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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BET DEVELOPMENT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Jun 1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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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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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沈柯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 2020 〕 第 61 号)相关问题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根据贵部下发的《关于对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 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 2020 〕第 61 号)的要求,我作为西 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相 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年 审会计师”)对你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涉及事项一:因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王承波、原董事吴刚 的相关行为,公司涉及多起诉讼。根据相关诉讼请求、司法判决或裁 定,截至报告期末,你公司应付债务本息合计 50,932.11 万元,但未 能就相关债务与债权人商定协议或获取替代性融资,未作出充分披 露,存在可能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
针对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一:根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资金占 用、对外担保事项发表的意见,公司报告期内作为担保方被起诉的案 件共 6 笔,被诉担保金额共计 105,400 万元,分别为〔 2018 〕京民初 32 号案件、〔 2018 〕京民初 33 号案件、〔 2018 〕京民初 60 号案件、 〔 2018 〕川 0113 民初 2099 号案件、〔 2019 〕鲁 05 民初 182 号案件 以及〔 2019 〕川 0107 民初 10403 号案件;请你公司、公司独立董事 和监事复核前述内容与年报“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披露内容的一 致性并说明差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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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我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了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其中,就公司对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事项发 表的意见涉及以下表述:“公司报告期内作为担保方被起诉的案件共 6 笔,被诉担保金额共计 105,400 万元,分别为〔 2018 〕京民初 32 号案件、〔 2018 〕京民初 33 号案件、〔 2018 〕京民初 60 号案件、〔 2018 〕 川 0113 民初 2099 号案件、〔 2019 〕鲁 05 民初 182 号案件以及〔 2019 〕 川 0107 民初 10403 号案件”。被诉担保金额统计对象应为担保金额 本金,因此该处统计不包括涉案利息及其他费用,与公司 2019 年年 度报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包括涉诉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 金额统计口径不同,因而存在差异。
二、年报“公司主要销售客户情况”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新增第 一大客户西藏青稞特色饮品销售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向该客户的 销售总额达 7,802.92 万元,占公司年度销售总额的 24.55% 。我部关 注到,该公司为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3 日成立,注册资本 1,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索朗旺久。同时, 年报“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显示, 2020 年 1 月 1 日,你公司子公 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啤酒”)受西藏青稞啤酒 有限公司委托,支付给西藏福地天然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2.55 亿元, 约定利率为 2.35% 。另外,年报“其他应收款”的附注显示,你公司 存在多笔 1 年以内、 1-2 年、 2-3 年的对外借款,包括应收西藏青稞 啤酒有限公司的借款 328.35 万元等。
请你公司:( 1 )说明西藏青稞特色饮品销售管理有限公司、西 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与你公司及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以及你公司主要股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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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董监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2 ) 说明西藏青稞特色饮品销售管理有限公司、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最 近三年在你公司的采购品种与金额, 2019 年向你公司采购商品的主 要时间及 2020 年第一季度的采购品种与金额;( 3 )结合你公司报告 期向前五大客户销售的主要产品种类及平均销售价格,说明你公司对 西藏青稞特色饮品销售管理有限公司、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的销售 价格是否公允;( 4 )说明你公司对上述借款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披 露义务的情况(如适用)。
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就问题( 1 )( 2 )( 4 )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请年审会计师就问题( 3 )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 、根据拉萨啤酒函复,结合公开查询信息,对上述事项 ( 1 )进行了复核,除青稞啤酒、青稞特色饮品与拉萨啤酒之间发生 的供销业务外,未发现青稞特色饮品、青稞啤酒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上 市公司、上市公司董监高、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 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存在关联关系。
2 、根据拉萨啤酒函复,对上述事项( 2 )进行了复核。 2017 年 至 2019 年青稞啤酒向拉萨啤酒供应国产麦芽、澳麦麦芽、纸箱等合 计含税金额 5,834,205.1 元。其中, 2017 年供应国产麦芽 359.94 吨, 合计金额 1,230,994.8 元;澳麦芽 635.06 吨,合计金额 2,762,512.5 元; 2019 年供应纸箱 901,781 只,合计金额 1,840,697.8 元;拉萨啤酒没 有对青稞啤酒销售啤酒的业务。
青稞特色饮品成立后,于 2019 年、 2020 年第一季度向拉萨啤酒
采购商品的主要情况如下:
| 销售月份 | 购买方 | 品种 | 规格 |
金额(单位:元) | |
|---|---|---|---|---|---|
| 2019 年9 月 | 青稞饮品 |
普啤 | 640ml/瓶*12 瓶 |
138,053.10 | |
| 2019 年10 月 | 青稞饮品 | 普啤 | 640ml/瓶*12 瓶 |
15,352,539.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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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稞饮品 | 绿听 | 355ml/听*24 听 |
8,328,565.93 | ||
|---|---|---|---|---|---|
| 2019 年11 月 | 青稞饮品 | 普啤 | 640ml/瓶*12 瓶 |
15,264,565.48 | |
青稞饮品 |
绿听 | 355ml/听*24 听 |
3,921,852.21 | ||
| 2019 年12 月 | 青稞饮品 | 普啤 | 640ml/瓶*12 瓶 |
28,473,827.44 | |
青稞饮品 |
绿听 | 640ml/瓶*12 瓶 |
6,549,810.17 | ||
| 2019 年合计 | 78,029,214.17 | ||||
| 2020 年1 月 | 青稞饮品 |
普啤 | 640ml/瓶*12 瓶 |
15,951,458.41 | |
青稞饮品 |
绿听 | 355ml/听*24 听 |
3,228,192.47 | ||
| 2020 年2 月 | 青稞饮品 |
普啤 | 640ml/瓶*12 瓶 |
9,766,462.81 | |
青稞饮品 |
绿听 | 355ml/听*24 听 |
4,509,876.99 | ||
| 2020 年3 月 | 青稞饮品 |
普啤 | 640ml/瓶*12 瓶 |
7,332,273.13 | |
青稞饮品 |
绿听 | 355ml/听*24 听 |
-1,214,007.52(冲减2 月误开) | ||
| 2020 年1 季度合计 | 39,574,256.29 |
3 、对上述事项( 4 )进行了复核。 2019 年年报审计期间, 2020 年 4 月,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程序中发现拉萨啤酒于 2020 年 1 月 1 日支付给西藏福地天然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2.55 亿元, 2019 年末应收其他应收款项下应收青稞啤酒与借款及票据有关的应收款 项 328.35 万元。公司于 2020 年 4 月前未收到拉萨啤酒关于该事项的 说明或材料,对此高度重视,并于 2020 年 5 月 11 日收到年报问询函 后,自 2020 年 5 月 13 日起,两次向拉萨啤酒发函,责成其就该事项 出具包括商业事由、还款保障措施、截至回复日的资金占用余额等情 况在内的专项情况说明,并提供依据其章程、相关内控制制度等履行 的内部决策审批程序即相关证明等。截至目前,拉萨啤酒函复主要内 容为:青稞啤酒系长期在藏经营企业,为响应政府发展西藏特色产业 的号召,该公司及合作伙伴投资并致力于西藏特色饮品产业供应链建 设;该公司已取得一定成效,并为当地经济建设作出一定贡献,在发 展过程中有短期资金需求,鉴于拉萨啤酒和其长期合作关系, 2019 年 4 月,拉萨啤酒和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年期借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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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借款金额为 2.55 亿元,年息 2.35% 。 2020 年 1 月,拉萨啤酒受 青稞啤酒委托,支付给西藏福地天然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2.55 亿元。
公司及拉萨啤酒与青稞啤酒等相关方已就上述款项的还款方式、 担保和保障措施等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初步共识,将持续积极推 动该事项的最终解决。将持续关注后续相关进展情况,敦促公司及时 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年报显示,你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请结合你 公司股权分布、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情况、董事会成员构成及其履历、 管理层的人员变动及其构成等,说明你公司做出前述判断的依据及其 合理性。请你公司独立董事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对上述事项 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及董事会成员构成情况,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 公司不存在持股 50% 以上的控股股东;不存在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 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的股东;不存在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 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股东;不存在依其可实 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公司不存在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其他实体。
我同意公司意见,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无控股股东 及无实际控制人依据充分。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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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沈柯
2020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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