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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I AGM Information 2019

Jun 28, 2019

51924_rns_2019-06-28_ccc5f9ff-388f-428d-8289-720ecf1d2ec8.pdf

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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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股東常會議事紀錄

時  間:2019 年6 月19 日 星期三 09:00
地  點:台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二段207 號1 樓
報告出席股權,宣佈開會。   已發行股份總數 2,908,060,800 股
本人出席 2,032,184,694 股
電子出席 337,240,086 股
合    計 2,369,424,780股
出席股數佔全部已發行股數 81.48 %
主      席:林伯豐董事長
列席  董事:林伯豐
            林伯實
            林豐正
            陳清治
            黃清苑
            林伯淳
            林瀚東
            林建成嘉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徐莉玲
            彭誠浩
            台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嘉宏
                                  代表人:蘇育德
                                  代表人:林嘉佑
            台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嘉明
            合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正章
                                  代表人:蔡增銘
列席  顧問: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蕭翠慧會計師
                                  傅文芳會計師
       藍文祥律師事務所 蔡玫真律師

主席致詞 (略)

報告事項:

1. 2018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2. 2018年度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及會計師查核報告,請參閱『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3. 2018年度董事酬勞及員工酬勞分派情形報告,請參閱『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承認事項:

1. 2018年度決算報告案 (董事會提)

  • 說明:營業報告書請參閱『股東常會議事手冊報告事項第1案』,個體及合併綜合損益表、資產負 債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附錄一至附錄八。
決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投票股東表決權數:2,261,603,159權
表決結果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贊成權數 2,244,479,978權
(含電子投票320,116,905權)

94.73%
反對權數 432,107權
(含電子投票432,107權)
0.02%
無效與棄權權數 16,691,074權
(含電子投票16,691,074權)
0.70%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 1 -
台玻股東會 2019-06-19

審議事項:

1. 2018年度盈餘分配案

(董事會提)
  • 說明:盈餘分配表,附錄九。

  • 決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投票股東表決權數:2,261,603,159權
表決結果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贊成權數 2,247,082,677權
(含電子投票322,719,604權)
94.84%
反對權數 263,650權
(含電子投票263,650權)
0.01%
無效與棄權權數
14,256,832權
(含電子投票14,256,832權)
0.60%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2018年度股利分配每股現金股利NT$0.3元。

2. 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董事會提)

  • 說明:配合法令修正,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 修訂條文對照表,附錄十。

  • 決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投票股東表決權數:2,261,603,159權
表決結果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贊成權數 2,246,937,327權
(含電子投票322,574,254權)
94.83%
反對權數 439,000權
(含電子投票439,000權)

0.02%
無效與棄權權數 14,226,832權
(含電子投票14,226,832權)
0.60%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3. 修訂「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案

(董事會提)

  • 說明:配合法令修正,修訂「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部分條文。 修訂條文對照表,附錄十一。

  • 決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投票股東表決權數:2,261,603,159權

表決結果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贊成權數 2,246,927,462權
(含電子投票322,564,389權)
94.83%
反對權數 448,865權
(含電子投票448,865權)

0.02%
無效與棄權權數 14,226,832權
(含電子投票14,226,832權)
0.60%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 2 -
台玻股東會 2019-06-19

審議事項:

4. 修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

  • (董事會提)

  • 說明:配合法令修正,修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分條文。 修訂條文對照表,附錄十二。

  • 決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投票股東表決權數:2,261,603,159權
表決結果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贊成權數 2,246,931,819權
(含電子投票322,568,746權)
94.83%
反對權數 444,508權
(含電子投票444,508權)

0.02%
無效與棄權權數 14,226,832權
(含電子投票14,226,832權)
0.60%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5. 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

(董事會提)
  • 說明:配合法令修正,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 修訂條文對照表,附錄十三。

  • 決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 表決時投票股東表決權數:2,261,603,159權

表決結果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贊成權數 2,246,922,773權
(含電子投票322,559,700權)
94.83%
反對權數 450,554權
(含電子投票450,554權)

0.02%
無效與棄權權數 14,229,832權
(含電子投票14,229,832權)
0.60%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臨時動議:(股東提問及發言內容暨公司之答覆略)
散    會: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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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席:林  伯  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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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    錄:潘  雅  倫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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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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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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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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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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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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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權益變動表

合併權益變動表 合併權益變動表 合併權益變動表 合併權益變動表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項目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非控制權益 權益總額
股本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其他權益項目 總計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未分配盈餘 國外營運機構
財務報表換算
之兌換差額
透過其他綜合損
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之金融資產未
實現損益
備供出售
金融資產
未實現損益
代碼 3100 3200 3310 3320 3350 3410 3420 3425 31XX 36XX 3XXX
A1
D1
D3
D5
M7
O1
T1
Z1
A3
A5
B1
B5
D1
D3
D5
M7
O1
T1
Z1
民國10611日餘額
106年度淨利
106年度其他綜合損益(稅後)
106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變動
非控制權益增減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變動數
民國1061231日餘額
追溯適用及追溯重編之影響數
民國10711日重編後餘額
106年盈餘指撥及分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普通股現金股利
107年度淨利
107年度其他綜合損益(稅後)
107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變動
非控制權益增減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變動數
民國1071231日餘額
$29,080,608 $1,918,910 $5,616,758 $5,102,550 $3,787,706
2,123,773
178,872
$(1,241,289)
(369,060)
$-
-
$(168,579)
54,855
$44,096,664
2,123,773
(135,333)
$3,160,661
51,972
(28,641)
$47,257,325
2,175,745
(163,974)
- - - - 2,302,645 (369,060) - 54,855 1,988,440 23,331 2,011,771
2,665 (43,549) (4,960) (2,295)
(43,549)
2,295
388,415
-
388,415
(43,549)
29,080,608 1,921,575 5,616,758 5,102,550 6,046,802 (1,615,309) -
(113,724)
(113,724)
113,724
46,039,260
-
3,574,702 49,613,962
-
29,080,608 1,921,575 5,616,758
212,377
5,102,550 6,046,802
(212,377)
(1,454,030)
1,066,286
(292,012)
(1,615,309)
(932,623)
(113,724)
(900)
- 46,039,260
-
(1,454,030)
1,066,286
(1,225,535)
3,574,702
(34,306)
(73,788)
49,613,962
-
(1,454,030)
1,031,980
(1,299,323)
- - - - 774,274 (932,623) (900) - (159,249) (108,094) (267,343)
3,643 (180,722) (3,422) 221
(180,722)
(221)
32,074
(11,576)
-
32,074
(192,298)
$29,080,608 $1,925,218 $5,829,135 $5,102,550 $4,973,947 $(2,551,354) $(114,624) $- $44,245,480 $3,486,885 $47,732,365
董事長:林伯豐 經理人:林伯實
附錄八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現金流量表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單位:新台幣仟元
代碼 一○七年度 一○六年度
AAAA
A10000
A20000
A20010
A20100
A20200
A20300
A20400
A20900
A21200
A21300
A22300
A22500
A23100
A23500
A23700
A30000
A31110
A31115
A31125
A31130
A31150
A31180
A31200
A31230
A31240
A31250
A31990
A32125
A32130
A32150
A32180
A32210
A32230
A32250
A32240
A33000
A33100
A33200
A33300
A33500
AAAA
BBBB
B00040
B00400
B00600
B01800
B02300
B02400
B02700
B09900
B02800
B03700
B03800
B04500
BBBB
CCCC
C00100
C00200
C00500
C00600
C01600
C01700
C03000
C03100
C03700
C03800
C04000
C04500
C05800
CCCC
DDDD
EEEE
E00100
E00200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利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含投資性不動產)
攤銷費用
預期信用減損利益數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及負債之淨利益
利息費用
利息收入
股利收入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之份額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淨利益
處分投資損失
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非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
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
強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合約資產
應收票據
應收帳款
其他應收款
存貨
預付款項
其他流動資產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
其他營業資產
合約負債
應付票據
應付帳款
其他應付款
預收款項
其他流動負債
長期遞延收入
淨確定福利負債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收取之利息
收取之股利
支付之利息
支付之所得稅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取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處分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價款
取得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處分子公司
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減資退回股款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不含資本化利息)
自建廠房支付之資本化利息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存出保證金增加
存出保證金減少
取得無形資產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增加
短期借款減少
應付短期票券增加
應付短期票券減少
舉借長期借款
償還長期借款
存入保證金增加
存入保證金減少
其他應付款-關係人增加
其他應付款-關係人減少
應付租賃款減少
發放現金股利
非控制權益變動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增加數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1,554,665
5,142,696
29,307
(41,113)
-
716,330
(50,625)
(13,998)
(195,081)
(74)
86
-
376,672
-
205,077
251,091
(1,292,202)
933,157
(69,390)
(1,465,073)
120,434
(5,076)
54,518
(357)
(239,064)
(173,246)
(260,232)
(180,497)
55
5,634
(61,229)
(26,948)
5,315,517
50,625
13,998
(667,956)
(467,415)
4,244,769
28,494
-
-
(1,434,797)
(15,426)
14,788
(4,902,999)
(21,040)
182,498
-
33,757
(3,418)
(6,118,143)
5,321,683
(4,421,779)
11,250,000
(10,150,000)
8,310,521
(5,935,167)
-
(10,635)
14,592
(1,622,016)
(9,357)
(1,461,966)
58,332
1,344,208
120,576
(408,590)
5,115,837
$4,707,247
$2,390,795
5,274,513
33,459
-
(4,247)
756,504
(27,660)
(11,829)
20,721
(1,007)
-
8,250
-
(435,532)
-
-
(1,053,238)
(309,708)
515,844
15,224
369,189
1,517
(84,512)
1,860
-
79,844
(725,562)
255,412
(28,760)
5,626
(51,593)
(33,327)
6,961,783
27,660
11,829
(813,281)
(165,671)
6,022,320
-
1,381
(59,208)
(398,827)
-
-
(2,518,933)
(6,941)
35,542
(147,078)
-
(628)
(3,094,692)
-
(861,015)
11,200,000
(10,350,000)
4,534,480
(7,521,691)
30,240
-
-
(131,272)
(35,882)
(4,817)
395,303
(2,744,654)
99,065
282,039
4,833,798
$5,115,837
董事長:林伯豐                經理人:林伯實                會計主管:黃毓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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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附錄九

附錄九

台玻2018 年度盈餘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金 額
小 計
合 計
4,380,393,806

(292,011,514)
(180,722,502)
1,066,286,120
593,552,104
(106,628,612)
(106,628,612)
4,867,317,298
0
(872,418,240)
(872,418,240)
3,994,899,058
會計主管:黃毓惠
項 目 金 額
小 計 合 計
期初未分配盈餘 4,380,393,806
加: 其他綜合損益(確定福利計劃之精算損益(2018 年度))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變動數
2018 年度稅後淨利
提列項目: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10%

(292,011,514)
(180,722,502)
1,066,286,120
(106,628,612)


593,552,104

(106,628,612)
本年度可供分配盈餘小計 4,867,317,298
股利分配 按 2,908,060,800 股, 0.3 元/@股
股東紅利─股票 0 元/@股
─現金 0.3 元/@股
0
(872,418,240)


(872,418,240)
期末未分配盈餘 3,994,899,058
董事長:林伯豐 經理人:林伯實
- 12 -

附錄十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對照表台玻股東會 2019 年6 月19 日
原 條 文 修 訂 後條 文 說明
第二條
資產之適用範圍: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
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
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
產、土地使用權)及設備。
(三)會員證。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
資產。
(五)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
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遠期
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
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
之複合式契約等。
(六)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
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或其他
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
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八
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
稱股份受讓)者。
(七)其他重要資產。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另依照本公司「衍
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
第二條
資產之適用範圍: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
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
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
產)及設備。
(三)會員證。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
資產。
(五)使用權資產。
(六)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特定利率、金融
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費率
指數、信用評等或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
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
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上述契
約之組合,或嵌入衍生性商品之組合式契
約或結構型商品等。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
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或其他
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
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三
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
股份受讓)者。
(八)其他重要資產。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另依照本公司「衍
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
1. 配合國
際財務
報導準
則第十
六號租
賃之適


訂。
2. 配合國
際財務
報導準
則第九
號金融
工具之
定義,
明定衍
生性商
品之範
圍。
3. 提升公
開發行
公司取
得或處
分資產
資訊揭
露品質
及明確
外部專


任。
4. 餘酌作
文字修
正。
第三條
評估程序: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應由主管
部門進行相關效益之分析並評估可能之風
險;而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資產則由
各單位事先擬定資本支出計畫,就取得或
處分目的、預計效益等進行可行性評估;
如係關係人交易,並應依本處理程序第二
章關係人交易規定事項辦理。
(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
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或其他相關資料,
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如取得或處分
有價證券、會員證及無形資產,交易金額
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
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
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
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
者,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
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
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
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
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
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額
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
第三條
評估程序: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應由主管
部門進行相關效益之分析並評估可能之風
險;而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及其他資產則由各單位事先擬定資本支出
計畫,就取得或處分目的、預計效益等進
行可行性評估;如係關係人交易,並應依
本處理程序第二章關係人交易規定事項辦
理。
(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
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或其他相關資料,
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如取得或處分
有價證券、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
員證,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
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
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
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
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二十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
場之公開報價或金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
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
- 13 -
  • 原 條 文 修 訂 後 條 文 說明

  • 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客觀 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 公正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估價報告,並按本 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公 處理程序之資產估價程序辦理。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

  • (餘略) 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客觀公正 (六)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價格決定方式、 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估價報告,並按本處理 參考依據,除依前述規定參酌專業估價、 程序之資產估價程序辦理。 會計師等相關專家之意見外,並應依下列 (餘略) 各情形辦理: (六)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價格決定方式、

  • 各情形辦理: (六)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價格決定方式、 參考依據,除依前述規定參酌專業估價、

  • 4.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應參考公告現 會計師等相關專家之意見外,並應依下列 值、評定現值、鄰近不動產實際成交價 各情形辦理: 格或帳面價值、供應商報價等議定之。 (餘略)

  • 5.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考 4.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或其使用權資 量其業務性質、每股淨值、資產價值、 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現值、鄰近不 技術與獲利能力、產能及未來成長潛力 動產實際成交價格或帳面價值、供應商 等。 報價等議定之。 5.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考 量其業務性質、每股淨值、資產價值、 技術與獲利能力、產能及未來成長潛力 。

  • 第四條 作業程序

(餘略)

第四條
作業程序
(一)授權額度及層級
  • (一)授權額度及層級

  • 1.有價證券: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於 1.有價證券: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於 本處理程序第七條所訂額度內進行交 本處理程序第七條所訂額度內進行交 易,如符合第五條應公告申報標準者, 易,如符合第五條應公告申報標準者, 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追認。惟若取得或 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追認。惟若取得或 處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 處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 買賣之股票、公司債、私募有價證券, 買賣之股票、公司債、私募有價證券, 且交易金額達公告申報標準者,則應先 且交易金額達公告申報標準者,則應先 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另大陸 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另大陸 投資則應經股東會同意或由股東會授權 投資則應經股東會同意或由股東會授權 董事會執行,並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 董事會執行,並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 會申請核准後,始可進行。 會申請核准後,始可進行。

  • 2.關係人交易:應依本處理程序第二章規 2.關係人交易:應依本處理程序第二章規 定備妥相關資料,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定備妥相關資料,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本公 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本公 司與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 司與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 之設備,如有必要時,董事長得先行裁 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 決,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此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 、

  • 3.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依本 其使用權資產 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 處理程序第三章規定辦理相關程序及準 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如有必要時,董 備相關資料,其中合併、分割、收購須 事長得先行裁決,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 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為之,但依其他法 董事會追認。

  • 3.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依本 處理程序第三章規定辦理相關程序及準 備相關資料,其中合併、分割、收購須 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為之,但依其他法 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者,不在此 限。另股份受讓應經董事會通過後為 之。

  • 3.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依本 處理程序第三章規定辦理相關程序及準 備相關資料,其中合併、分割、收購須 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為之,但依其他法 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者,不在此 限。另股份受讓應經董事會通過後為 之。

  • 4.其他:應依內控制度及核決權限規定之 作業程序辦理,交易金額達第五條之公 告申報標準者,除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 用之設備得於事後報董事會追認外,餘 應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若有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情事者,則應先經股 東會決議通過。

  • (二)執行單位 本公司有價證券投資之執行單位為資金部;不

  • 4.其他:應依內控制度及核決權限規定之 作業程序辦理,交易金額達第五條之公 告申報標準者,除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 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取得或處分 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得於

- 14 -
原條 文 修 訂 後條 文 說明
動產暨其他資產之執行單位則為使用部門及相事後報董事會追認外,餘應先經董事會
關權責單位;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則決議通過。若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由董事長指定執行單位。 規定情事者,則應先經股東會決議通
(餘略)過。
(二)執行單位
本公司有價證券投資之執行單位為資金部;不
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暨其他資產之執行單位則
為使用部門及相關權責單位;合併、分割、收
購或股份受讓則由董事長指定執行單位。
(餘略)
第五條 第五條
公告申報程序 公告申報程序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
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
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
辦理公告申報。 辦理公告申報。
1.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1.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
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
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
上。 產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
2.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2.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3.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3.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
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
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4.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4.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
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公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
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計投入
以上。 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5.除前四款以外之資產交易或從事大陸地5.除前四款以外之資產交易或從事大陸地
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
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買賣公債。 (1)買賣國內公債。
(2)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2)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
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
貨幣市場基金。 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二)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二)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1.每筆交易金額。 1.每筆交易金額。
2.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2.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
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3.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3.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
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額。 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4.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產之金額。
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4.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
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
序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
(餘略)序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餘略)
第六條第六條
- 15 -
說明
修 訂 後條 文
資產估價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
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
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
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
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
下列規定。惟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
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
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原條 文
資產估價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
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
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
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
告,並符合下列規定。惟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
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
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
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
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未來交易易
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
(餘略)
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
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未來交易易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
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 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嗣後有
(餘略)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
理。
(餘略)
第七條 第七條
投資範圍及額度 投資範圍及額度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取得非供營業使用之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取得非供營業使用之
不動產及有價證券,其額度之限制分別如下: 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或有價證券,其額度之
(一)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之總額不得逾本公限制分別如下: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五十;子(一)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之
公司不得逾其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總額不得逾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之三十。 百分之五十;子公司不得逾其最近期財務
(餘略)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三十。
(餘略)
第八條 第八條
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控管 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控管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應依規定訂定「取得或處(一)本公司之子公司應依規定訂定「取得或處
分資產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提分資產處理程序」,經子公司董事會通過
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 後,提報子公司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
(餘略) 同。
(餘略)
第十條 第十條
決議程序 決議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
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
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之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執行單位應將下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幣
列資料,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三億元以上者,執行單位應將下列資料,先經
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後,始得簽訂交易契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
約及支付款項: 董事會決議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項:
益。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益。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二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
資料。 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
 (餘略) 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餘略)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交易條件合理性之評估 交易條件合理性之評估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除關係人係因繼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或關係人訂約取得不除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或其使
動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或係與關用權資產;或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
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權資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或係與
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等三種情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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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條 文 修 訂後 條 文 說明
形外,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並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
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
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
權帄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
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
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
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
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
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
(三)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
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一)、(二)款所列任
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或本
公司與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
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取得
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等四種情形
外,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並
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
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
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
權帄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
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
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
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
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
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
(三)合併購買或租賃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
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一)、(二)
款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第十二條
設算交易成本低於交易價格時應辦事項:
依前條規定評估結果之交易成本均較交易價格
為低時,除係因下列情形,並能提出客觀證
據、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
理性意見者外,應依第三項之規定辦理。
(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
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
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潤,
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
營建利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
部門之帄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
最近期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2.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
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其面積
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慣例
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
相當者。
3.同一標的房地其他樓層一年內之其他非
關係人租賃案例,經按不動產租賃慣例
應有之合理樓層價差推估其交易條件相
當者。
(二)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其交
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
成交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
前項所稱鄰近地區成交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
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
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
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
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
取得不動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
算一年。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前條規定
評估結果之交易成本均較交易價格為低,且無
本條第一項所述之情形,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
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第十二條
設算交易成本低於交易價格時應辦事項:
依前條規定評估結果之交易成本均較交易價格
為低時,除係因下列情形,並能提出客觀證
據、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
理性意見者外,應依第三項之規定辦理。
(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
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
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潤,
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
營建利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
部門之帄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
最近期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2.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
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其面積
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或租
賃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
後條件相當者。
(二)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或租賃
取得不動產使用權資產,其交易條件與鄰
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相
當且面積相近者。
前項所稱鄰近地區交易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
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
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
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
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
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
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如經按前條規定評估結果之交易成本均較交易
價格為低,且無本條第一項所述之情形,應辦
理下列事項:
(一)應就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價格與評
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
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提列之特別盈餘公
- 17 -
原 條 文 修 訂後 條 文 說明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
資配股。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應俟高價
購入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為適
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
不合理,並經金管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
特別盈餘公積。
(二)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應依公司法第
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三)應將第一款及第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
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
說明書。
積,應俟高價購入或承租之資產已認列跌
價損失或處分或終止租約或為適當補償或
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
並經金管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
公積。
(二)已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
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應依公司法第
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三)應將第一款及第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
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
說明書。
第二十條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
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
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事人
不得為關係人。
第二十條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
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
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下列規
定:
(一)未曾因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司法、銀行
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
法,或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
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
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
人之情形。
(三)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
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員不得互
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應依下
列事項辦理:
(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能力、
實務經驗及獨立性。
(二)查核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執行適當作業
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報告或意見
書;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資料及結論,
詳實登載於案件工作底稿。
(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等,
應逐項評估其完整性、正確性及合理性,
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基礎。
(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業性與
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合理與正
確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處理程序於1989 年4 月28 日訂定,
(餘略)
2017 年6 月8 日第14 次修訂。
第二十四條
本處理程序於1989 年4 月28 日訂定,
(餘略)
2019 年6 月19 日第15 次修訂。
第15 次修
訂。
- 18 -

附錄十一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修訂對照表 台玻股東會 2019 年6 月19 日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 序修訂對 照表 台玻股東會 2019 年6 月19 日
原 條 文 修 訂 後條 文 說明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
等商品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
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組
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指其價值由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
格、匯率、價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等或信用指
數、或其他變數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
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上
述契約之組合,或嵌入衍生性商品之組合式契約
或結構型商品等。
1. 配合國
際財務
報導準
則第九
號金融
工具之
定義,
修正衍
生性商
品之範
圍。
2. 餘酌作
文字修
正。
第四條
風險管理措施:
(略)
(九)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
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
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
主管。
第四條
風險管理措施:
(略)
(九)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
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
二次,其評估報告應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
管。
第六條
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處理情形:
(略)
(二)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應依下列原則管理衍
生性商品交易:
1.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
適當,並確實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
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本處理程序相關
規定辦理。
2.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
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
董事會報告。
(餘略)
第六條
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處理情形:
(略)
(二)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應依下列原則管理衍
生性商品交易:
1.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
適當,並確實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
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本處理程序相關
規定辦理。
2.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
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
董事會報告,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
並表示意見。
(餘略)
第七條
公告申報
(略)
(二)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非屬國內公開發行
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
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
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三)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
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項目重行公
告申報。
(餘略)
第七條
公告申報
(略)
(二)本公司應按月將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
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
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
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三)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
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
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餘略)
第九條
本處理程序於2012 年6 月5 日訂定,
2015 年6 月9 日第1 次修訂。
第九條
本處理程序於2012 年6 月5 日訂定,
2015 年6 月9 日第1 次修訂,
2019 年6 月19 日第2 次修訂。
第2 次修
訂。
- 19 -
附錄十二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對照表
附錄十二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對照表
台玻股東會 2019 年6 月19 日 台玻股東會 2019 年6 月19 日
原 條 文 修 訂 後 條 文 說明
第5 條
背書保證辦理程序:由被背書保證公司提出保
證金額、期限及條件之申請,經本公司資金部
審查評估後,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辦理。但
為配合時效需要,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保證
限額內先行決之,事後再報經最近期董事會追
認。
第5 條
背書保證辦理程序:由被背書保證公司提出保
證金額、期限及條件之申請,經本公司資金部
審查評估後,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辦理。但
為配合時效需要,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保證
限額內先行決之,事後再報經最近期董事會追
認。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
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
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配合法
令修訂
及酌作
文字修
正。
第10 條
10.1.本公司所屬之子公司,擬對外為背書保
證者,該子公司應依規定訂定背書保證
作業程序,並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
(略)
第10 條
10.1.本公司所屬之子公司,擬對外為背書保證
者,本公司應依規定訂定子公司背書保證
作業程序,並命子公司依所定作業程序辦
理。
(略)
第11 條
公告申報程序:
(略)
11.2.3.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
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
長期性質之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
第11 條
公告申報程序:
(略)
11.2.3.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
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帳面金額及資金貸與餘額合
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
以上。
事實發生日,係指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
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背書保證對象及金額之日
等日期孰前者。
第13 條
本作業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後,再提報最近期股
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
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送審計委員會及提
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
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
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前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以
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第13 條
本作業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後,再提報最近期
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
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送審計委員會及
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
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
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第一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
議。
第一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稱全
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第14 條
本作業程序於1997 年3 月28 日訂定,
(餘略)
2015 年6 月9 日第10 次修訂。
第14 條
本作業程序於1997 年3 月28 日訂定,
(餘略)
2019 年6 月19 日第11 次修訂。
第11 次
修訂。
- 20 -

附錄十三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對照表 台玻股東會 2019 年6 月19 日
原 條 文 修 訂 後 條 文 說明
第2 條
貸放對象:限本公司對子公司及子公司相互
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第2 條
貸放對象:限本公司與子公司間及子公司相
互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配合法令
修訂及酌
作文字修
正。
第3 條
貸放限額: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個別對象資金貸
與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十。本公司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
之權益。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
國外子公司間,因融通資金之必要從事資金貸
與,其金額不受前項之限制,惟其資金貸與公
司仍須於其作業程序中載明資金貸與之限額及
期限
第3 條
貸放限額:
3.1.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個別對
象資金貸與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本公司淨值係指證
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
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3.2.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
百之國外子公司間,或本公司直接及間接
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對本
公司,因融通資金之必要從事資金貸與,
其金額不受前項之限制,惟其資金貸與公
司仍須於其作業程序中載明資金貸與之限
額及期限。
3.3.公司負責人違反資金貸與限額規定時,應
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
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4 條
融資期限:以一年為限,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
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
資金貸與,得延長為五年。
第4 條
融資期限:以一年為限,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
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或本
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
外公司對本公司,從事資金貸與,得延長為五
年。
第6 條
貸放程序:
(略)
6.2.本公司與子公司或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
應依前項規定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權董
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在貸與公司最近期
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的額度內及不超過
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第6 條
貸放程序:
(略)
6.2.本公司與子公司間及子公司相互間之資金
貸與,應依前項規定提董事會決議,並得
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在貸與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的額度內及
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
用。
6.3.本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提報董事會討論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
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
入董事會紀錄。
- 21 -
原 條 文 修 訂 後 條 文 說明
第9 條
公告申報程序:
(略)
第9 條
公告申報程序:
(略)
事實發生日,係指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
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資金貸與對象及金額
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第10 條
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
本公司所屬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
本公司應命該子公司依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
作業程序,並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
第10 條
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
本公司所屬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
本公司依規定訂定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
序,並命子公司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
第13 條
(略)
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
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
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
之決議。
前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
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第13 條
(略)
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
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
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第一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
會之決議。
第一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稱
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第14 條
本作業程序於1989 年3 月17 日訂定,
(餘略)
2016 年6 月17 日第11 次修改。
第14 條
本作業程序於1989 年3 月17 日訂定,
(餘略)
2019 年6 月19 日第12 次修改。
第12 次修
訂。
- 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