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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om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4

Jul 1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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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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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訊股份有限公司

一○三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 時 間: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 星期四 ) 上午九時

  • 地 點:新竹市科學工業園區展業一路2 號1 樓(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禮堂)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一○二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案,敬請 承認。

  • 說明:1、本公司一○二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業經103年3月20日第十八屆第 十一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並送請全體監察人查核完竣,認為尚無不合。

  • 2、檢附營業報告書及上述決算表冊,請參閱議事手冊。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一○二年度虧損撥補案,敬請 承認。

說明:1、本公司一○二年度稅後淨利為NT$6,204,780 元。

  • 2、本公司一○二年度虧損撥補表業於103 年3 月20 日第十八屆第十一次董事會 決議通過,並經監察人查核完竣,出具查核報告在案。

  • 3、檢附本公司一○二年度虧損撥補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決議:

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提請 公決。

  • 說明:1、依金管會102/12/30 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073 號,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分條文函令,以及配合本公司實際業務辦理,修訂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

  • 2、檢附「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 公司章程 」相關條文案,提請 公決。

  • 說明:1、配合公司法第177-1條及證券主管機關推動公司治理趨勢,擬修訂本公司公司 章程。

2、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下表。

東訊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現行條文 修訂後條文 說 明
第十四條 本公司設董事七人,監察人三
人,任期不得逾三年,由股東會
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連選
得連任。
董事及監察人於任期內,公司得
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
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依
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
獻之價值,並參酌國內業界水
準,授權由董事會議定之。
本公司設董事七人,監察人三
人,任期不得逾三年,由股東會
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連選
得連任。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採候選
人提名制度,並依公司法第一九
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董事及監察人於任期內,公司得
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
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依
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
獻之價值,並參酌國內業界水
準,授權由董事會議定之。
※ 依行政院會
103/01/09
通過「公司
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
及證券主管
機關推動公
司治理趨
勢,修訂本
公司董事選
舉之候選人
提名制度。
第廿七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九年九月
五日,..
本章程第三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
○一年十月十二日。
增訂:本章程第三十四次修正於
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 增訂修訂日
期。

決議:

第三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提請 公決。

  • 說明:1、配合本公司公司章程之修訂及實務作業,擬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 辦法」。

2、原條文與修訂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下表。

東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訂條文對照表

現行條文 修正後條文 說 明
第三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由股東會就有
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並依公司章程
所規定之名額,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
舉權較多者,依次分別當選董事為或
監察人,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
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
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依前項同時當選為董事與監察人之股
東,應自行決定充任董事或監察人,
其缺額由原選次多數之被選人遞充。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由股東會就有
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並依公司章程
所規定之名額,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
舉權較多者,依次分別當選董事為或
監察人,


選舉時就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一併
進行選任,但就獨立董事與一般董事
分別計算當選名額。獨立董事之選
任,均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
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及相關法令之
規定辦理。

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
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
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依前項同

時當選為董事與監察人之股東,應自

行決定充任董事或監察人,其缺額由

原選次多數之被選人遞充。
※ 配合本公
司「公司
章程」之
修訂及實
務作業。
第十二條
(新增)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80 年3 月22 日股

東會通過。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81 年4 月28

日股東會修訂通過。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91 年6 月11

日股東會修訂通過。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

26 日股東會修訂通過。
※ 增訂本辦
法通過及
歷年修訂
日期。

決議:

臨時動議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