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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nder Software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May 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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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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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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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 保荐机构编号 | Z26774000 |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情况 | 内容 |
|---|---|
|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B7栋401 |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
| 法定代表人 | 江禹 |
| 联系人 | 杨阳、李然 |
| 联系电话 | 010-56839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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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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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情况 | 内容 |
|---|---|
| 发行人名称 |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 证券代码 | 300496.SZ |
| 注册资本 | 46,001.20万元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9号创达大厦1层101-105室(东升地区) |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9号院3号楼创达大厦 |
| 法定代表人 | 赵鸿飞 |
| 实际控制人 | 赵鸿飞 |
| 联系人 | 王珊珊 |
| 联系电话 | 010-82036551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2年9月8日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2年9月29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2月28日披露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3月20日披露 2024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23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1、尽职推荐工作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 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见 进行答复,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2、持续督导期间 |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情况 |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 及时事后审阅。 |
|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2年12月23日、2023 年8月14日、2023年12月22日、2024年7月15日、2024年 12 月26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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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2年12月23日、2023 年12月22日、2024年12月26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中层干部等人员进行了3次培训。 |
|
|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持续完善并有效 执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中科创达软件股 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等。 |
|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情况 |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 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 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净 额为168,405.02 万元,投资于“智能网联汽车操作系统研发项 目”“智能驾驶辅助系统研发项目”“5G 智能终端认证平台研 发项目”“多模态融合技术研发项目”和“中科创达南京雨花研 究院建设项目”。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 投入133,943.54 万元,节余募集资金(不含利息)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募集资金28,889.68万元,专用账户余额为7,667.55万元(含 专户存储累计产生的利息扣除手续费),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 具日,由于上述募投项目均已结项,公司已将上述剩余全部节余 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发行人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 金净额为308,736.08 万元,投资于“整车操作系统研发项 目”“边缘计算站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扩展现实(XR)研发及 产业化项目”“分布式算力网络技术研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 金。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153,748.95 万元(不含使用的利息),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金额 14,080.00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151,674.51万元(含专 户存储累计产生的利息扣除手续费)。 |
|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 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 事项的决策情况,保荐代表人未亲自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但均审阅会议通知、议题,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
|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意见情况 |
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保荐机构于2022 年10 月24 日对发行人使用暂时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 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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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已 制定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2 年12 月26 日对发行人变更部分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公司变更部分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的事项,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会 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 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2023 年2 月27 日对发行人2020 年非公开 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延期及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延期及对部分募投项 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是公司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及项目实施的实际 情况做出的决定,不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用途方向及投资总 额,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募投项目相关调整系公司考虑自身资 源对募投项目的支撑协同作用等因素后做出的决定,具有合理性。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以及对募投项目进行延 期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相关审议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相关要求。综上,保荐机构对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及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事项无 异议。” (4)保荐机构于2023 年2 月27 日对发行人使用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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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经营活动 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 保 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 异议。” (5)保荐机构于2023 年2 月27 日对发行人2022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22 年度,公 司建立健全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审议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改变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 集资金的情形。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6)保荐机构于2023 年10 月20 日对发行人2020 年非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上市公司本次 2020 年非 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将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市 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 等有关规定,本次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7)保荐机构于2023 年10 月20 日对发行人增加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上市公司本 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 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 定,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8)保荐机构于2024 年3 月19 日对发行人使用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 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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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本 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经营活动的 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9)保荐机构于2024 年3 月19 日对发行人2023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科创达严格执行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 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 2023 年 12 月31 日,中科创达除已公告的情况外,不存在其他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中科创达在2023 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10)保荐机构于2024 年4 月24 日对发行人2020 年非公开 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中科创达南京雨花研究院建设项目”延期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上市公司本次对2020 年非公开发行 股票募投项目“中科创达南京雨花研究院建设项目”延期的事项 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中科创达南京雨花研究院建设 项目”延期不会影响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本次2020 年非公开 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中科创达南京雨花研究院建设项目”延期事 项无异议。” (11)保荐机构于2025 年1 月7 日对发行人2020 年非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2020 年非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12)保荐机构于2025 年4 月22 日对发行人2022 年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延期及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对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募投项目延期及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经过了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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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会、监事会审议,本次对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延 期及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是公司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及 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会影响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13)保荐机构于2025 年4 月22 日对发行人使用暂时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 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经营活动 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 对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14)保荐机构于2025 年4 月22 日对发行人2024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科创达严格执行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 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2024 年 12 月31 日,中科创达除已公告的情况外,不存在其他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中科创达在2024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二、关于内部控制 (1)保荐机构于2023 年2 月27 日对发行人2022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科创达现有的内部控 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 控制度管理的规范要求,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内部的重大经 营风险,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顺利开展,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 公司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中科创达出具的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保荐机构于2024 年3 月19 日对发行人2023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科创达现有的内部控 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中科 创达的《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中科创达2023 年度及截止目前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违规理财、违规委托贷款、 违规证券投资及违规套期保值业务的情况。” (3)保荐机构于2025 年4 月22 日对发行人2024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科创达现有的内部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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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中科 创达的《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中科创达2024 年度及截至目前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违规理财、违规委托贷款、 违规证券投资及违规套期保值业务的情况。” 三、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1)保荐机构于2023 年3 月30 日对发行人限售股份上市流 通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 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 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 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 同意中科创达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四、关于关联交易 (1)保荐机构于2023 年2 月27 日对发行人2023 年度主要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预计关 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正常的业务往来,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 实际需要;关联交易价格将参照市场平均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 确定,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 利益,对公司经营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 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3 年度主要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 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4 年3 月19 日对发行人2024 年度主要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科创达2024 年度主要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符合公司发展正常经营活动需 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符合《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 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2024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情况无异议。” 五、关于套期保值等业务 (1)保荐机构于2023 年2 月27 日对发行人开展金融衍生品 交易业务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开展的以套期保值为 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可以在一 定程度上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根据相关规 定及实际情况制定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具有相应 的风险控制措施。本次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 规定,此事项无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保荐机构认为上述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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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注意:在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要加 强业务人员的培训和风险责任教育,落实风险控制具体措施及责 任追究机制,杜绝以盈利为目标的投机行为,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保荐机构提请投资者关注:虽然公司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采取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但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固有的汇率波动风险、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等风险,都 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在董事 会授权的期限和额度范围内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4 年8 月26 日对发行人开展以套期保值 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具有合理的背景和 目的,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 务管理制度》,具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本次开展金融衍生品业 务事项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保荐机构认为上述事项的 决策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提请公 司注意:在进行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过程中 要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和风险责任教育,落实风险控制具体措施 及责任追究机制,杜绝以盈利为目标的投机行为,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保荐机构提请投资者关注:虽然 公司对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采取了相应的风 险应对措施,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固有的汇率波动风险、内部 控制固有的局限性等风险,都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 交易业务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2025 年4 月22 日对发行人开展以套期保值 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具有合理的背景和 目的,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 务管理制度》,具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本次开展金融衍生品业 务事项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保荐机构认为 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 机构提请公司注意:在进行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业务过程中要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和风险责任教育,落实风险控 制具体措施及责任追究机制,杜绝以盈利为目标的投机行为,不 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保荐机构提请投资者 关注:虽然公司对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采取 了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固有的汇率波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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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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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险、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等风险,都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 产生影响。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无异议。” 六、关于其他 (1)保荐机构于2023 年2 月27 日对发行人使用暂时闲置自 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 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 序,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制定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本次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经营活动 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 荐机构对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无异 议。” (2)保荐机构于2024 年3 月19 日对发行人使用暂时闲置自 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 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 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本次使用暂时 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 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2025 年4 月22 日对发行人使用暂时闲置自 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 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 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本次使用暂时 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 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无异议。” |
|
|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
|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文件等)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
| (9)其他 | 无。 |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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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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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 | 说明 |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许楠因工作变动 调离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不能继续担任 公司持续督导期的保荐代表人,由李然接替许楠 担任保荐代表人。 |
| 2、其他重大事项 | (1)2024 年3 月,中科创达公告的《2023 年年度报告》中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将分季度主要 财务指标、2021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报告 期内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总额以及 当年股份变动增减数等部分信息披露错误。保荐 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尽快更正年度报告数据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已于2024 年3 月27日公告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的补充更 正公告》《2023 年年度报告(更正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于2024年3月27日对中科创达及相关责任人分 别出具了《关于对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王焕欣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和 《关于对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 人的监管函》,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认真整改 并公告整改情况。 (2)受行业周期、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以及研 发费用增加等因素影响,中科创达2023年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降39.36%,保荐人已提 请公司关注财务状况变化情况,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3)2024年5月、6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鉴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亚太(集团)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为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7年,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及未来审计 需要等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推进审计工作开展, 拟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4年审计机构。 (4)受毛利率下降和研发费用增加等因素影 响,公司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 降,保荐机构督促公司关注财务状况变化情况,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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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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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募 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 已结项,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本 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 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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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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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杨 阳 李 然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2025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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