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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BET DEVELOPMENT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2

Jun 1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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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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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中国成都鼓楼南街 117 号世界贸易中心 A 座 25、27 楼 邮 编:610015 总 机:028-86625656 传真:028-86761128(25 楼)/86626637(27 楼) 网 址:www.tahota-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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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受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泰和泰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汤芙蓉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事项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 2.公司刊登于 2012 年 5 月 29 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

  • 3.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29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公告》;

  • 4.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13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公告

  • 5.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29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 告;

  • 6.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13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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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 7.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1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关于深交所对周克清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异议函的公告》;

  • 8.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 9.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根据《规则》之要求,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 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2 年 5 月 2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东参加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6 月 18 日上午 10:00 在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 四段文翰宾馆会议室如期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闫清江先生主持。

经审查验证,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 告形式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股东,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方式等事项与前述 会议通知中披露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法人股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股股东 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书、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等文件的审查, 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等文件的 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代表共四名,所持股份为 57812362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1.92%。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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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审查验证,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审查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列入会议通知的 18 个议案(会议通 知列明的议案为 19 个,但其中关于“选举周克清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因深交所对周克清任职资格提出异议:周克清已经连任公司两届独立董事,若再 继续连任其任职时间将超过六年,不符合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故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1 日公告该项议案不提交股东大 会审核),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及其后的公告所载一致,股东没有提出新的 议案,本次会议也未审议其他事项。具体审议事项包括:

  • 1.审议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审议公司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审议公司2011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 4.审议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5.审议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6.审议“关于2011年度支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报酬及 2012年度续聘的预案”;

  • 审议“选举闫清江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 审议“选举旺堆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 审议“选举魏晓刚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 审议“选举刘琪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 审议“选举次仁扎堆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 审议“选举扎西平措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 审议“选举陈云川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 审议“选举王迪迪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 审议“选举尼玛次登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 审议“选举李春明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 审议“选举徐帆女士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 审议“选举尼玛次仁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对审议事项进行 表决,现场组成了监票组,由公司监事徐帆、股东代表赵舟、唐小皓组成。表决 票经监票组监票员负责清点,并由监票组组长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显示 本次股东大会提交的上述审议事项均获得通过。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及 表决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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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及其后的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召集人、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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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关于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汤芙蓉

张靖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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