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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S Touch Embedded Solutions (Xiamen)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4
Jun 13,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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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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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3019
证券简称:宸展光电
公告编号: 2024-066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4 年 6 月 13 日
-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656.25 万股(调整后),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
的 3.82%。
-
3、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8.16 元/股(调整后)。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宸展光电 (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以 2024 年 6 月 13 日作为首次授予日,以 8.16 元/股(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向符 合授予条件的 134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656.25 万股(调整后)。现将相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 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已经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主要内容如下:
-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
股票。
-
2、标的股票数量: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计
-
734.40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4.50%。其中首次授予 633.60
1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3.88%;预留 100.80 万股,约占本次 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13.73%,约占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62%。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 |
占本计划拟授予 限制性股票总数 的比例 |
占本计划草案公 告日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 |
|---|---|---|---|---|---|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1 | 李明芳 | 董事、总经理 | 14.40 | 1.96% | 0.09% |
| 2 | 陈建成 | 副总经理 | 14.40 | 1.96% | 0.09% |
| 3 | 徐可欣 | 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 |
14.40 | 1.96% | 0.09% |
| (二)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144人) |
590.40 | 80.39% | 3.62% | ||
| (三)预留 | 100.80 | 13.73% | 0.62% | ||
| 合计 | 734.40 | 100.00% | 4.50% |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 将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 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 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 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2
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日内。公司将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 的授予对象。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 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 述有关规定发生变更,则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中 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3)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若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9月30日前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若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在2024年9月30日后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自预留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 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 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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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 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 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等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 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 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
25%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
25%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
25% |
|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
25% |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4 年 9 月 30 日前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 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
25%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
25%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
25% |
4
|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
25% | |
|---|---|---|---|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4 年 9 月 30 日后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 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
3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 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 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5、解除限售的考核条件
-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4年至2027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期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对应考核年度 | 营业收入A(亿元) | 营业收入A(亿元) |
|---|---|---|---|
| 触发值(An) | 目标值(Am)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4年 | 18.9000 | 21.000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5年 | 22.6800 | 25.200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2026年 | 27.2160 | 30.2400 |
|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 2027年 | 32.7600 | 36.4000 |
若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前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4 年 9 月 30 日后授出,则各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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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限售期 | 对应考核年度 | 营业收入A(亿元) | 营业收入A(亿元) |
|---|---|---|---|
| 触发值(An) | 目标值(Am)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5年 | 22.6800 | 25.200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6年 | 27.2160 | 30.240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2027年 | 32.7600 | 36.4000 |
按照以上业绩指标,各期解除限售比例与考核期考核指标完成度相挂钩,具体 挂钩方式如下:
| 考核指标 | 业绩完成度 |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
|---|---|---|
| 营业收入A | A≥Am | X=100% |
| An≤A<Am | X=50%+(A-An)/(Am-An)×50% | |
| A<An | X=0% |
注: ①上述“营业收入”指标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所载的营业收入。
②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 考核当年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 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 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考核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卓越(A)、优秀(B)、称职(C)、不合格 (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 的比例:
| 绩效评价结果 | 卓越(A) | 优秀(B) | 称职(C) | 不合格(D) |
|---|---|---|---|---|
| 个人考核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90% | 80% | 0% |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为“卓越”、“优秀”、“称职”三个 档次,则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激励对 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 度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 购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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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 年 2 月 2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宸 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相应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宸展光电(厦门)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宸展 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及《关于核实<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宸 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郭 莉莉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的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3、2024 年 4 月 30 日至 2024 年 5 月 12 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或意见。2024 年 5 月 14 日, 公司披露了《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4、2024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宸展 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宸展光电(厦门)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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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 年 6 月 1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 日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相应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
-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董事会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激 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4 年 6 月 13 日作为首次授予日,以 8.16 元/ 股(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34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656.25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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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调整后)。
三、本次授予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实施完毕,董事会同意对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由 734.40 万股调整为 771.12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33.60 万股调 整为 665.28 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00.80 万股调整为 105.84 万股。授予 价格由不低于 9.02 元/股调整为不低于 8.16 元/股;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中,有 13 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2 名拟激励 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部分权益份额,前述拟激励对象放弃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为 45.885 万股(调整后),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将前述拟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 股票 45.885 万股中的 36.855 万股分配给首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剩下的 9.03 万股 调整到预留部分。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由 147 人调整为 134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65.28 万股调整为 656.25 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 股票数量由 105.84 万股调整为 114.87 万股,调整后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占本次 激励计划拟授予总量的比例为 14.90%,未超过授予总量的 20%。
在确定首次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申请股份登记前,如有激励对象因个 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将调整到预留部 分,但调整后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总量 771.12 万 股的 20%,即不得超过 154.224 万股,超出部分将作废处理。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的内容与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6 月 14 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4 年 6 月 13 日
(二)首次授予价格:8.16 元/股(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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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 通股股票(截至授予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股票数量为 3,936,453 股,将全部用于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四)首次授予人数:134 人
(五)首次授予数量:656.25 万股(调整后)
(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 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计划授予时 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 |
|---|---|---|---|---|---|
| (一)高级管理人员 | |||||
| 1 | 陈建成 | 副总经理 | 10.50 | 1.36% | 0.06% |
| 2 | 徐可欣 | 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 |
5.25 | 0.68% | 0.03% |
| (二)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132人) |
640.50 | 83.06% | 3.73% | ||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 656.25 | 85.10% | 3.82% |
-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3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2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部分权益份额,前述拟激励对象放弃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为45.885万股(调 整后),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将前述拟激励对 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45.885万股中的36.855万股分配给首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剩下的9.03万股调整到预留部 分。
-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上表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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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 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三)本次授予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4 年 6 月 13 日,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公司 2024 至 2028 年会计成本的影响 如下表所示:
| 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
需摊销的 总费用 (万元) |
2024年 (万元) |
2025年 (万元) |
2026年 (万元) |
2027年 (万元) |
2028年 (万元) |
|---|---|---|---|---|---|---|
| 656.25 | 11,497.50 | 3,293.55 | 4,407.38 | 2,323.45 | 1,149.75 | 323.37 |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
-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 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 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原则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 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未有董事,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 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授予日前 6 个月内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为自筹资金,公司承诺 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 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 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八、公司筹集的资金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权益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九、监事会意见
(一)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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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 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董事 会以 2024 年 6 月 13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8.16 元/股(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 予条件的 134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656.25 万股(调整后)。
十、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除 13 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外,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 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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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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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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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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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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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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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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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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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任职的高
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但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 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及调整后的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价格、授予数量 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符 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 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 1 号》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 管指南 1 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
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证券交易 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四)《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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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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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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