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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NON ELECTRONICS CO.,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0
Oct 2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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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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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
关于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
厦门市莲岳路221-1 号公交大厦15 层 联系电话0592-5042886 传真0592-5034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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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 股权激励计划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律师声明事项 ……………………………………………………………………………………………………………1 一 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 二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 6 三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应履行的程序 …………………………………………………………………..11 四 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 ………………………………………………………………………………13 五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14 六 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14 七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14 八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15 九 结论意见 ………………………………………………………………………………………………………….16 附: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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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
股权激励计划法律意见书
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
关于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 :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龙照明”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0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下称“《上市规 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 号—股权激励》(下称“《业务指南第 5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和《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就公司实行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
公司提供的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都是真实的;
-
公司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
公司提供的文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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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 股权激励计划法律意见书
- 文件中的陈述的事实和公司作出的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遗 漏和/或误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 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为本法律意见书表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理解发 表法律意见。
-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 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故而不对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 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
-
随其他文件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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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 股权激励计划法律意见书
目的。
- 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 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
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由太龙(漳州)照明工业 有限公司于2012 年12 月10 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2017 年4 月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476 号”文,核准公 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1578.7 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7]276 号” 通知批准,公司股票于2017 年5 月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 简称“太龙照明”,股票代码“300650”。
3.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记载,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60066509817X1,住所为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文圃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为 庄占龙,注册资本为10735.16 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成立日 期为2007 年9 月11 日,营业期限为2007 年9 月11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商 用高效节能环保照明光源、LED 显示屏、数控三面翻广告牌、LED 光源、灯具及配 套电器制造;自动控制系统设计制造及软件开发;金属制品、塑料制品、模具制 造;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太阳能发电; 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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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 股权激励计划法律意见书
4..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5.经本所律师核查,太龙照明股票现仍在深交所上市交易,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太龙照明不存在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暂停或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 年3 月19 日出具的编号为: 容诚审字[2020]230Z0330 号《审计报告》、公司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 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太龙照明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有实 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和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符合《管理办法》及《业 务指南第5 号》第二部分第(四)项第1 小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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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 股权激励计划法律意见书
二、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20 年10 月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下称“《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下称 “《考核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2020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本所律 师根据《管理办法》、《业务指南第5 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的内容进行逐项核查。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载明事项
经审阅《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包含释义、激励计划的目 的与原则、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股票期权所涉股 票来源、数量和分配、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的条件、激 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 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 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附则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载明的事项符合《管理办 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为了进一步建立、 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 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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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远发展”。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实施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 条 第(一)项的规定。
-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为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职务依据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 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超过28 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 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以及在本激 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且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 列情形:
-
(一)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二)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三)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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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 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上市规则》8.4.2 条及《业务指南第 5 号》第二部分第(四)项第3 小项的规定。
3.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 分比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4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735.16 万股的 3.73%。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 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所律师认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了股票期权的股票种类、来源、 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 四条及《业务指南第5 号》第二部分第(四)项第4 小项的规定。 4.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
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获授的股票期 权数量(万份) |
占本次授予股票 期权总量的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 |
|||
|---|---|---|---|---|---|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
| 1 | 程晓宇 | 副总经理 | 25.00 | 6.25% | 0.23% |
| 2 | 杜艳丽 | 财务总监 | 25.00 | 6.25% | 0.23% |
| 3 | 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 (合计26人) |
350.00 | 87.50% | 3.26% | |
| 合计 | 400.00 | 100.00% | 3.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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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明确列明拟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 职务,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以 及 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 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十四条及 《业务指南第5 号》第二部分第(四)项第5 小项的规定。
-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安排和禁售期的相关规定,符合《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及《业务指南第5 号》第二部分第(四)项第6 小项 的规定。
- 6.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 ,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及《业 务指南第5 号》第二部分第(四)项第7 小项的规定。
-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本所律师认为, 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第十一 条、第十八条及《业务指南第5 号》第二部分第(四)项第8 小项的规定。
- 8.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中关于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和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八)项及《业务指南第5 号》第二部分第(四)项第9 小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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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相关规定,本所 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业务指南第5 号》第二 部分第(四)项第10 小项的规定。
10.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 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及《业务指南第5 号》第二部 分第(四)项第11 小项的规定。
1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中关于激励计划的变更程 序和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十一)项及《业务指南第5 号》第二部分第(四)项第12 小项的规定。
- 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 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公司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 项及及《业务指南第 5 号》第二部分第(四)项第13 小项的规定。
13.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 机制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项 及 《业务指南第5 号》第二部分第(四)项第14 小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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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公司 /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项及《业务指南第5 号》第二部分第(四)项第14 小项的规定。
15.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激励对象有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情况下全部利益返还公司的承诺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已就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作出承诺;激励对象已就有关披露文 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情况 下全部利益返还公司作出承诺。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 十条及《业务指南第5 号》第二部分第(四)项第15 小项的规定。
16.上市公司权益回购、注销和收益收回程序的触发标准和时点、回购价格和 收益的计算原则、操作程序、完成期限等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股票期权的注销程序的触发标准和时点、操作 程序、完成期限相关规定,符合《业务指南第5 号》第二部分第(四)项第16 小项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具体内容,符合 《管 理办法》和《业务指南第5 号》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应履行的程序
- (一)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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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董事会拟订了《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下称“《考核办法》”),并将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和《考核办法 》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2.2020 年10 月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0 年10 月26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2020 年10 月26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和《考核办 法》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并一致同意将《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
1.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 个月内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2.公司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 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 日;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 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 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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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应及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时公 告本法律意见书;
4.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5.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 权激励计划方案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
得有关批复文件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批复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业务指南第5 号》的规定;公司 尚需根据《管理办法》及《业务指南第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 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 天。
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 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董 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监事会核实。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后续就激励对象的情况切实履行公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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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公示意见、披露等程序,则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 办法》及《业务指南第5 号》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0 年10 月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将 按照规定公告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 《股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等文件。
基于上述安排,本所律师将进一步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确认公司按照 《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及《业务指南第5 号》的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 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未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为“进一步建立、健 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 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 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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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 股权激励计划法律意见书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对股票期权的授予和行权设置了一系列条件,对股 票期权的授予和行权程序作出了相关安排,并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各行权期 的行权条件之一。上述规定将激励对象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直接挂钩,只有 上述条件全部得以满足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才能行权。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 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公司监事会一致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符合《业务指南第 5 号》第二部分第(五)项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 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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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计划法律意见书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符合《管理办 法》及《业务指南第5 号》规定的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和条件;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业务指南第5 号》的规定;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合法合规,激励对象购买获授标的股票所需资金将由 激励对象自筹解决,不存在由公司通过提供财务资助或担保方式解 决的情形;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符合《管理办法》及《业务指南第5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 办法》及《业务指南第5 号》等规定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 次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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