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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BET DEVELOPMENT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9

Apr 29,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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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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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LLP 电话 Telephone : +86 ( 10 ) 82330558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15/F, Xueyuan International Tower 传真 Fax : +86 ( 10 ) 82327668 学院国际大厦 15 层 No. 1 Zhichun Road, Haidian Dist. 网址 Internet : www.daxincpa.com.cn 邮编 100083 Beijing, China, 100083

关于对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大信备字[2019]第14-00028 号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18 年 12 月31 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和2018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 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19 年4 月26 日出具了大信审字[2019]第14-00099 号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准 无保留意见及涉及事项的处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现对导致非标意 见的事项说明如下:

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

(一)舞弊涉及的资金往来与对外担保

报告期内,贵公司原第一大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贵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董 事长王承波、董事吴刚涉嫌舞弊,以贵公司名义对外签署合同开展资金拆借等非经营活动, 导致多起债权人向贵公司主张权利;贵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涉案人员王承波、吴刚已刑 拘,案件正处于刑事侦查阶段。贵公司经过自查,将该等未予反映的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纳 入账内核算或披露。我们针对上述事项,检查了与该等交易相关的合同、收付款单据、债务 清偿承诺以及诉讼、仲裁相关的法律文书,并实施了查询、访谈、函证、外部情况调查等必 要的审计程序。

1、截至2018 年12 月31 日,贵公司对其他应收款-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的 余额22,920 万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余额2,590 万元,未计提坏账准备。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款项系于2018 年2 月、2018 年5 至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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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LLP 电话 Telephone : +86 ( 10 ) 82330558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15/F, Xueyuan International Tower 传真 Fax : +86 ( 10 ) 82327668 学院国际大厦 15 层 No. 1 Zhichun Road, Haidian Dist. 网址 Internet : www.daxincpa.com.cn 邮编 100083 Beijing, China, 100083

月分别向成都汶锦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入后,直接转支付给成都 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款项系2017 年8 月向自然人吴 小蓉借款,并由第三方提供担保,借款直接支付给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我们未能获 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贵公司及涉嫌舞弊人员与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吴小蓉借款涉及担保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款项的实际使用人,也无法判断该应收款项的可 收回性及坏账准备计提的恰当性。

2、截至2018 年12 月31 日,贵公司预计负债-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146 万元(其 中剩余本金1,015 万元)、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3,005 万元(其中剩余本金2,512 万元)。 上述款项系2017 年12 月、2018 年4 月,贵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分别向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 限公司、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取得借款,款项分别直接支付给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 司、四川永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借款,贵公司基于诉讼挂账预计负债的同时,对实际 用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未挂账其他应收款。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贵 公司及涉嫌舞弊人员与共同借款人或实际用款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该等共同借款可能 对贵公司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

3、报告期内,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对外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11,500 万元,票据收款人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永成实业发展有限 公司将票据作为支付手段分别背书给冠中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背书人分别于2018 年10 月、2018 年12 月起诉贵公司,要求承兑已经到期的票据款项,金 额分别为3,000 万元、3,500 万元;江西喜成贸易有限公司持有贵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 5,000 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已退回1,200 万元,尚有3,800 万元未予退回。贵公司将开具的票 据中涉诉金额6,500 万元确认为负债,同时将票据收款人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 川永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为债权人并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 计证据,无法判断票据收款人与贵公司及涉嫌舞弊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无法判断该应 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及坏账准备计提的恰当性。

4、贵公司为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向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3,500 万 元商业承兑汇票提供保证;2019 年2 月,法院一审判决贵公司对其中涉诉的500 万元承担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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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责任,贵公司已提起上诉并确认为预计负债。此外,贵公司向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对西 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星恒动影文化 传播有限公司的借款出具承诺函,被承诺方已经起诉贵公司,要求贵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金 额为129,143 万元。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实贵公司及涉嫌舞弊人员与 被担保方和被承诺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该等担保和承诺可能对贵公司财务状况以及经 营成果造成的影响。

5、如财务报表附注“十、承诺及或有事项”所述,贵公司存在多起未经内部决策程序的 资金拆借、对外担保和承诺行为,部分债权人以及担保和承诺对象已经通过诉讼程序向贵公 司主张权利,司法机关冻结了贵公司持有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股权等相关资产,我们无法 判断诉讼事项对贵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持续经营产生的影响。此外,由于贵公司涉嫌舞弊人员 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导致内部控制失效,我们无法判断贵公司涉及资金拆借账面负债确认 或对外担保、承诺披露的完整性。

(二)长期股权投资及损益确认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合并财务报表重要项目注释(七)长期股权投资”所述,截至2018 年12 月31 日,贵公司对联营企业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长期股权投资账 面价值为29,881 万元,其中报告期内确认投资收益-386 万元。2019 年4 月,江苏公证天业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对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018 年 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事项主要为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 限合伙)对外主要投资单位的投资是否存在减值以及减值的计提金额无法确认。我们复核了 审计报告,并实施了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但仍无法判断贵公司当期损益确认是否恰当,以 及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

二、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四章 第二节第十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 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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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无法表示意见。”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 性,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三、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上述导致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对贵公司2018 年12 月31 日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应收 款及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余额、其他应付款余额、预计负债余额,以及2018 年度利润表中 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支出的金额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如前所述,我们未能获取到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相关项目做出调整。

四、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 规定的说明

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日,根据审计取证情况,我们没有发现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存在 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情形。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专项说明是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 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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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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