、绿色饮品、远征包装的资金往来进行了函证,远征包装未 回函,其他单位回函确认并向公司制定了还款计划和还款承诺,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青稞啤酒、福地饮品、福地包装、绿色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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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款项出具了承诺函。根据公司账面记录, 2022 年公司实际收回青 稞啤酒、福地饮品、福地包装、绿色饮品等单位欠款合计 3,538.90 万 元,其中公司控股股东履行承诺代偿 2,280 万元。 2022 年度审计期间, 我们对公司与青稞啤酒、福地饮品、福地包装、绿色饮品、远征包装 的资金往来进行了函证,其中远征包装未回函;其他单位回函显示信 息不符。
我们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情况,我们对西藏发展 2021 年度财务 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西藏发展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发 表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4 )详细说明你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催收相关款项的具体原 因,并在函询相关方的基础上,说明你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完全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你公司拟采取或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如有);
公司回复: 本报告期,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根据大额欠款问题的 整改要求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方案,与相关欠款主体持续多次协商,并 取得了还款计划承诺。截至回函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代福地包装偿 还的欠款 2,280 万元,以供货抵款偿还 1,356.39 万元 ,在上述欠款主 体未能按分期还款计划及时还款的情况下,公司多次要求控股股东与 相关欠款方加强沟通协调,尽快及时履行相关还款承诺,由于融资环 境等原因,控股股东未能及时筹措相应资金,导致未能及时如期代为 偿还相关欠款。公司将要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尽快采取有效措施、 继续履行相关承诺,或提供其他切实可行的整体解决方案,确保该问 题的有效解决。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据了解,公司多次要求控股股东与相关欠款方加强沟通协调,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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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及时履行相关还款承诺,由于融资环境等原因,控股股东未能及时 筹措相应资金,导致未能及时如期代为偿还相关欠款。
( 5 )在对上述问题回复的基础上,核查并说明相关账款是否实 际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资金占用、你公司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情 形。
公司回复 :经公司核查,公司子公司拉萨啤酒向青稞啤酒、福地 饮品转款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并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与公开谴责 的处分,其余款项不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资金占用及违规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等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经核查,公司子公司拉萨啤酒向青稞啤酒、福地饮品转款构成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并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与公开谴责的处分,其余款 项暂无依据判断是否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资金占用及违规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等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同时,就以 下事项进行说明:
( 1 )详细说明针对上市公司 2022 年财务报告出具的无法表示意 见所涉及事项所执行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及结论,并核查说 明相关账款的资金流水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金额、时间、收支单 位和账户信息等,进一步说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具体原 因,是否已采取代替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在我们对西藏发展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期间,我们对无法表 示意见所涉事项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我们检查了公司与青稞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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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地饮品、福地包装、绿色饮品、远征包装的相关协议;检查了上年 度函证回函情况及还款计划和承诺;检查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的承诺函;检查核实了前述单位部分还款记录、公司账面记录情况; 对前述欠款单位发出函证并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收到青稞啤酒、福地 饮品、福地包装、绿色饮品的纸质回函,但回函显示信息不符,但我 们未收到远征包装回函;检查了公司与远征包装涉及仲裁、诉讼的相 关资料;我们通过公开信息查询了前述单位的相关信息;与公司治理 层及管理层进行了沟通。
公司相关账户资金流水情况如下:
| 单位名 称 |
发生时间 | 2021年12月 31日欠款金 额 |
本期新增 利息 |
本期收回 金额 |
2022年12月 31日欠款金 额 |
实际付款人、账户 信息 说明 |
|---|---|---|---|---|---|---|
| 青稞啤 酒 |
2019 年4 月-2020 年 4月 |
27,035.17 | 599.25 | 0.00 | 27,634.42 | 不适用 |
| 福地饮 品 |
2020 年4 月、8月 |
9,203.98 | 232.46 | 1,258.90 | 9,436.43 | 不适用 |
| 福地包 装 |
2020 年7 月 |
7,529.72 | 147.84 | 2,280.00 | 5,397.56 | 西藏盛邦控股有限 公司代偿(中信银 行拉萨分行营业 部: 81162010134**) |
| 绿色饮 品 |
2021 年1 月、2019年 6月 |
1,442.59 | 21.15 | 1,463.74 | 不适用 | |
| 远征包 装 |
2017 年6 月 |
5,116.76 | 0.00 | 0.00 | 5,116.76 | 不适用 |
在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期间,我们未收到远征包装的 函证回函,我们收到了青稞啤酒、福地饮品、福地包装、绿色饮品相 关债务人回函及向公司制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承诺,公司亦就上述款 项收回制定了相关措施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上述应收款 项出具了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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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度,部分债务人履行了还款计划及还款承诺,控股股东部 分履行了承诺代偿还了部分款项,公司大额应收款项未按照相关计划 和承诺及时收回,我们也无法通过其他恰当的替代程序获取充分适当 的审计证据,无法对上述大额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做出合理判断。我 们对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就上述事项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
( 2 )结合针对上市公司 2021 年、 2022 年财务报告中相关大额应 收账款事项所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差异情况,说明对上 市公司 2021 年、 2022 年财务报告出具不同审计意见的原因及合理性, 在此基础上说明出具相关审计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是否存在 以保留意见代替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我们对西藏发展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内容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西藏发展公司应收西藏 远征包装有限公司款项本息合计 5,116.76 万元,公司按照账龄计提坏 账准备 2,096.87 万元,净额 3,019.89 万元,我们已对该应收款项进行 函证,截至报告日,尚未收到回函,我们无法对该应收款项的账面价 值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这些金额进 行调整。
我们对西藏发展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内容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1 )公司 账面对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责任 公司、西藏福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 有限公司的大额应收款项本息共计 43,932.16 万元尚未收回。 2022 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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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相关债务人向公司制定了还款计划和还款承诺,公司亦就上述款 项收回制定了相关措施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上述应收款 项出具了承诺函。 2022 年度,公司实际收回 3,538.90 万元,其中公司 控股股东履行承诺代偿 2,280 万元。相关债务人未按制定的还款计划 和还款承诺偿还上述款项,公司控股股东亦未能完全履行承诺,公司 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催收上述款项。截至本报告日,我们收到上述应收 款项相关债务人对欠款的函证信息回复,回函均显示信息不符,但均 未列明不符项目及具体内容。( 2 )西藏发展公司应收西藏远征包装有 限公司款项本息合计 5,116.76 万元,西藏发展公司对该应收款项全额 计提减值准备,净额为 0.00 万元,我们已对该应收款项进行函证,截 至报告日,尚未收到回函。对我们无法对上述( 1 )、( 2 )所述大额应 收款项的可收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无法对上述大额 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做出合理判断。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西藏发展子公司拉萨啤酒应收远征包 装本息 5,116.76 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 2,096.87 万元,应收款项净额 3,019.89 万元,占公司其他应收款净额比例 6.33% ,占公司总资产比例 3.32% ,占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比例为 42.92% 。对财务报表的 其他应收款、信用减值损失具有影响,该事项影响的其他应收款、信 用减值损失不构成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认为对上述应收款 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不具有广泛性。
——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 16 号 审计报告中 —— 的非无保留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 在审计报 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2019 修订)》的相关内容,我们认为,公司 之子公司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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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啤酒应收远征包装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其他应收款、信用减值损 失具有重要影响,对财务报表不构成广泛性影响;拉萨啤酒对西藏青 稞啤酒有限公司、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西藏福 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的大 额应收款项,公司已经取得了欠款方制定的还款计划及出具的还款承 诺,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就上述应收款项提供承诺保证。 我们认为 2021 年度对西藏发展出具保留意见的依据是充分合理的。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上述大额应收款项虽有部分清偿及回 收,但截止审计报告出具日,我们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且上述大额应收款项金额占公司期末总资产的比例为 43.91% ,对公司 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其具有广泛性。我们认为西藏发展 2022 年度 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依据是充分合理的。
我们认为,对西藏发展 2021 年度、 2022 年度出具不同审计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不存在 2021 年度以保留意见代替无法表示意见 的情形 。
2. 年报与你公司前期公告显示, 2020 年起,你公司销售集中度 发生较大变化,其中你公司 2020 年的第一大客户为西藏盛业商贸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 西藏盛业 ” ),销售金额 2.75 亿元,占年度销售总 额的 67.96% , 2021 年的第一大客户和第二大客户分别为西藏好物商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西藏好物 ” )和西藏盛业,销售金额分别为 1.80 亿元和 1.72 亿元,合计占年度销售总额的 89.49% ; 2022 年的第一大 客户和第二大客户同样分别为西藏好物和西藏盛业,销售金额分别为 2.46 亿元和 1,275.49 万元,分别占年度销售总额的 88.88% 和 4.61% , 同时你公司报告期对西藏好物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 2,804.82 万元,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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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 99.70% 。
请你公司:
( 2 )核查并说明西藏盛业、西藏好物及其董监高、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与你公司、公司董监高、 5% 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拉 萨啤酒及其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前述人员曾共 事、合伙、合作、交易等任何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关系;
公司回复 :经查询公开信息,西藏好物、西藏盛业的股权结构、 实质控制人等相关信息如下表: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股权结构 |
|---|---|---|---|---|
| 1 | 西藏好物 商业有限公司 |
廖奇峰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廖奇峰 监事:赵文熙 |
廖奇峰持股100% |
| 2 | 西藏盛业 商贸有限公司 |
张玉虎 | 执行董事、总经理:张玉虎 | 张玉虎持股100% |
根据公开查询信息及公司核实,西藏盛业、西藏好物及其董监高、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与我公司、公司董监高、 5% 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 子公司拉萨啤酒及其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未发现 与前述人员曾共事(除西藏好物监事赵文熙在西藏信息产业股份有限 公司工作外)、合伙、合作、交易等任何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关系。
( 3 )在对上述问题回复的基础上,结合你公司发展战略的变化 等情况,进一步说明你公司近年来客户集中度有较大程度变化的原因 及合理性,并说明选择西藏盛业、西藏好物作为你公司主要经销商的 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公司子公司拉萨啤酒近年对销售管理及销售政策进行 了规范调整,将原来分散的经销商进行了逐步集中,重点培育总经销 商或一级经销商等主要客户。由于采取上述总经销商或一级经销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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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模式导致公司近年来客户集中度大幅上升。在销售客户管理策略方 面,结合拉萨啤酒产品市场的实际情况,对经销商建立健全了评价体 系,如将经销商销售能力、货款支付能力、销售渠道拓展及对下游客 户的管理能力作为评价指标来评价衡量经销商。公司的销售政策符合 经营管理需要,在西藏地区拉萨啤酒分散经销商及底层经销商相对成 熟稳定、渠道丰富,因此为便于对经销商的服务指导和规范,选择西 藏盛业、西藏好物作为公司主要经销商进行合作,符合当地市场特点 及公司实际销售策略。
( 4 )详细说明你公司报告期与西藏盛业、西藏好物的交易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内容、销售金额、产品单价及其公允性、产品发出 时间及发出地点、物流信息、产品签收时间及签收地点等,在此基础 上按月度列示你公司报告期对西藏盛业、西藏好物销售及回款情况, 并说明相关回款情况与你公司针对经销商的信用政策和销售政策是 否存在差异,如是,请说明具体原因及合理性,进一步说明你公司相 关营业收入确认的合理合规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回复: ①报告期,公司向西藏好物商业有限公司的销售情况 为:( 628ml 普啤 466.63 万箱,平均销售单价 39.05 元),销售金额为 18,223 万元;( 355ml 绿听 129.80 万箱,销售单价 66.28 元),销售金额 为 8,603.47 万元;(拉萨啤酒 3650 销售量 14.46 万箱,平均销售单价 65 元),销售金额为 940.07 万元, 2022 年公司对其应收账款余额为 2,804.82 万元;
公司对西藏盛业商贸有限公司的销售情况为: 355ml 绿听 216.74 万箱,销售单价为 66.5 元,销售金额为 1,441.3 万元。
公司对经销商供货按月度需求执行,西藏好物及西藏盛业提供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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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要求后,经销商办理相应提货手续,物流运输车根据开具的提货单 到公司库房提货,公司的库房为商品的交货地点,因公司与各经销商 协议约定由其自行承担商品的运输,故经销商的运输车提货时的库房 也是商品的签收地和发货地。
公司对西藏盛业采用赊销账期 7 个工作日的信用政策,对西藏好 物则采用赊销账期 40 天的信用政策。存在不同信用政策及销售政策 的主要原因为,西藏地区啤酒市场竞争加剧,公司营销活动增加,促 销费用投入加大,为加强销售管理和市场开拓,对销售政策进行了调 整,并将原来分散的经销商渠道进行了整合优化,重点培育了总经销 商与一级经销商等主要客户,为进一步加强总经销商对市场的开拓能 力,根据双方签订的《拉萨啤酒总经销合同 》,特给予了西藏好物赊 销账期 40 天的销售政策。
②报告期,西藏好物、西藏盛业各月销售及回款情况如下表所示:
| 时间 | 公司名称 | 西藏盛业 | 西藏盛业 | 西藏好物 | |||||||
|---|---|---|---|---|---|---|---|---|---|---|---|
| 商品名称 | 628ml 普啤 |
拉萨 啤酒 3650 |
355ml 绿听 | 销售小计 | 实收货 款 |
628ml 普啤 | 拉萨啤 酒3650 |
355ml 绿听 | 小计 | 实收货款 | |
| 1月 | 数量(万件) | 21.67 | 21.67 |
70.13 | 70.13 | ||||||
| 金额(万元) | 1,441.30 | 1,441.30 |
1,441.30 |
2,749.21 |
2,749.21 | 890.00 |
|||||
| 2月 | 数量(万件) | 57.23 | 25.90 | 83.13 |
|||||||
| 金额(万元) | 2,243.48 | 1,721.66 | 3,965.14 |
3,721.40 |
|||||||
| 3月 | 数量(万件) | 55.32 | 2.85 |
27.92 |
86.09 |
||||||
| 金额(万元) | 2,168.68 | 184.93 |
1,853.40 |
4,207.00 |
5,268.00 |
||||||
| 4月 | 数量(万件) | 28.53 | 0.68 |
8.72 |
37.93 |
||||||
| 金额(万元) | 1,118.49 | 44.15 |
575.27 |
1,737.90 |
2,160.00 |
||||||
| 5月 | 数量(万件) | 24.17 | 1.87 |
3.10 |
29.13 |
||||||
| 金额(万元) | 947.29 | 121.29 |
197.77 |
1,266.35 |
1,100.00 |
||||||
| 6月 | 数量(万件) | 69.63 | 3.00 |
29.10 |
101.73 |
||||||
| 金额(万元) | 2,729.52 | 194.71 |
1,931.83 |
4,856.06 |
5,570.00 |
||||||
| 7月 | 数量(万件) | 34.07 | 3.61 |
20.86 |
58.54 |
||||||
| 金额(万元) | 1,266.49 | 234.90 |
1,379.93 |
2,881.32 |
860.00 |
||||||
| 8 | 数量(万件) | 5.23 | 0.50 |
5.73 | |||||||
| 月 | 金额(万元) | 204.82 | 32.50 |
237.32 | 1,7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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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 | 数量(万件) | 0.00 | |||||||||
|---|---|---|---|---|---|---|---|---|---|---|---|
| 金额(万元) | 0.00 | ||||||||||
| 10月 | 数量(万件) | 1.07 | 0.36 |
1.43 | |||||||
| 金额(万元) | 41.94 | 23.34 |
65.28 | ||||||||
| 11月 | 数量(万件) | 54.71 | 0.55 |
2.37 |
57.64 |
||||||
| 金额(万元) | 2,144.67 | 35.88 |
157.92 |
2,338.47 |
1,200.00 |
||||||
| 12月 | 数量(万件) | 66.54 | 1.05 |
11.81 |
79.41 |
||||||
| 金额(万元) | 2,608.41 | 68.38 |
785.69 |
3,462.48 |
5,730.00 |
||||||
| 当年 合计 |
数量(万件) | 21.67 | 21.67 |
466.63 | 14.46 |
129.80 |
610.89 |
||||
| 含税平均销售单 价(元) |
66.50 | 66.50 |
39.05 | 65.00 |
66.28 |
||||||
| 金额(万元) | 1,441.30 | 1,441.30 |
1,441.30 |
18,223.00 |
940.07 |
8,603.47 |
27,766.54 |
28,249.40 |
根据上表各月销售及回款情况,公司报告期对西藏盛业、西藏好 物的实际回款情况与公司对经销商的信用政策和销售政策不存在实 - 质性差异。综上所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的相关规 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 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由于公司与客户约定由其自行承担商品运输, 则客户在到达提货地点提货完成时就已完成了商品的实物转移,即客 户已实际占有该商品,故公司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合 理、合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 5 )在对上述问题回复的基础上,核查说明你公司对西藏好物应收 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情况、依据及其充分性。
公司回复: 经核查,公司的子公司拉萨啤酒与西藏好物签定的《拉 萨啤酒总经销合同》约定好物账期为 40 天。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 账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 状况的预测,按照账龄法计算预期信用损失,根据公司会计政策相关 规定对账龄 1 年的应收账款按照 5% 的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符 - 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对预期信用损失 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计提充分且合理。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 2 )至( 5 )进行核查并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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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意见,同时重点说明就问题( 4 )所执行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 计证据以及审计结论等,并核查说明上市公司报告期与西藏盛业、西 藏好物的资金流水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金额、时间、收支单位和 账户信息等。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经与公司管理层、治理层访谈沟通及对可公开查询的信息进行核 查后了解到,西藏盛业、西藏好物均为拉萨啤酒的经销商,分别成立 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 2021 年 3 月 19 日。自 2020 年起,公司为便于 销售管理,对销售渠道进行了逐步整合调整,将原来分散的小客户过 渡为通过主要经销商特色饮品集中销售。西藏盛业、西藏好物是公司 为扩大拉萨啤酒销售和市场培育发展的主要经销商,双方签订销售协 议约定年度销量条件,销售价格约定与拉萨啤酒和其他经销商销售价 格基本保持一致,不存在价格显失公允的情况。
综上所述,拉萨啤酒与西藏盛业、西藏好物存在上述经销关系, 除西藏好物监事赵文熙在西藏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发展控股 股东的其他关联企业)工作外,我们未发现公司、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西藏 盛业、西藏好物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存在关联关 系,未发现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或安排。
拉萨啤酒对西藏好物执行赊销账期 40 天的信用政策;根据拉萨 啤酒与西藏好物于 2021 年 3 月签订《总经销协议》第 1.9.4.2 条 “ 线下 销售账期 40 天 ” 的约定,拉萨啤酒对西藏好物的销售模式为赊销,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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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账期为 40 天。对较分散的经销商执行的现款现货的销售政策。
我们查阅了拉萨啤酒的销售定价政策、销售促销政策,注意到拉 萨啤酒的销售政策对经销商公开并统一执行且在合同中有相应价格 约定条款;我们核查了拉萨啤酒对西藏好物、西藏盛业的销售啤酒品 种数量、总金额、平均单价,并与前五大其他销售客户的销售数量、 总金额、平均单价进行了对比。经比较,销售给西藏好物、西藏盛业 的产品于与销售给其他经销商的年平均销售单价不存在明显差异。我 们认为报告期内拉萨啤酒对不同经销商的信用政策和销售政策不存 在不合理差异。
我们对报告期内拉萨啤酒对西藏盛业、西藏好物的营业收入及毛 利率实施了按年度、月度、产品的分析程序;检查了销售合同、销售 单据、出库单及发票,销售回款记录及资金流水;对报告期销售收入 额、期末余额进行了函证及并进行了访谈;对销售收入实施了完整性 测试、截止性测试。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确认合规、真实、 准确;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报告期内拉萨啤酒与与西藏盛业、西藏好物的销售及结算情况如下:
| 单位名称 | 2021 年12 月 31 日应收账 款余额 |
报告期销售 额 |
报告期实际 收到结算款 项额 |
2022 年12 月31 日应 收账款余 额 |
实际付款人、账户信息 说明 |
|---|---|---|---|---|---|
| 西藏盛业 | 1,441.30 | 1,441.30 | 西藏盛业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拉萨康昂东路支行: 25980001040046940) |
||
| 西藏好物 | 3,287.68 | 27,766.54 | 28,249.40 | 2,804.82 | 西藏好物商业有限公司(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 分行:701020100100123648) (100万元通过中国银行总 行:117226586969回款) (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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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委托张达娃代付)
拉萨啤酒对西藏好物的应收账款按照账龄法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对账龄 1 年的应收账款按照 5% 的信用损失率 计提坏账准备。经复核测算,公司对西藏好物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 的依据是充分的。
3. 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前 5 名供应商分别为绿色饮品、甘肃 石岛玻璃有限公司、南京乐惠芬纳赫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甘肃金丝路 供应链有限公司和西藏合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计采购 1.70 亿元, 占年度采购总额的 75.60% ,其中对绿色饮品的采购金额占年度采购总 额的 42.06% 。
请你公司:
( 1 )详细说明你公司对上述 5 家供应商采购商品的具体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信息及用途、采购价格及其公允性、采购时间、收 货时间、款项支付方式及其会计处理等;
公司回复:
①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系拉萨啤酒委托代加工绿听 啤酒的供应商, 2022 年度代加工 355ml 绿听, 2022 年度采购含税金额 为 9,474.27 万元,采用每季度初预付货款,实际提货时冲减预付款, 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②甘肃石岛玻璃有限公司:系拉萨啤酒 628ml 普啤、 3650 等产品 所需玻璃瓶的主要供应商, 2022 年度采购含税金额为 2,914.58 万元, 与此供应商采用在收到货品及发票后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货款。
③南京乐惠芬纳赫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系子公司拉萨啤酒 36000 罐 / 时生产线及 40000 瓶 / 时生产线改造的设备供应商,各项合同合计 总额为 7,238.4 万元,款项支付约定为 10% 定金、 30% 制造进度款、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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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款、 20% 安装款、 5% 验收款、 5% 质保金。根据双方签署的设备采 购合同约定,公司 2022 年以银行转账方式预付设备采购款 2,602 万 元。
④甘肃金丝路供应链有限公司:采购生产 628ml 普啤及拉萨啤酒 3650 所需玻璃瓶从甘肃石岛玻璃有限公司到拉萨啤酒的运输费用及 少量麦芽的运输,含税金额为 1,036.83 万元,运输费用单价为 670 元 / 吨,与此供应商采用货到付款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⑤西藏合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产品包装用纸箱,含税金额 为 961.30 万元,与此供应商采用货到付款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 2 )核查说明上述 5 家供应商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控制 关系、主营业务、成立时间、行业地位、核心竞争力等,在此基础上 详细说明你公司与该等公司达成商业合作的背景、具体过程、相关决 策过程及其参与人员等。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①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04 月 28 日,主营业务为生产啤酒(熟啤酒),法定代表人为蔚成,实控 人为 Wealth Keeper Limited 。
②甘肃石岛玻璃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10 月 18 日,主营业务 为日用玻璃制品的生产与销售,法定代表人为徐逢青,实控人为山东 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③南京乐惠芬纳赫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6 年 07 月 12 日, 主营业务为生物能源设备、无菌灌装设备、乳制品灌装设备、包装机 械、非热杀菌先进设备及各类杀菌设备、生物制药设备、食品设备、 搅拌装置、轻工机械及其相关配件的研发、制造、安装、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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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及相关售后服务;销售自产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 术的进出口业务等,法定代表人黄粤宁,实控人为宁波乐惠国际工程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④甘肃金丝路供应链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04 月 06 日,主营 业务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仓储,货物搬运,货运信息咨询,货运 代理,企业管理咨询,汽车,汽车配件、轮胎、润滑油,机电产品, 化肥、农资产品,煤炭仓储物流配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家具及装 饰材料,门窗,电线电缆,钢材,包装材料,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 成套设备,纺织原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 ( 不含危险化学品),橡胶 产品、塑料制品,钛合金、石灰石,铁矿石,耐火材料,消防器材, 环保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的批发销售,设备租赁,场地租赁, 铁路货运延伸服务,机械及金属制品加工,农副土特产品收购、加工、 销售,粮油、食品、饮料,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 儿奶粉)、保健食品、糖、茶叶、酒、文体用品、办公用品、家用电 器、日用百货、牛奶销售 , 广告设计、制做及宣传。法定代表人:弥新 宏,实控人为弥新宏。
⑤西藏合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0 年 08 月 18 日,经营 范围为环保科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包装装潢印刷品印 刷;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供应链管理服务;国内贸易代理;国内 货物运输代理。法定代表人郑恺靖,股东分别为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 份有限公司(持股 51% )、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持股 49% )。
拉萨啤酒与上述公司的合作均系基于拉萨啤酒生产经营需要、遵 循正常商业惯例和地区供应商现实条件,双方按公平合理原则达成的 合作关系。根据拉萨啤酒章程第三十三条规定 “ 合营企业有权自行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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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在中国购买或者向国外购买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 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 上述采购合作根据拉萨啤酒公司章程规 定以及拉萨啤酒经营办公会议讨论、经理层会议一致同意决策并签署 相关合作合同。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前 5 名供应商进行了核查:
我们对拉萨啤酒年度采购金额进行比较分析,并结合销售数量对 采购单价、数量等进行了对比分析、合理性分析;
我们检查了相关采购合同、发票、验收单、入库单、采购款支出 审批及银行对账单等;
我们对涉及采购的相关材料期末结余数量、设备进行盘点; 我们通过公开信息查询了相关供应商的公开信息,并进行核查; 我们对拉萨啤酒与供应商报告期内的交易额进行了函证,对期末 往来余额进行了函证并取得了回函;
经核查,拉萨啤酒从上述前五大供应商处采购相关商品未见异常。
4. 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分别自产普通瓶装啤酒、小瓶啤酒 36,084.03 吨和 1,216.30 吨,委托加工绿色易拉罐听装啤酒 1,565.63 吨, 推算单位成本分别为 3,621.63 元 / 吨、 7,170.77 元 / 吨和 6,138.64 元 / 吨, 前述啤酒产品分别实现销售 36,270.01 吨、 1,164.53 吨和 15,628.63 吨, 截至报告期末的库存量分别为 296.46 吨、 32.02 吨和 22.80 吨,结合相 关产品的单位成本推算库存账面余额合计 144.32 万元。与此同时,你 公司报告期财务报表显示,啤酒产品结转的营业成本中动力能耗金额 为 1,181.31 万元,占营业成本比重的 5.02% ;存货中库存商品的期末 账面余额为 120.36 万元;销售费用中运费为 12,735 元;报告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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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94 万元的糖化锅、糊化锅、煮沸锅改造项目在建工程转固情形。 此外,你公司 2022 年 7 月 29 日披露公告称,拉萨啤酒拟于现有厂址 运用自由资金 4,500 万元内投资新建瓶装灌装生产线,建设周期不超 过一年,同时因更换生产线,你公司报告期对拆除旧设备等固定资产 进行报废清理。
请你公司:
( 1 )详细说明你公司委托加工绿色易拉罐听装啤酒的具体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加工的背景及原因、受托加工方及其关联关系、你 公司与受托加工方在产品生产中的具体分工、交易金额及定价依据、 资金往来情况等,进一步说明你公司是否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 责任,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是否承担存货风险,是否有权自主决定 商品价格,你公司在交易时属于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公司回复 :因公司子公司拉萨啤酒最初使用的罐装生产线过于老 旧导致无法使用,建立新的生产线需要大量资金和耗时较长的建设周 期。为确保罐装啤酒的及时供应和市场份额, 2010 年,子公司拉萨啤 酒当时考察市场具有同类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最终选择确定绿色饮 品进行罐装啤酒代加工并与其达成了长期的委托加工关系并延续至 今。
经核实,子公司拉萨啤酒与绿色饮品不存在关联关系; 2022 年度 最新的委托加工合同中对具体分工、交易价格、年度交易量等信息均 明确约定,其中具体分工为,拉萨啤酒提供 “ 拉萨啤酒 ” 的注册商标权, 授权绿色饮品用于委托代加工的罐装啤酒包装物印刷上,且不可冒用 到其他商品,绿色饮品在自己的生产基地代加工符合子公司拉萨啤酒 要求的罐装啤酒;代加工罐装啤酒的交货价格为 59 元 / 箱,年度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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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量为 300 万件,委托加工款以预付款方式预先按季部分支付。
根据拉萨啤酒与经销商的约定,经销商到拉萨啤酒指定的提货地 点提货,所产生的运费均由经销商自行承担,商品转让前,与该商品 相关的风险由拉萨啤酒承担,商品转让后所有与该商品的风险均随着 商品的转移而发生转移,公司不再承担商品转移后的风险,公司对所 销售的商品有自主定价权,商品交易时公司属于主要责任人而非代理 人。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我们通过公开信息查询了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相关 信息;我们检查了拉萨啤酒与天地饮品的代加工合同、资金往来明细 相关资料。
经核查,天地饮品为拉萨啤酒罐装 355ml*24 产品的代加工商,委 托代加工合同对具体委托业务、交易价格、年度交易量等信息均明确 约定:代加工罐装啤酒的交货价格为 59 元 / 箱,年度委托加工量为 300 万件。拉萨啤酒按季度预付货款。根据拉萨啤酒与经销商的相关约定, 经销商到拉萨啤酒指定的提货地点提货,所产生的运费由经销商自行 承担,商品转让前,与该商品相关的存货风险由拉萨啤酒承担,商品 转让后所有与该商品的风险均随着商品的转移而发生转移,公司不再 承担商品转移后的风险,且公司对所销售的商品有自主定价权。
综上所述,根据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 合主要责任人的定义: 1 、公司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 供服务; 2 、公司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3 、公司在转让商 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4 、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 易商品的价格。公司在交易中符合主要责任人的特征,是主要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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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详细说明你公司报告期内更换生产线、改造糖化锅、糊化 锅、煮沸锅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更换和改造时间及进展、涉及 的交易对方及关联关系、相关资产是否达到可使用状态、相关会计处 理及其合理合规性;
公司回复: 公司报告期更换生产线、改造糖化锅、糊化锅、煮沸 锅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项目 | 更换和改 造时间 |
进展 | 交易对手 方 |
关联关系 | 汇款金额 或转固金 额 (万元) |
报告期是 否达到可 使用状态 |
相关会计 处理及 合理合规 性 |
|---|---|---|---|---|---|---|---|
| 瓶装生产 线 |
预计2023 年 |
1.2022年8月公 司与南京乐惠芬 纳赫包装机械有 限公司签定设备 采购合同; |
南京乐惠芬 纳赫包装机 械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1530 | 否 | 支付款项时, 借:“预付账 款” |
| 罐装生产 线 |
2022 年12 月12 日- 2023 年2 月12 日 |
1.2022年10月 公司与南京乐惠 芬纳赫包装机械 有限公司签定设 备采购合同; 2.2022年12月 公司与拉萨蜂潮 装饰装潢有限公 司签定拉萨啤酒 厂车间设备基础 新建项目工程施 工合同; 3.合同签定后拉 萨蜂潮装饰装潢 有限公司入场; 4.拉萨蜂潮装饰 装潢有限公司于 2023年2月12 日完成36000罐/ 时生产线基础项 目施工; 5.2023年1月设 备到场,2023 年2月12日完 |
南京乐惠芬 纳赫包装机 械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1072 | 否 | |
| 拉萨蜂潮装 饰装潢有限 公司 |
非关联方 | 27 | 1.款项支付 时,借“预付 账款”, 2.施工工程 完成一定进 度及设备到 场并取得相 应票据后, 借方:“在建 工程”,同时 贷方:“预付 账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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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设备部分安 装;后续剩余部 分设备目前陆续 安装中。 |
|||||||
|---|---|---|---|---|---|---|---|
| 糊化锅 | 2022年2 月15日- 2022年7 月30日 |
1.2022年2月15 日与施工方签订 合同; 2.合同签订后60 日设备采购入 场; 3.施工方入场, 根据 各锅炉的 生产顺序,依顺 序分别进行糊化 锅、糖化锅及煮 沸锅的设备安装 及改造,各工序 完成后分别用时 1个工作日进行 调试及培训,前 后累计耗时60 日; 4.设备安装完成 经调试及培训 后,锅炉整体改 造于2022年7 月30日完成验 收合格并确认达 到可使用状态。 |
温州轻工 机械有限 公司 |
非关联方 | 245.94 | 是 | 1.支付款项 时,借方: “预付账款” 2.施工工程 完成一定进 度及设备到 场并取得相 应票据后, 借方:“在建 工程”,同时 贷方“预付账 款”和“应付账 款”,③收到 验收报告 时,借方: “固定资产”, 同时贷方“在 建工程” |
| 糖化锅 | |||||||
| 煮沸锅 |
公司经核查,上述设备采购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除 糖化锅、糊化锅、煮沸锅三项固定资产改造报告期内达到可使用状态 并转固外,其他尚未改造完毕,公司对在建工程及固定资产的会计处 理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会计政策。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我们对拉萨啤酒 2022 年度更换生产线、改造糖化锅、糊化锅、煮 沸锅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我们核查了相关采购合同、发票、付款 凭证、出入库单、验收单,并对在报告期末建工程进行了盘点,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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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公开信息对供应商信息进行了查询,对供应商进行了交易额和期 末余额的函证并取得了回函。
经核查,上述生产线、改造糖化锅、糊化锅、煮沸锅的供应商与 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资产负债表达到可使用状态的糖化锅、糊化锅、 煮沸锅已转固;相关会计处理合理、合规。
( 3 )按月列示你公司报告期啤酒产品的产量情况,并结合你公 司报告期内更换生产线、改造锅炉、停工等情形,说明你公司产量的 月度分布情况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你公司生产实际;
公司回复: 报告期公司啤酒各月度产量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吨
| 品种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合计 |
|---|---|---|---|---|---|---|---|---|---|---|---|---|---|
| 628ml普啤 | 5029.6 | 4684.9 | 4515.02 | 2243.95 | 1443.68 | 5550.82 | 2630.12 | 250.23 | 90 | 4343.62 | 5302.09 | 36084.03 | |
| 拉萨啤酒3650 | 185.14 | 114.44 | 222.33 | 178.89 | 345.38 | 170.12 | 1216.3 | ||||||
| 合计 | 5,029.60 | 4,870.04 | 4,629.46 | 2,243.95 | 1,666.01 | 5,729.71 | 2,975.50 | 420.35 | - | 90.00 | 4,343.62 | 5,302.09 | 37,300.33 |
经分析,如本题目( 2 )所示,公司锅炉改造期间为 2022 年 4 月 至 2022 年 7 月,结合上表月度产量明细表可知: a. 1-3 月、 6 月、 1112 月的啤酒产量均在 4,000 多吨 -5,000 多吨,符合公司啤酒生产及销 售的实际情况,其中 6 月属于锅炉改造期间,但该月产量达到 5,729.71 吨,其主要原因为当月市场需求加大,公司增加产量以满足市场需求 所致; b.4 月啤酒产量为 2,243.95 吨, 5 月啤酒产量为 1,666.01 吨, 7 月 的啤酒产量为 2,975.5 吨,此三月产量大幅低于正常生产水平的主要 原因为公司锅炉改造期间,边生产边改造过程中,部分时间临时停工 所致; c.2022 年 8 月 18 日 -2022 年 10 月 25 日处于全面停工、停产状 态, 2022 年 8-10 月产量较小。
综上所述,公司各月度产量分布合理属实,符合公司的实际生产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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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我们对拉萨啤酒 2022 年度按产品进行了产量分析,按月对公司 原材料领用进行了核查,对产成品出入库记录进行了核查;公司在报 告期内各产品月度产量有所波动,波动情况与公司在报告期更换改造 锅炉、停工等情况基本相符。我们认为公司的产量波动情况无异常。
( 4 )结合你公司报告期内更换生产线、改造锅炉等情形,详细 说明你公司生产啤酒产品的能耗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 在明显差异,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地能源价格等,进一步论证说明你 公司报告期内的动力能耗金额与你公司啤酒生产规模的匹配性,是否 符合你公司历史水平,是否处于行业合理水平;
公司回复: a. 近三年公司啤酒的能耗情况、生产情况及销售情况如 下表所示:
| 表所示: | |||
|---|---|---|---|
| 年份 | 能源和动力(万元) | 占营业成本比例 | 销售量(吨) |
| 2020年 | 1,340.36 | 4.34% | 79,700.15 |
| 2021年 | 1,428.56 | 4.76% | 76,392.47 |
| 2022年 | 1,181.31 | 5.02% | 53,063.17 |
b. 报告期公司及其他公司啤酒生产能耗情况、生产情况及销售情
况如下表所示:
| 如下表所示: | |||
|---|---|---|---|
| 公司名称 | 能源和动力(万元) | 占营业成本比例 | 销量(吨) |
| 西藏发展 | 1,181.31 | 5.02% | 53,063.17 |
| 燕京啤酒 | 81,410.40 | 9.86% | 3,770,200.00 |
| 珠江啤酒 | 未单独列示能耗金额 | 5.37% | 1,338,500.00 |
| 重庆啤酒 | 未单独列示能耗金额 | 2,082,511.24 | |
| 惠泉啤酒 | 未单独列示能耗金额 | 216,900.00 | |
| 兰州黄河 | 1,402.88 | 7.25% | 76,545.94 |
c. 根据上表 a 及 b 所示,公司 2022 年主营业务成本中能耗和动力 的金额为 1181.31 万元,其他同行业啤酒上市公司中,根据查询到的 资料显示,其中:燕京啤酒报告期主营业务成本中能耗及动力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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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10.4 万元,其啤酒销量 3,770,200.00 吨;兰州黄河能耗及动力金额 为 1,402.88 万元 , 其啤酒销量为 76,545.94 吨。公司与燕京啤酒等公司相 比因所处地域不同、原材料价格较高导致原材料和能耗在营业成本中 内部结构占比存在较大差异及销量规模等原因,导致在营业成本中能 耗的实际占比也存在较大差异,故两者没有直接可比性。
报告期,公司因锅炉改造及报告期部分月份全面停工停产等原因, 导致生产量与产量与往年相比大幅减少,其中销量与 2021 年同比减 少 23,329.3 吨,同比减少 30.5%, 能耗与 2021 年同比减少 247.25 万元, 同比减少 17.31% ,且 2022 年能耗在主营业务成本中的占比由 2021 年 的 4.76% 上涨至 2022 年的 5.02% ,造成能耗占比略高于历史水平、销 量减少与能耗减少比例不一致的主要原因为液化天然气价格上涨,液 化气单价由 2021 年的 5,130 元 / 吨涨至 2022 年的 6,110 元 / 吨。同时部 分月份全面停工停产时期,为保证发酵罐内储存的发酵液的品质,需 要液化气等能源消耗,但此阶段没有产能发生。综上所述,公司 2022 年度营业成本的能耗水平与以往年度相比不存在较大差异,与生产规 模相匹配,历史水平具备一致性,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我们对拉萨啤酒电、液化气耗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分析,包括检查 相关资源费缴费凭单、同期对比分析、同行业对比分析等。
经核查,拉萨啤酒因受报告期内更换生产线、改造锅炉、停工等 原因影响,能源耗用出现波动,波动合理。 2022 年能耗在主营业务成 本中的占比由 2021 年的 4.76% 上涨至 2022 年的 5.02% ,造成能耗占比 略高于同期数据的主要原因: 1 、液化天然气价格上涨,液化气单价 由 2021 年的 5,130 元 / 吨涨至 2022 年的 6,110 元 / 吨; 2 、 2022 年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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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全面停工停产时期,为保证发酵罐内储存的发酵液的品质,需要 液化气等能源消耗所致。
我们认为,西藏发展 2022 年度营业成本的能耗水平较同期数据 不存在较大差异,与生产规模相匹配,变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处 于行业合理水平。
( 5 )按月列示你公司报告期啤酒产品的销量情况,并结合相关 产品的物流情况,论证说明你公司报告期运费与销售量的匹配性,进 一步说明相关营业收入是否满足确认条件。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a. 公司各月销售情况见下表所
示: 、 单位:吨
| 品种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合计 |
|---|---|---|---|---|---|---|---|---|---|---|---|---|---|
| 628ml普啤 | 5,450.75 | 4,450.05 | 4,299.75 | 2,217.58 | 1,878.16 | 5,411.70 | 2,647.80 | 406.10 | 83.16 | 4,253.38 | 5,171.58 | 36,270.01 | |
| 拉萨啤酒 3650 |
2.05 | 228.03 | 54.44 | 149.56 | 240.09 | 290.60 | 40.07 | 28.77 | 46.60 | 84.32 | 1,164.53 | ||
| 355ml绿听 | 2,022.23 | 2,345.76 | 2,456.35 | 839.69 | 339.92 | 2,846.88 | 2,129.88 | 1,112.40 | 1,535.52 | 15,628.63 | |||
| 合计 | 7,472.98 | 6,797.86 | 6,984.13 | 3,111.71 | 2,367.64 | 8,498.67 | 5,068.28 | 446.17 | 111.93 | 5,412.38 | 6,791.42 | 53,063.17 |
b. 公司物流情况为:自行生产的啤酒 628ml 普啤及拉萨啤酒 3650 的相关物流均为经销商到拉萨啤酒库房提货;代加工的 355ml 绿听啤 酒相关物流均为经销商到公司的委托加工地库房提货。经销商提货后 产品运输所涉物流运费均由经销商自行承担。报告期公司不承担产品 销售运输费用,也不存在为经销商承担运费的情况,符合公司与经销 商的协议约定。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准则》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对 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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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点确认收入。根据本准则条例的规定,公司在客户到场提货时即已 将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际占有该商品,同时该商品所有 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该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 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故公司确认收入的满足相关确认条件,符合收入 准则的相关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我们对公司 2022 年度啤酒产品的销量情况进行了核查,包括核 查销售合同、提货单、出入库单等相关资料。经核查,根据销售合同 约定,自行生产的啤酒 628ml 普啤、拉萨啤酒 3650 产品均为经销商到 拉萨啤酒库房提货;代加工的 355ml 绿听啤酒为经销商到公司的委托 加工地库房提货。经销商提货后产品运输所涉物流运费均由经销商自 行承担。报告期内公司不承担产品销售运输费用。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在某 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 认收入。我们认为,公司在客户到场提货时商品控制权转移到客户, 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亦转移给客户,公司以该时点未确 认收入时点,公司收入确认符合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
5. 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营业外收入 1,096.79 万元,形成原因 主要是和解案件的负债差额的转回。报告期内,你公司与债权人浙江 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阿拉丁 ” )、四川汶锦贸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 四川汶锦 ” )等公司签署了相关《债务和解协议》。 请你公司:
( 1 )详细说明你公司截至回函日所有债务和解案件的进展情况, 你公司是否按计划履行偿债义务,如否,请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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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性;
公司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债务和解及履行进展情况如下:
①公司于 2022 年 7 月与阿拉丁签订债务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 议的约定,公司向阿拉丁的还款方式为:债务人应以下还款方式向债 权人支付款项 7000 万元,具体为:本协议生效后且债权人按第(二) 条第 3 项的约定解除保全措施后 3 个工作日内,债务人支付 300 万 元,支付后剩余未偿还债务金额为 6700 万元。( 2 )债务人根据西藏青 稞啤酒有限公司、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和西藏福地天 然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对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每个季度的实际 还款情况,在下一个季度开始后 15 日内按照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 实际现金收款金额的 20% 向债权人还款。( 3 )若债务人按上述第( 2 ) 条约定的还款进度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全部偿还完毕的,剩余 未偿还的款项必须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全部支付完毕。截至本回 函日,公司累计向阿拉丁已支付 800 万元,符合上述的还款方式约定。
②( 2018 )川 01 民初 1985 号案件(原告:吴小蓉):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与吴小蓉达成和解,和解金额为 2,980 万元,公司 2020 年结 合和解协议的约定,重新按上述和解金额确认该诉讼案件的相关负债, 2020 年、 2021 年不再就本案计提利息。截至本回函日,公司已累计支 付吴小蓉 1,000 万元,公司未完全按照和解协议计划履行款项支付。
③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拟与四川汶锦达成部分债务和解,但由于 四川汶锦未最终签约,并且四川汶锦将项下对西藏发展享有的全部未 履行债权转让给西藏源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直接导致未达成债务有 效和解。
④已结清案件:( 2020 )渝 05 民初 1325 号案件(原告: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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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与方芳达成和解,最终和解金额为 1,430 万元, 并于 2021 年 9 月结清全部款项且取得方芳出具的结清证明;( 2018 ) 渝 0103 民初 30492 号案件(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 海尔小贷 ”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与海尔小贷达成和解,最终和 解金额为 550 万元,并于 2021 年 9 月结清全部款项且取得海尔小贷 出具的结清证明;( 2018 )川 01 民初 5373 号案件(原告:永登县农村 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 “ 永登信用社 ”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与永登 信用社达成和解,和解金额为 700 万元,公司根据和解协议约定金额 进行了相应债务确认和账务处理,同时根据协议约定,不再就最新债 务计提相应利息。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支付完毕全部款项并取得永登 信用社出具的结清证明。
( 2 )在对上述问题回复的基础上,说明你公司与相关债权人签 署的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进一步说明你公司对相关案件会计 处理的具体情况、依据及其合理合规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 关规定。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A.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是否具有商业实 质的相关条件为: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 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或者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 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 重大的。根据公司所涉和解案的相关条款及新旧标的金额的约定, 和解协议的金额均低于原有涉案金额,且其差额与最新债务金额相 比是重大的;同时根据上述和解案件的约定及实际支付情况,海尔 小贷、方芳及永登信用社已根据协议约定的最终债务和解金额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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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支付并取得了债权人的结清证明,吴小蓉、阿拉丁两项和解案 已部分完成履约。公司与上述债权人按照友好协商原则达成相关和 解协议,上述债务和解均具有商业实质。
B. 公司对相关案件会计处理的具体情况
①( 2020 )渝 05 民初 1325 号案件(原告:方芳)
2020 年 12 月与方芳达成和解后,公司根据和解协议约定金额 1,350 万元进行了相应债务确认和账务处理,借方:营业外支出、贷 - 方:其他应付款 方芳 1,350 万元。 2021 年 9 月,公司与方芳达成最新 约定在维持原和解协议安排的基础上,另支付 80 万元延迟履约金, - 和解金额为 1,430 万元,其账务处理为借方:其他应付款 方芳 1350 万 元,借方:营业外支出 80 万元,贷方:银行存款 1,430 万元。
②( 2018 )渝 0103 民初 30492 号案件(原告:海尔小贷)
2020 年 12 月与海尔小贷达成和解后,公司根据和解协议约定金 额 (487.72 万元)对原已确认负债的本金及利息及最新债务金额的差额 - 部分进行相应账务处理为:借方:预计负债 海尔小贷 1,333.47 万元, - 贷方:其他收益: 845.75 万元、其他应付款 海尔小贷 487.72 万元。 2021 年 9 月,公司与海尔小贷达成补充协议,在维持原和解协议安排的基 础上,另增加支付 62.28 万延迟付款费用,最终和解金额调整为 550 万元,当月结清全部款项并取得海尔小贷出具的结清证明,公司据此 - 进行账务处理为:借:其他应付款 海尔小贷 487.72 万元、营业外支出 62.28 万元,同时贷:银行存款 550 万元。
③( 2018 )川 01 民初 5373 号案件(原告:永登信用社)
2021 年与永登信用社达成和解后,公司根据和解协议约定的金额 700 万元进行相应债务确认,并对原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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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相应账务处理为借方:其他应付款 永登 信用社 2,800 万元,同时贷方:营业外收入 2,800 万元,同时根据协议 约定,不再就最新债务计提相应利息。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支付完毕 全部款项并取得永登信用社出具的结清证明,支付时的会计处理为借 - 方:其他应付款 永登信用社 700 万元,同时贷方:银行存款 700 万元。 ④( 2018 )川 01 民初 1985 号案件(原告:吴小蓉)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与吴小蓉达成和解后,公司结合和解协议的 约定,重新确认该诉讼案件的相关负债 2,980 万元,和解后不再就本 案计提利息,并对原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 - 入当期损益,对应账务处理为:借:其他应付款 吴小蓉 636.39 万元, 同时贷:其他收益 636.39 万元。实际支付债务和解款时的账务处理 - 为:借方:其他应付款 吴小蓉,同时贷方:银行存款;截至本回函日, 公司已累计支付吴小蓉 1,000 万元。
⑤( 2018 )浙 01 民初 3924 号(原告:阿拉丁)
公司于 2022 年与阿拉丁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约定的债 务金额确认负债 7,000 万元,对原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 - 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相应账务处理如下:借:其他应付款 阿拉 丁 1,000 万元,同时贷:营业外收入 1,000 万元。公司在报告期及回函 日期间支付给阿拉丁的债务和解款时的账务处理为:借:其他应付款 - 阿拉丁,同时贷:银行存款;截至本回函日,公司已累计支付阿拉丁 800 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在与上述案件债权人达成债务和解时,均按照友 好协商原则达成相关和解协议,上述债务和解均具有商业实质。公司 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其中对原债务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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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支付时, 随着公司相关资产的转移,对所应偿还债务予以终止确认。公司认为 所涉债务和解案的相关账务处理依据充分、合理、合规,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我们对西藏发展截至回函日所有债务和解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 了核查。经核查,截止回函日:( 1 )公司与阿拉丁的偿债义务按和解 协议约定履行;( 2 )公司与吴小蓉的偿债义务未完全按和解协议约 定履行,依据和解协议,截至回函日,公司应支付吴小蓉和解款 2,980 万元,实际支付 1,000 万元;( 3 )四川汶锦达将其对对西藏发展享有 的全部未履行债权转让给西藏源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达成债务有 效和解;( 4 )截至本回函日,公司与方芳、海尔小贷、永登信用社的 的偿债义务已完全履行,并分别于 2021 年 9 月、 2021 年 9 月、 2021 年 12 月取得债权方的结清证明。
我们对西藏发展 2022 年度涉及公司和解案件负债差额转回所涉 及的相关和解协议、现金流等资料及相关会计处理进行了核查。经核 查,西藏发展相关和解案件具有商业实质,相关案件会计处理依据充 分,合理合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6. 你公司 2022 年 6 月披露的《关于西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整 改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显示,你公司子公司拉萨啤酒存在多次未经 审议对外大额转出资金的情形。年审会计师对你公司 2022 年内部控 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为你公司的内部 控制存在如下重大缺陷:第一,你公司未按照内控制度及整改报告的 要求及时完成大额应收款项清收,未能有效实施措施敦促相关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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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指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承诺偿还相关款项,未能有效实施措施敦促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完全履行承诺;第二,拉萨啤酒代你公司 控股股东西藏盛邦有限公司支付竞买土地保证金 1,225 万元,构成控 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你公司未对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 易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 2022 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关 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此外,我部收到投资者投诉称:你公司 2017 年年报称,拉萨啤 酒应付嘉士伯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嘉士伯 ” )股利 1.9 亿元; 2018 年年报称,拉萨啤酒向少数股东宣告分派股利 0.95 亿元,同时合并现 金流量表显示,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共 2.85 亿元,但 嘉士伯实际仅于 2018 年 2 月收到 1.9 亿元分红。
请你公司:
( 3 )在对上述问题回复的基础上,结合你公司派驻拉萨啤酒的 董监高情况及其参会情况、拉萨啤酒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因素,论 证说明你公司能否控制拉萨啤酒,如否,进一步说明你公司将其纳入 合并报表范围的理由是否充分;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 3 )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拉萨啤酒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关键管理 人员由本公司委派人员担任或代理行使,同时根据拉萨啤酒《公司 章程》的规定,拉萨啤酒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公司委派的 董事 3 人,能够在董事会及重要决策中享有其多数表决权。根据《 - 企业会计准则 第 33 号》第八条相关规定,结合拉萨啤酒董事会、 高级管理层构成情况,本公司在拉萨啤酒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 数表决权,同时,公司通过委派关键管理人员实际有效参与拉萨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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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公司有权决定拉萨啤酒的财务和经营决策, 结合拉萨啤酒其他股东一直未参与拉萨啤酒实际经营管控的事实。 因此,公司对拉萨啤酒具有控制权,在报告期将拉萨啤酒纳入合并 范围的依据是充分的。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我们核查了拉萨啤酒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拉萨啤酒董事会人员 构成情况。西藏发展持有拉萨啤酒 50% 的股权,西藏发展向拉萨啤 酒派出 3 名董事,派出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总监,西藏发展在拉 萨啤酒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西藏发展有权决定被投 资单位拉萨啤酒的财务和经营决策。西藏发展对拉萨啤酒具有控制 权。
我们认为,西藏发展将拉萨啤酒纳入合并范围符合《企业会计准 - —— 则 第 33 号 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
7. 年报显示,你公司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往来 款及其他的金额为 5,895.58 万元,同比增加 2,068.24 万元;支付的其 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往来款及其他的金额为 1,494.17 万元,同 比减少 904.24 万元。
请你公司详细说明上述往来款及其他的具体构成,包括但不限于 交易对方及其关联关系、形成背景与原因、对应金额等,进一步说明 相关款项同比变动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经核查,公司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往 来款及其他的金额为 5,895.58 万元,同比增加 2,068.24 万元;支付的 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往来款及其他的金额为 1,494.17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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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比减少 904.24 万元。
其中,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往来款及其他的主要 构成如下表所示: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现金流的往来款及其他明细(单位:万元)
| 款项性质 | 交易对手方 | 关联关系 | 形成原因 | 2022 年对应 金额 |
2021 年对应 金额 |
差异对比 | 原因及合理性 |
|---|---|---|---|---|---|---|---|
| 往来款 | 西藏盛邦控股 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 | 收西藏盛邦退回往 来款 |
1,500.00 | 2021年度西藏盛邦占用的 子公司拉萨啤酒资金在年 内归还 |
||
| 西藏好物 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初始合作时,代好 物收其分销商支付 的货款 |
559.95 | 初始合作时,代好物收其 分销商支付的货款 |
|||
| 西藏盛邦控股 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 | 西藏盛邦代西藏福 地天然饮品包装有 限责任公司偿还借 款 |
2,280.00 | 控股股东代福地包装代还 往来款2280万元,根据其 款项性质于收到其他与经 营活动有关现金流列示 |
|||
| 西藏盛邦控股 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 | 收到退还土地竞买 保证金 |
1,225.00 | 子公司拉萨啤酒收到退回 的土地竞买保证金,根据 其款项性质,对于无实际 商业实质的款项于“收到的 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现金 流的”的往来款及其他明细 内列示 |
|||
| 成都麦芽堂品 牌管理有限 公司 |
其他关联方 | 收到成都麦芽堂退 回款 |
140.00 | 拉萨啤酒收到成都麦芽堂 退回款,根据其款项性 质,对于无实际商业实质 的款项于其他与经营活动 有关现金流的往来款及其 他明细列示 |
|||
| 成都众志道禾 咨询管理有限 公司 |
非关联方 | 收到众志道禾退回 预付款 |
1,980.00 | 1,000.00 | 2021年及2022年,子公司 藏红花收回前期众志道禾 未能履行协议义务的预付 款累计2980万元。 |
||
| 西藏盛邦控股 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 | 西藏盛邦代天易隆 兴清偿资金占用款 项 |
736.55 | 2021年度控股股东西藏盛 邦代天易隆兴偿还前期资 金占用余款736.55万元, 按款项性质对于代偿的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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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款应列示于“收到的其他 与经营活动有关现金流”的 往来款及其他明细。 |
|||||||
|---|---|---|---|---|---|---|---|
| 往来款小计 | 5,625.00 | 3,796.50 | 1,828.50 | 报告期公司收到的其他与 经营活动有关现金流中往 来款同比增加1828.5万 元,主要原因为报告期收 到西藏盛邦代偿还福地包 装款2280万元、收到众志 道禾退回预付款1980万元 等往来款项增加所致。 |
|||
| 社保局 | 非关联方 | 收到社保局失业保 险金返还及稳岗补 贴返还 |
1.18 | 收到 | |||
| 自然人 | 公司员工 | 收到员工退回备用 金 |
38.90 | 10.37 | 收到的员工备用金 | ||
| 西藏自治区工 商联 |
非关联方 | 收到西藏自治区工 商联转来党员经费 |
0.42 | 0.92 | |||
| 自然人 | 公司员工 | 代收工会经费 | 7.04 | ||||
| 西藏好物有限 公司 |
非关联方 | 2022年公司安排市 场促销活动相关费 用 |
7.46 | ||||
| 中国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拉萨市分公 司、西藏自治 区住房资金管 理 中心 |
非关联方 | 代收员工社保及公 积金 |
13.83 | 6.77 | 2022年代收为个人存入公 司的社保部分,2021年代 收公司员工补缴医疗保险 及代收去世员工社保、代 收生病职工提取公积金 |
||
| 中国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拉萨市分公司 |
非关联方 | 代收员工住院报销 费用 |
1.24 | 2022年度代收公司员工生 病住院医保报销部分 |
|||
| 中国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拉萨市分公司 |
非关联方 | 代收员工生育保险 费用 |
7.28 | 代收公司员工生育保险报 销部分 |
|||
| 银行 | 非关联方 | 收银行退回手续费 | 0.04 | 0.06 | 银行退回多收手续费 | ||
| 拉萨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 局 |
非关联方 | 收就业补贴 | 4.91 | 2021年度公司代收公司员 工“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
|||
| 其他 | 0.77 | ||||||
| 其他项小计 | 70.35 | 30.85 | 39.50 | 报告期本现金流量列示的 其他项同比增加39.5万 元,主要原因为收到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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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备用金同比增加、及 其他代收款同比增加所 致。 |
|||||||
|---|---|---|---|---|---|---|---|
| 转回受限资金 | 200.23 | 报告期西发母公司银行冻 结的受限资金200.23万 元,因报告期法院已强制 划扣,故根据《企业会计 准的第31号-现金流量 表》的相关规定,转回该 笔受限,并于收到其他与 经营活动现金流列示。该 笔资金实际已划扣并已列 示在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 动有关的现金项下。 |
|||||
| 合计 | 5,895.58 | 3,827.34 | 2,068.24 |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现金流的往来款及其他明细(单位:万元)
| 款项 性质 |
交易对手方 | 关联关系 | 形成原因 | 2022 年 对应金额 |
2021 年 对应金额 |
差异对比 | 原因及合理性 |
|---|---|---|---|---|---|---|---|
| 往来款 | 西藏盛邦控股有 限公司 |
控股股东 | 支付西藏盛 邦往来款 |
1,500.00 | 子公司拉萨啤酒支付西 藏盛邦往来款1500万 元,由于本资金无商业 实质,故列示于“支付的 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现 金流”的往来款及其他 中。 |
||
| 西藏好物有限公 司 |
非关联方 | 支付代收西 藏好物款 |
560.11 | 好物成立之初POS机尚 未办理,子公司拉萨啤 酒代为收款后支付给好 物公司,根据其款项性 质,对于不属于货款的 往来款项,应列示于“支 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 关现金流”的往来款及其 他中。 |
|||
| 西藏经济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 |
非关联方 | 缴纳扩建拉 萨啤酒30万 |
1,225.02 | 根据其款项性质,对不 具备商业实质的货币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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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吨项目土地 竞买保证金 及手续费 |
付应列支于“支付的其他 与经营活动有关现金里 流”的往来款及其他 |
||||||
|---|---|---|---|---|---|---|---|
| 成都麦芽堂品牌 管理有限公司 |
其他关联方 | 付成都麦芽 堂往来款 |
140.00 | 根据其款项性质,对不 具备商业实质的货币支 付应列支于“支付的其他 与经营活动有关现金里 流”的往来款及其他 |
|||
| 往来款小计 | 1,365.02 | 2,060.11 | -695.09 | ||||
| 其他 | 自然人 | 公司员工 | 支付员工备 用金 |
3.00 | 34.60 | ||
| 各级经销商 | 非关联方 | 退还经销商 押金 |
94.21 | 92.00 | 子公司拉萨啤酒销售模 式改革,主要销售改由 一级经销商完成,原有 其他经销商转入一级经 销商为其客户,故退还 原所有经销商押金 |
||
| 自然人 | 公司员工 | 支付代扣物 业费 |
6.85 | 7.20 | 代职工生活区物业收取 在职职物业管理费,支 付给职工生活区物业办 |
||
| 银行 | 非关联方 | 银行划扣其 他 |
0.24 | ||||
| 自然人 | 公司员工 | 支付代收就 业补贴 |
4.91 | 公司代收代付公司员工 “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
|||
| 自然人 | 公司员工 | 代付社保转 员工住院报 销相关费用 |
1.16 | 代收代付公司员工生病 住院医保报销部分 |
|||
| 堆龙运长钢结构 厂 |
非关联方 | 汇2020年酿 造排水沟改 造项目质保 金 |
1.00 | 排水沟改造项目已完工 且已过质保期无问题, 退还施工方相关质保金 |
|||
| 自然人 | 公司员工 | 支付代收的 生育保险费 用 |
7.28 | 代收代付公司员工生育 保险报销部分 |
|||
| 子公司拉萨啤酒 党办 |
子公司拉萨 啤酒党办 |
支付代收党 员活动经费 |
1.34 | 代收公司党员党员经 费,付给公司党办组织 党员活动 |
|||
| 自然人 | 公司员工 | 支付代收促 销费 |
14.31 | 公司组织全厂职工以消 费模式进行产品推广活 动,费用由经销商好物 及本公司各承担50%,由 经销商好物承担的50%由 我公司代收代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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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项小计 | 129.15 | 138.95 | |||||
|---|---|---|---|---|---|---|---|
| 扣除受限资 金 |
199.35 | 2021年度,西发母公司 银行冻结的受限资金 199.35万元,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 量表》的相关规定,受 限资金不能在现金及现 金等价物中列示,受限 部分应作为当期货币资 金流出于支付其他与经 营有关现金流列示。 |
|||||
| 合计 | 1,494.17 | 2,398.42 | -904.24 |
综上表所示,公司 “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现金 ” 中往来及其 他同比增加 2,068.24 万元,其主要原因为公司 2022 年度收到西藏盛邦 代偿福地包装款 2,280 万元,收到众志道禾退回预付款 1,980 万元,此 两笔款是引起本报告期此现金流量流入同比变化较大的主要原因;公 司 “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现金 ” 中往来款及其他同比减少 904.24 万元,其主要原因为 2022 年度支付往来款同比减少 695.05 万元及西 藏发展银行账户冻结的受限资金被强制划扣而不列示于 “ 支付的其他 与经营活动有关现金 ” ;
公司将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往来款项、员工备用金、保证金及其他 代收代付的款项列支于 “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的往来款 及其他明细 “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的往来款及其他明细, - 具备其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 现金流量表》的相关规 定。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我们对西藏发展 2022 年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 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进行了核查。经核查,西藏发展 2022 年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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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列示真实完整。
8. 年报显示,你公司对联营企业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 四川恒生 ” )与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 “ 华信善达 ” )的长期股权投资期末账面价值分别为 2.04 亿元、 3,453.73 万元,你公司报告期未对上述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年报称, 你公司 2022 年在对四川恒生进行减值测算分析时,结合重庆恒禾资 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21 年度出具的《咨询报告》,未发现四川恒生的 长期股权投资在报告期发生减值;截至年报披露日,华信善达的清算 工作仍在进行中。
请你公司:
( 1 )结合四川恒生报告期内的业务实际开展、经营业绩等情况, 说明你公司对四川恒生进行减值测试的具体过程,当中应重点说明所 依据《咨询报告》的时效性,进一步说明未对四川恒生计提减值的依 据及其合理性、充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 2 )说明华信善达截至回函日的清算进展,在此基础上说明你 公司未对华信善达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及其合理性、充分性, 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四川恒生 2022 年度的财务情况及经营业绩如下表所 示:
单位:元
| 项目 | 期末余额/本期发生额 | 期初余额/上期发生额 |
|---|---|---|
| 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 |
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 流动资产 | 22,302,779.40 | 12,465,078.19 |
| 其中: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 978,274.97 | 2,541,981.15 |
| 非流动资产 | 417,668,545.15 | 434,861,58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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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期末余额/本期发生额 | 期初余额/上期发生额 |
|---|---|---|
| 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 |
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 资产合计 | 439,971,324.55 | 447,326,660.51 |
| 流动负债 | 37,674,940.73 | 31,666,165.51 |
| 非流动负债 | ||
| 负债合计 | 37,674,940.73 | 31,666,165.51 |
| 少数股东权益 | -738,285.12 | -707,094.66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 403,034,668.94 | 416,367,589.66 |
| 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净资产份额 | 197,486,987.78 | 204,020,118.93 |
| 调整事项 | ||
| —商誉 | ||
| —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 | ||
| —其他 | ||
| 对合营企业权益投资的账面价值 | 197,486,987.78 | 204,020,118.93 |
| 存在公开报价的合营企业权益投 资的公允价值 |
||
| 营业收入 | 30,564,919.21 | 24,946,081.90 |
| 管理费用 | 28,344,463.77 | 27,998,417.99 |
| 财务费用 | 98,882.23 | 69,455.44 |
| 所得税费用 | ||
| 净利润 | -13,364,111.18 | -16,279,570.98 |
| 终止经营的净利润 | ||
| 其他综合收益 | ||
| 综合收益总额 | -13,364,111.18 | -16,279,570.98 |
| 本年度收到的来自合营企业的股 利 |
由上表所示,公司对联营企业四川恒生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 核算,根据其 2022 年按公允价值调整后的净利润 -1,336.41 万元,公司 对四川恒生的股权比例 49% ,计算 2022 年对其长期股权投资的损益 调整 -653.31 万元,故最终对四川恒生权益投资的账面价值为 19,748.70 万元;
-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 资产减值》的相关要求,对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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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企业四川恒生 2022 年度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进行测试 ,结合 2021 年度聘请的评估机构对四川恒生的评估方法,报告期公 - 司对四川恒生的总资产的评估依旧采用成本法 以被四川恒生在价 值时点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估算其各项资产价值和在负债的 基础上确定估算对象价值的估算方法。
本次测试对四川恒生报告期资产及负债的主要评估方法如下 :
1. 流动资产
( 1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通过现金盘点、核实银行 对账单、银行函证等,以核实后的价值确定评估值。
( 2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公司在对其应收款项核实无误的 基础上,根据每笔款项可能收回的数额确定评估值。对于有充分理由 相信全都能收回的,按全部应收款额计算评估值;对于很可能收不回 部分款项的,在难以确定收不回账款的数额时,借助于历史资料和现 场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况、 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按照账龄分析法,估计出这部 分可能收不回的款项,作为风险损失扣除后计算评估值;对于有确凿 依据表明无法收回的,按零值计算;账面上的 “ 坏账准备 ” 科目按零值 计算。
( 3 )预付账款,根据所能收回的相应货物形成资产或权力的价 值确定估算值。对于能够收回相应货物的或权利的,按核实后的账面 值为估算值、对于那些有确凿依据表明收不回相应货物,也不能形成 相应资产或权益的预付账款,其评估值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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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外购原材料、在库周转材料,根据清查核实后的数量乘以 现行市场购买价,再加上合理的运杂费、损耗、验收整理入库费及其 他合理费用,得出各项资产的评估值。对其中失效、变质、残损、报 废、无用的,根据技术鉴定结果和有关凭证,通过分析计算,扣除相 应贬值额 ( 保留变现净值 ) 后,确定评估值。
2. 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 费用。
( 1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主要为对下属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共计 1 家,为 控股子公司都江堰青城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股份占比 90% 。对于 控股子公司的长期投资,采用企业价值估算的方法对被投资单位进行 估算,再按倍估算单位持股比例计算长期投资估算值。
( 2 )固定资产 ①设备类资产
纳入估算范围的设备类资产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 备三大类。
根据企业提供的机器设备明细清单进行核对,做到账表相符, 同时通过对有关的合同、法律权属证明及会计凭证审查核实对其权 属予以确认。
根据评估目的,按照持续使用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 设备的特点和收集资料情况,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计算公式 如下:
a. 机器设备的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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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设备估算的重置成本法是通过估算全新机器设备的更新重 置成本,然后扣减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或在确定 综合成新率的基础上,确定机器设备估算价值的方法。设备的重置价 值一般包括重新购置或建造与评估对象功效相同的全新资产所需的 一切合理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如设备的购置价、运杂费、设备基 础费、安装调试费、前期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等。本次估算采用的 计算公式为:
= × 估算价值 重置价值 综合成新率 机器设备重置全价的确定
- 重置全价=设备购置价+运杂费 设备基础费+安装调试费+前 期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投资利润
因本次纳入咨询估算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用于高尔夫球场日常维 护,多为剪草机、吸草机、洗球机、拖拉机和高尔夫观光车,属于零 星购置的小型设备,不需要安装。
- 因此,重置全价=设备购置价格 运杂费。
对于仍在现行市场流通的设备,直接按现行市场价确定设备的购 置价格;对于已经淘汰、厂家不再生产、市场已不再流通的设备,则 采用类似设备与委估设备比较,综合考虑设备的性能、技术参数、使 用功能等方面的差异,分析确定购置价格。
对于国产设备,运杂费是指厂家或经销商销售处到设备安装现场 的运输费用。
机器设备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经分析,被估算设备不存在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根据各类 设备特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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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实体成新率如下:
对于主要设备,采用综合分析法确定其实体成新率。即以使用年 限法为基础,根据估算对象综合状况评定经济寿命年限 N ,并据此初 定估算对象的尚可使用年限 n ,从而确定年限成新率。再考虑设备的 负荷情况、维护保养、原始制造质量、工作环境、故障率等因素对年 限成新率进行修正,进而得到设备的实体成新率。
根据以往设备评估实践中的经验总结、数据分类,评估机构测定 并分类整理了各类设备相关修正系数的范围。各修正系数范围如下:
项目 代号 各系数调整范围 设备负荷运载系数 C1 (0.85-1.15) 设备维护保养系数 C2 (0.85-1.15) 设备原始制造质量系数 C3 (0.85-1.15) 设备工作环境系数 C4 (0.85-1.15) 设备故障系数 C5 (0.85-1.15)
则:设备综合成新率= n÷ N× C1× C2× C3× C4× C5× 100%
对于价值量低、结构轻巧、简单、使用情况正常的设备,主要根 据使用时间,结合维修保养情况,以使用年限法确定成新率
b. 运输设备的估算
车辆重置全价:
车辆重置全价由不含增值税购置价、车辆购置税和其它合理费用 (如验车费、牌照费、手续费等)三部分构成。购置价主要参照同类 车型最新交易的市场价格确定。
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
依据现行的车辆报废标准,以车辆行驶里程、使用年限两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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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孰低原则确定理论成新率,然后结合现场勘察情况确定的勘察成 新率综合确定。由于纳入估算范围内的车辆行驶里程数大部分已损坏 导致勘察里程数与实际里程数不符,因此本次车辆估算采用使用年限 法确定综合成新率。
车辆估算值的确定 :
= × 估算值 车辆重置全价 综合成新率
- 电子设备的估算
重置全价的确定 :
-
-
重置全价=设备购置价+安装调试费 运杂费
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
- 对于价值量低、结构轻巧、简单、使用情况正常的设备,主要根
据使用时间,结合维修保养情况,以使用年限法确定成新率。
-
=
-
综合成新率 勘察成新率 × 0.6 +理论成新率 × 0.4 勘察成新率的确定:
勘察成新率的确定主要以企业机器及电子设备实际状况为主,根 据技术状态、工作环境、维护保养情况,依据现场实际勘查情况对设 备分部位进行逐项打分,确定勘察成新率。
- 理论成新率的确定:
理论成新率根据企业机器及电子设备的经济寿命年限(或尚可使
用年限)和已使用的年限确定。
-
= -
-
理论成新率(经济寿命年限 已使用的年限) / 经济寿命年限 × 100% 对于已使用年限超过经济寿命年限的设备,使用如下计算公式: 理论成新率 = 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 / + 尚可使用年限) × 100% ,
-
理论成新率低于 15% ,按 15%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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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价值量低、结构轻巧、简单、使用情况正常的设备,主要根 据使用时间,结合维修保养情况,以使用年限法确定成新率。 估算值的确定:
= × 电子设备估算值 重置全价 综合成新率
②房屋建 ( 构 ) 筑物
对自建房屋建筑物本次采用成本法进行估算。
= × 估算值 重置全价 综合成新率
房屋建筑物重置全价的确定:
房屋建筑物的重置全价一般包括:建安综合造价、前期及其他费 用和资金成本。
房屋建筑物重置全价计算公式如下:
= + + 重置全价 建安综合造价 前期及其他费用 资金成本 建安综合造价
对于大型、价值高、重要的建 ( 构 ) 筑物采用预 ( 决 ) 算调整法确定其 建安综合造价,即以待估建 ( 构 ) 筑物竣工图及相关资料和审核后结算 工程量,按现行工程预算定额、综合费率,分别计算得出基准日时的 建安工程税前造价及含税建安工程造价。
对于一般性建 ( 构 ) 筑物,按其结构类型跨度、层高、装修水平等 影响建筑造价的素分类确定其基准单方造价,该单方造价反映了该类 型建 ( 构 ) 筑物在咨询估算基准日及所在地区正常的施工水平、施工质 量和一般装修标准下的造价情况。在此基础上根据建 ( 构 ) 筑物的特点 ( 如不同的层高、跨度、特殊装修、施工困难程度等 ) 和现场勘查情况, 对单方造价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而确定建安工程税前造价及含税建安 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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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估算由于估建 ( 构 ) 筑物竣工图及相关资料和审核后结算工程 量等相关资料缺失,故采用单方造价法来估算建(构)筑物的建安综 合造价。
前期及其他费用的确定:
前期及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前期工作咨询费、环境评价费、招投标 代理费、勘察设计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监理费、人防异地建设 费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依据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和当地规定计 取。
资金成本:
资金成本根据本项目合理的建设工期,按照价值时点相应期限的 贷款利率以建安工程费与前期及其他费用之和为基数确定。
× × + 资金成本=前期费用 正常建设期 正常建设期贷款利率 (建安 + + + + 工程造价 建设单位管理费 工程监理费 人防异地建设费 市政基础 设施配套费) × 正常建设期 × 正常建设期贷款利率 × 1/2
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采用勘察成新率和年限成新率综合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综合成新率的计算公式:
综合成新率=勘察成新率 × 60%+ 理论成新率 × 40%
理论成新率的计算公式:
理论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 / (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 × 100% 现场勘察成新率的计算:
首先,对建(构)筑物逐一进行实地勘察;对建(构)筑物各部 位质量和现状作出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对构筑物各部位质量进行百分 制评分。其次,根据建(构)筑物各部位在总体结构中的重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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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其分项评分在总体勘察成新率中的权重系数;权重系数合计为 100% 。最后,以各分项的评分乘以相应的权重系数,得出该分项勘察 成新率的评分,汇总后得出总体勘察成新率,总体勘察成新率满分为 100 分。
咨询估算值的确定: = × 咨询估算价值 重置全价 综合成新率 - (3) 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
土地估价选用的估价方法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和 运用的条件,并与估价目的相匹配。本咨询估算中运用的估价方法是 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根据当地地产市场的发育状况, 并结合估价对象的具体特点及特定的估价目的等条件来选择的。通常 的估价方法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成本逼近法、剩余法、基准 地价系数修正法。
考虑到土地为绝大部分为旅游用地,只有一块为住宅用地,当地 现旅游用地可比交易案例极少。结合宗地的区位、用地性质、利用条 件及当地土地市场状况,本次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估算土地价值。 基准地价修正法计算公式如下: 基准地价修正法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利用城镇基准地价和基准地价修正系数 表等成果,按照替代原则,就待估宗地的区域条件和个别条件等与其 所处区域的平均条件相比较,并对照修正系数表选取相应的修正系数 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进而求取待估宗地在估价期日价格的方法。该 方法基本公式如下:
待估宗地地价 = 待估宗地所在土地级别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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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用地宗地地价区域因素修正系数之和 工业用地宗地地价个别因素 修正系数之和 ± 土地开发程度修正值
( 4 )长期待摊费用
以被估算单位价值时点后还享有的资产和权力价值作为估算值, 对于价值时点后已无对应权利、价值或已经在其他资产中考虑的项目 直接估算为零。对基准日后尚存对应权利或价值的的待摊费用项目, 按原始发生额和尚存受益期限与总摊销期限的比例确定。
- 负债
对四川恒生负债的评估,主要是进行审查核实,对相关的文件、 合同、账本及相关凭证进行核实,确认其真实性后,以核实后的账面 值或根据其实际应承担的负债确定评估值。
经评估测试结果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项目 | 账面净值 | 估算价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
| A | B | C=B-A | D=C/A*100% | |
| 流动资产 | 3,309.39 | 3,309.39 | - | 0 |
| 非流动资产 | 6,255.15 | 55,093.95 | 48,838.80 | 780.78% |
|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 90.00 | -738.29 | -828.29 | -920.32% |
| 固定资产 | 3,397.49 | 5,097.84 | 1,700.35 | 50.05% |
| 无形资产 | 2,196.04 | 50,233.43 | 48,037.39 | 2187.46% |
| 长期待摊费用 | 70.65 | - | -70.65 | -100.00% |
| 资产总计 | 9,564.54 | 58,403.35 | 48,838.80 | 510.62% |
| 流动负债 | 4,846.61 | 4,846.61 | - | 0.00% |
| 非流动负债 | - | |||
| 负债合计 | 4,846.61 | 4,846.61 | - | 0.00% |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4,717.94 | 53,556.74 | 48,838.80 | 1035.17% |
经测算评估,四川恒生的市场价值为 53,556.74 万元,公司拥 有四川恒生 49% 的股权,根据股权比计算 2022 年 12 月 31 日享有 对四川恒生形成的资产评估价值份额为 26,242.81 万元,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四川恒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 19,748.7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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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公司按持有四川恒生的股权比例持有对其可辨认净资产份额大 于其账面价值,因此公司 2022 年度未对四川恒生的长期股权投资 进一步计提减值准备,公司不存在通过少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进行 利润调节的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在对公司 2022 年财务报表审计期间,我们对四川恒生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以及现金流量进行了审核。我们执行了 审核程序,实施了包括对货币资金进行盘点、函证;对公司的实物资 产进行盘点查看;对公司往来账款进行了函证;对公司营业收入、费 用等进行了检查测试等审核程序。
我们对公司对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的减值测试进行 了复核,复核了减值测试方法选用,减值测试程序的实施,减值测试 基础数据的引用,重要假设、原始数据和关键参数的选取。我们认为 ,公司对恒生科技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的减值准备合理、充分,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 2 )说明华信善达截至回函日的清算进展,在此基础上说明你 公司未对华信善达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及其合理性、充分性, 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 ( 有限合伙 ) 存续期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届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解散并于 2022 年开始自 行清算。 2022 年 11 月合伙人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中 广核 ” )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法院于 2023 年 1 月受理中广核的申请 并指定了清算人对华信善达的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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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根据华信善达的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执行 了必要的减值测试程序。 2022 年度,华信善达账面可辨认净资产为 5,321.26 万元,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为 2,757.22 万元,公司实 际对华信善达权益投资的账面价值为 3,130.55 万元,扣除已收到暂退 投资款 2,247.4 万元,实际权益投资账面价值余额 883.15 万元,考虑 华信善达未来对收到被投项目中,天悦互动、阿不思及千城智联已被 法院判决退回其投资款,预计清算工作结束后,公司对华信善达长期 股权投资的未来可收回金额预计应不低于对其投资的账面价值余额, 因此,公司在对华信善达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上年度已计提减值准备的 基础上,公司本期未对华信善达补充计提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
综上所述,公司报告期未对华信善达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 - 备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 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在对公司 2022 年财务报表审计期间,华信善达已进入清算程序。 我们根据华信善达的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取得了清 算会计师提供的银行函证复印件,对公司持有的华信善达的长期股权 投资减值测试和减值准备计提情况进行了复核,我们认为公司对华信 善达长期股权投资计提的减值准备是合理、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的有关规定。
9. 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1,054.38 万元, 同比增加 96.17% 。
请你公司详细说明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有较大幅度增长的具体 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未来实现利润的时间和程度、可抵扣亏损的到 期日、产生原因、计提事由等,说明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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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 经核查,我公司报告期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 额为 1,054.38 万元,同比增长 96.17% 。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主要 由子公司拉萨啤酒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而形成。
( 1 )报告期递延所得税较大幅增长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 —— 子公司拉萨啤酒应收款暂未收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其他应收款,公 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对其他应收款按账龄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故拉萨啤酒期末其他应收款形成坏账准备余额为 11,575.09 万元,应收 账款期末坏账准备余额 为 140.24 万元。上述两项坏账准备期末合计 11,715.33 万元。
子公司拉萨啤酒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核算时结合税法的相关规定, 未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税前不得扣除,故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18 - 号 所得税》第五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对存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 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拉萨啤酒当期形成的可 抵扣暂时性差异为 11,715.33 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 9% ,故形成期末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为 11,715.33 万元 *9%=1,054.38 万元。
( 2 )子公司拉萨啤酒主要业务啤酒的销售整体情况较好 , 同时 2023 年罐装啤酒生产线正式投产,改变了原有罐装啤酒代加工销售毛 利较低的经营模式,成为公司重要的利润增长点;
( 3 )公司形成的可抵扣亏损均为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
扣亏损,可抵扣到期日如下表所示:
| 年份 | 期末余额(元) | 期初余额(元) | 备注 |
|---|---|---|---|
| 2022年 | 8,282,78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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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期末余额(元) | 期初余额(元) | 备注 |
|---|---|---|---|
| 2023年 | 15,201,682.42 | 15,201,682.42 | |
| 2024年 | 26,568,454.60 | 26,568,454.60 | |
| 2025年 | |||
| 2026年 | 5,331,823.17 | 5,341,815.27 | |
| 2027年 | 15,488,114.20 | ||
| 合计 | 62,590,074.39 | 55,394,736.66 |
上表形成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由西藏发展、子公 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及西藏藏红花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构成, 其中,西藏发展的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为 6,128.96 万元 , 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 扣亏损 101.36 万元,西藏藏红花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确认递延所 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 28.69 万元。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 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可抵扣暂时 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 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 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 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可弥补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标准为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 弥补的亏损额 * 税率,根据子公司拉萨啤酒的目前的销售情况及对未 来的盈利预测,推测其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故本期确认 递延所得税资产 1,054.38 万元符合实际情况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 定。
综上所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我们对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了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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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递延所得税资产均为西藏发展的重 要子公司拉萨啤酒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所致,可 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的原因为拉萨啤酒对应收款项按照预期信用风 险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所致。我们认为,公司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 依据是清晰的,基于我们无法对公司大额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获取充 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对该等大额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做出 合理判断,并对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我们无法对公司基于信用风险损失率对前述大额应收款项计提 的坏账准备以及相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准确性合理性发表意 见。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2023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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