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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om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4
Jul 1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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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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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訊股份有限公司
一○三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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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四)上午九時 -
地 點:新竹市科學工業園區展業一路2 號1 樓(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禮堂)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一○二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案,敬請 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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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本公司一○二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業經103年3月20日第十八屆第 十一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並送請全體監察人查核完竣,認為尚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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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檢附營業報告書及上述決算表冊,請參閱議事手冊。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一○二年度虧損撥補案,敬請 承認。
說明:1、本公司一○二年度稅後淨利為NT$6,204,7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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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公司一○二年度虧損撥補表業於103 年3 月20 日第十八屆第十一次董事會 決議通過,並經監察人查核完竣,出具查核報告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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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檢附本公司一○二年度虧損撥補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決議:
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提請 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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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依金管會102/12/30 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073 號,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分條文函令,以及配合本公司實際業務辦理,修訂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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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檢附「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 公司章程 」相關條文案,提請 公決。
- 說明:1、配合公司法第177-1條及證券主管機關推動公司治理趨勢,擬修訂本公司公司 章程。
2、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下表。
東訊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 現行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說 明 | ||
|---|---|---|---|---|
| 第十四條 | 本公司設董事七人,監察人三 人,任期不得逾三年,由股東會 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連選 得連任。 董事及監察人於任期內,公司得 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 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依 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 獻之價值,並參酌國內業界水 準,授權由董事會議定之。 |
本公司設董事七人,監察人三 人,任期不得逾三年,由股東會 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連選 得連任。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採候選 人提名制度,並依公司法第一九 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董事及監察人於任期內,公司得 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 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依 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 獻之價值,並參酌國內業界水 準,授權由董事會議定之。 |
※ 依行政院會 103/01/09 通過「公司 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 及證券主管 機關推動公 司治理趨 勢,修訂本 公司董事選 舉之候選人 提名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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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廿七條 |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九年九月 五日,.. 本章程第三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 ○一年十月十二日。 |
增訂:本章程第三十四次修正於 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
※ 增訂修訂日 期。 |
決議:
第三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提請 公決。
- 說明:1、配合本公司公司章程之修訂及實務作業,擬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 辦法」。
2、原條文與修訂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下表。
東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訂條文對照表
| 現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說 明 | |||
|---|---|---|---|---|---|
| 第三條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由股東會就有 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並依公司章程 所規定之名額,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 舉權較多者,依次分別當選董事為或 監察人,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 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 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依前項同時當選為董事與監察人之股 東,應自行決定充任董事或監察人, 其缺額由原選次多數之被選人遞充。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由股東會就有 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並依公司章程 所規定之名額,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 舉權較多者,依次分別當選董事為或 監察人, 。 選舉時就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一併 進行選任,但就獨立董事與一般董事 分別計算當選名額。獨立董事之選 任,均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 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及相關法令之 規定辦理。 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 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 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依前項同 時當選為董事與監察人之股東,應自 行決定充任董事或監察人,其缺額由 原選次多數之被選人遞充。 |
※ 配合本公 司「公司 章程」之 修訂及實 務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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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
(新增) |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80 年3 月22 日股 東會通過。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81 年4 月28 日股東會修訂通過。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91 年6 月11 日股東會修訂通過。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 26 日股東會修訂通過。 |
※ 增訂本辦 法通過及 歷年修訂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