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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BET DEVELOPMENT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1
May 2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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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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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受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泰和泰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刘静律师、汤芙蓉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0 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 年 修订)(以下简称《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西藏银河科 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事项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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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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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刊登于 2011 年 4 月 28 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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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28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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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28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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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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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根据《规则》之要求,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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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 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1 年 4 月 28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东参加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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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1 年 5 月 20 日上午 10:00 在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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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段文翰宾馆会议室如期召开。
-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闫清江先生主持。
经审查验证,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 告形式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股东,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方式等事项与前述 会议通知中披露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法人股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股股东 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书、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等文件的审查, 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等文件的 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代表共五名,所持股份为 77705658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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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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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审查验证,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审查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列入会议通知的全部议案,会议审议 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会议也未审议其他事项。 具体审议事项包括:
- 1.《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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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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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0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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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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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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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2010年度支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报酬及2011年 度续聘的预案》。
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对审议事项进行 表决,现场组成了监票组,由公司监事徐帆、股东代表周道德、王倔策组成。表 决票经监票组监票员负责清点,并由监票组组长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显 示本次股东大会提交的上述审议事项均以全票获得通过。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及 表决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召集人、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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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关于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刘 静
汤芙蓉
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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