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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EE'S COMPANY FUTUR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6

May 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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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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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人行未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C1座6层
电话:010-85230688
传真:010-85230699
邮编:10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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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人行未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三人行未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人行未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6年5月8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三人行未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材料信息一同公告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准则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 2026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定于2026年5月8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 2026年4月1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期限、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等事项,并明确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2026年5月8日,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2.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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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等资料,经统计,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99,871,5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7%,其中:

  1. 通过现场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98,207,9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8%;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663,5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的审议事项完全一致,没有修改《会议通知》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2.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以现场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并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3.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由会议主持人宣布每一议案的表决情况、结果及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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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 《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3. 《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4. 《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5. 《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的议案》;
  6.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7. 《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8.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及议案7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上述议案8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上述议案7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公司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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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三人行未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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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办律师:金高峰
金高峰

负责人:张月明
张月明

经办律师:穆海昊
穆海昊

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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