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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S Touch Embedded Solutions (Xiamen)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Oct 1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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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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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3019

证券简称:宸展光电

公告编号: 2025-063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拟在同一控制下以协议转让方式

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控股股东 IPC Management Limited 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持有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宸展光电”)股 份 52,798,469 股的控股股东 IPC Management Limited(以下简称“IPC”)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与公司实际控制人 CHIANG MICHAEL CHAO-JUEI(江朝瑞)先生同一控制下的宝德阳 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阳科技”)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 协议”),IPC 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宝德阳科技转让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8,880,000 股, 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5.02%(以下简称“本次协议转让”或“本次转让”)。

2、本次协议转让属于控股股东在同一控制下不同主体之间的内部转让,不触及要约收 购;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亦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协议转让尚需自本公告披露日起三个交易日后方可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本次协议转让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协议转让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 IPC 与宝德阳科技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IPC 拟以协 议转让的方式向宝德阳科技转让其持有的宸展光电 8,88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宸展 光电当前总股本的 5.02%。

经双方一致同意,本次协议转让定价为 29.78 元/股,上述定价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相关规定。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转让前持有股份 本次转让前持有股份 本次转让后持有股份 本次转让后持有股份
持股数量
(股)
占当前总股
本比例
持股数量
(股)
占当前总股
本比例

1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转让前持有股份 本次转让前持有股份 本次转让后持有股份 本次转让后持有股份
IPC Management
Limited
合计持有股份 52,798,469 29.87% 43,918,469 24.85%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52,798,469 29.87% 43,918,469 24.85%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宝德阳科技(厦
门)有限公司
合计持有股份 953,505 0.54% 9,833,505 5.56%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953,505 0.54% 9,833,505 5.56%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注:上表持股比例根据公司 2025 年 10 月 13 日总股本 176,754,532 股进行计算。

IPC 和宝德阳科技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CHIANG MICHAEL CHAO-JUEI(江朝瑞)先生 控制的公司,因此本次协议转让属于同一控制下不同主体之间的内部转让,本次协议转让不 涉及亦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CHIANG MICHAEL CHAO-JUEI(江 朝瑞)先生通过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具体控制结构调整 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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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2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 1、公司名称:IPC Management Limited

  • 2 、地址: FLAT /RM 01, 17/F, INFINITUS PLAZA, NO.199, DES VOEUX ROAD

  • CENTRAL, HONG KONG

  • 3、注册资本:100 万美元

  • 4、法定代表人:CHIANG Yun-Ling

  • 5、成立日期:2015 年 7 月 29 日

  • 6、主营业务:投资控股

  • 7、股权结构:IPC Holding Co.,Ltd.持股 100%(公司实际控制人 CHIANG MICHAEL

  • CHAO-JUEI 通过间接方式持有 IPC Holding Co.,Ltd.100%股权)

  • 8、IPC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

  •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 1、公司名称:宝德阳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 2、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信息光电园坂尚路 191 号七楼

  • 3、注册资本:1,000 万美元

  • 4、法定代表人:游志豪

  •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 6、成立日期:2005 年 12 月 26 日

  • 7、经营范围: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模具制造;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物业管理;

  • 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房地产租赁经营;其他未列明零售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 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

  • (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以上 经营项目不含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内的项目)

  • 8 、股权结构: OPEN CAPITAL LIMITED 持股 100% (公司实际控制人 CHIANG

  • MICHAEL CHAO-JUEI 持有 OPEN CAPITAL LIMITED 100%股权)

9、宝德阳科技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经查询,宝德阳科技不属于失信 被执行人。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

IPC 和宝德阳科技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CHIANG MICHAEL CHAO-JUEI(江朝瑞)先生 控制的公司,因此 IPC 和宝德阳科技属于一致行动人。

3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转让方: IPC Management Limited

(二)受让方: 宝德阳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三)标的股份

1、双方同意,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为宸展光电 8,880,000 股股份,每股价格为 29.78 元, 交易对价为 264,446,400 元(大写:贰亿陆仟肆佰肆拾肆万陆仟肆佰元整)。本协议所述价 格均为含税价格。

2、若宸展光电在过渡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等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则标的股份转让价格、转让数量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规定相应调整。

(四)交易进度安排及对价支付

1、双方就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过户至受让 方名下的登记手续后,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交易对价的 100%。

2、双方应当根据监管规则及监管要求,针对本次交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及时 回复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问询(如有)。

3、双方应及时向深交所申请办理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合规审查事宜;在下 列条件全都满足后,双方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 户登记手续:

(1)已取得深交所关于本次交易之合规确认;

(2)上市公司已完成对本次交易的披露并自披露日起算已届满三个交易日。

4、双方确认,过渡期内,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无论上市公司盈利还是亏损,标的股 份的转让价格不变。

(五)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违 反或不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若本协议具体条款未 对违约责任作出具体约定的,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导致的一切损失以及因此支出的 合理费用(含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

四、本次转让的目的及背景

本次协议转让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基于长期持有公司股权的目的,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下的不同主体之间的内部持股架构调整,将境外股东持有的部分股权转由境内股东持有,为 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

五、本次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4

本次协议转让公司股份事项属于控股股东在同一控制下不同主体之间的内部转让,不涉 及亦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 持续经营能力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股东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控股股东 IPC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 告书》中作出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 1、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 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将综合考虑各方因素逐步进行,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监管 部门要求的前提下,数量以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发行人可转让的股份为限。本企业所持发行人 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 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 本企业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 IPC 严格遵守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 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七、其他说明

1、本次协议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 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5

  •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尚存在不 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3、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股份变动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 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执行。

  • 4、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

  • 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 1、IPC 和宝德阳科技出具的《股份转让协议》;

  • 2、IPC 和宝德阳科技出具的《承诺函》。

特此公告。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16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