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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EE'S COMPANY FUTUR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Jun 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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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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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168 证券简称:三人行 公告编号:2020-013
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3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 相关条款及内容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相 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63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 意,公司发行 1,726.67 万股新股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证券简称“三人行”,股票代码“605168”。
根据上述股票发行结果,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人民币 1,726.67 万元,注册资本 由人民币 5,180 万变更为人民币 6,906.67 万元;公司股份增加 1,726.67 万股,公 司股份总数由 5,180 万股变更为 6,906.67 万股。
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4 月 17 日公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9﹞10 号),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 《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了修订。修订情况如下:
| 原《章程(草案)》内容 |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
|---|---|
| 第一条 为维护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 | 第一条 为维护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 |
|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2016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 【】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20 年3 月31 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26.67 万股,于 2020 年5 月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 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906.67 万元。 |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是: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 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限陕西省内经营); 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平面设计; 网络营销技术研发;计算机网络技术服务; 企业信息及管理咨询;企业形象设计;市场 调查;会展服务;公关活动策划;文化艺术 交流活动组织策划(不含演出);不动产租 赁;电子产品、通讯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 网卡的研制、销售、安装调试;电子产品通 讯设备技术开发、维护、租赁;通信综合集 成系统网络的设计、开发、安装;通信交换、 终端设备的销售、安装、维修服务;通信器 材及设备销售;通信工程建设施工;计算机 网络工程开发、施工;网站建设及维护、承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如下: 一般项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 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 单位);平面设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 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 调查;会议及展览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 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电子产品销售; 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 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 及通讯设备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 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机械 设备租赁;教学专用仪器销售;教学用模型 及教具销售;家具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
| 包网络工程、智能大厦综合布线工程;演出 经纪;黄金制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
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演 出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审批结果为准)。 |
|---|---|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全部股票均采用 记名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集中登记存管。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存管。 |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万股, 均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6,906.67 万股,均为普通股。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
|
|---|---|
| 无 | (新增)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
删除 |
|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
|---|---|
|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 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 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 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 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
|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依《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 保护其合法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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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八)对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有价证 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 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 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指 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应提供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为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指 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 |
|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 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 第五十四条第四款 股东大会通知中 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三条第四款 股东大会通知中 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工作经历,特别是在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教育背景、从业经验; (三)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是否存在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的情形; (五)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六)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七)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是否存在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的情形; (四)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六)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 项。 |
| 项。 除根据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要求 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除根据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要求 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 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 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
|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 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24 小时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
| 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公司和股东大会认为 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 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发行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及变更公司形式;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公司股票;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回购公司股票;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 事项。 | |
|---|---|
| 第八十七条第二款 股东大会对提案 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八十七条第二款 股东大会对提案 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 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 票。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 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 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 |
|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董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
| 无 | (新增)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
| 第五章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四 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 |
删除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
|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分支机构的设置(包括全资子公司、分公 司);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拟订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董 事报酬的数额及方式的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拟订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董 事报酬的数额及方式的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
|---|---|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所有对外捐赠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规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和第九十八条(四)~(八)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
|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分支机 构的设置方案; (四)拟订与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建立健全公司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 制度、质量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项目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与规范;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规范 公司内部印章、文件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管 理等管理行为;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 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 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 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 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 |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分支机 构的设置方案; (四)拟订与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建立健全公司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 制度、质量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项目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与规范;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规范 公司内部印章、文件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管 理等管理行为;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的总经 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 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 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 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 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 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
|---|---|
| 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 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 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 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
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 见。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设董事会 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 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 董事可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 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 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可兼任董事会秘 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 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 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
| 无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 责是:(新增)(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 与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 和联络,保证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 联系;负责组织准备和及时递交监管部门所 要求的文件,负责接受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 任务并组织完成; |
|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本章程第九十 四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本章程第九十五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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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方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公告方式发出; (三)以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传真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 式。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公告方式发出; (三)以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无 | (新增)第九章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 七十七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报刊和 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 息。公司在其它公共传媒上披露的信息不得 先于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不得以新闻或答记 者问等其它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
|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 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 公司因本章 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二)、(四)、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 会、经理人员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 |
删除 |
| 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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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 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 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 理变更登记。 |
| 无 | (新增)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 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 并上市之日起实行。 |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 |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其他条 款保持不变。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 见公司于 2020 年6 月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6 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