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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EE'S COMPANY FUTUR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Jun 1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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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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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168 证券简称:三人行 公告编号:2020-020

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63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1,726.67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0.6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46,707,354.00 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 增值税)58,439,685.57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988,267,668.43 元。上述募集资金 已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三人行 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三人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B1122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规定,2020 年 6 月 17 日, 公司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兴业证券”) 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自贸试 验区西安高新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西安高新科技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园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签 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 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具体情况如下:


募投项目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
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存放金
额(元)
1 数字整合营销服务
体系扩建项目
三人行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西安分行营业部
2000002663120003
3834800
90,000,000.00
2 三人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陕西自贸试验
区西安高新分行
2612600104003370
3
131,705,500.00
3 场景活动服务体系
扩建项目
三人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知春路支行
342870368428 30,000,000.00
4 三人行 中信银行北京世纪城
支行
8110701013201901
210
98,557,000.00
5 校园媒体扩建项目 三人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
科技支行
7215007880100000
0898
118,337,700.00
6 三人行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西安高新科技支行
8060104014210196
52
80,000,000.00
7 创意中心及业务总
部建设项目
三人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清华园支行
129904013710702 129,667,400.00
8 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三人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玉泉路支行
9550880214716600
315
80,000,000.00
9 三人行 交通银行西安光华路
支行
6113011350130004
74117
93,889,754.00
10 三人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西安丈八四路
分理处
2612120104000490
3
150,000,000.00
合计 1,002,157,354.00

注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含部 分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

注 2:因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无直接对外签署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的授权,其上级单位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保荐机构、本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并出具《情况说明》承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遵守前述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各项规定。

注 3:因中信银行北京世纪城支行无直接对外签署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授权,其上 级单位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保荐机构、本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并出具《情况说明》承诺中信银行北京世纪城支行遵守前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各项规定。

注 4: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科技支行无直接对外签署本次募集资 金监管协议的授权,其上级单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保荐机构、本公 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出具《情况说明》承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西安高新科技支行遵守前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各项规定。

注 5:因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玉泉路支行无直接对外签署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的授权,其上级单位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保荐机构、本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并出具《情况说明》承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玉泉路支行遵守前述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各项规定。

注 6:因交通银行西安光华路支行无直接对外签署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授权,其上 级单位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保荐机构、本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并出具《情况说明》承诺交通银行西安光华路支行遵守前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各项规定。

注 7: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丈八四路分理处无直接对外签署本次募集资金 监管协议的授权,其上级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自贸试验区西安高新分行与保 荐机构、本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出具《情况说明》承诺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丈八四路分理处遵守前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各项规定。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 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 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吉翔、谢雯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 与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邮寄的方式,按照本协议列明的丙方联系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 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 年12 月31 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陕西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6 月17 日

  • 报备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