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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BET DEVELOPMENT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08

Jun 26,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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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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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西藏发展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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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对西藏银 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所律师列席了西藏发展2007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西藏发展2007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西藏发展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对所发表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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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ITSU第 1 页,共 4页)

致: 西藏发展

2007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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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西藏发展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召集等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列席了西藏发展 2007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西藏发展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 于2008年6月5日在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 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审议公司《200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0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07 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4、审议公司《200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公司《200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关于2007年度支付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2008年度续聘的预 案》。

本所律师对上述董事会公告、召开通知进行了查验。以上议题和相关事项公 告已经分别刊登于2008年4月25日、2008年6月5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公告通知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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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ITSU第 2 页,共 4页)

致: 西藏发展

2007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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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 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止2008年6月18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西藏发展股东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3人,持股数共计129278046股,占西藏发展总股本263758491股的49.01%。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全体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 名投票方式就各项议题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共六项,根据表决结果,全部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同意

通过,均为普通决议事项。无关联交易需要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

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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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ITSU第 3 页,共 4页)

致: 西藏发展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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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西藏发展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西藏发展二份,本所一份,无副本。

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程 守 太

承办律师:刘 静

刘 丽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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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ITSU第 4 页,共 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