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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NON ELECTRONICS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Sep 2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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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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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 《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以及《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 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在仔细审 阅了《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等 文件和材料后,经审慎分析,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鉴于再融资政策法规、资本市场环境、融资时机等诸多变化,公司拟修 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现经公司审慎分析并与相关各方反复沟 通,决定终止与庄占龙、深圳市松禾成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管理的私募 投资基金)分别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并签订《附 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因此,我们同意《关于签署 〈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

  2. 鉴于再融资政策法规、资本市场环境、融资时机等诸多变化,并综合考 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公司经审慎分析并与相关各方反复沟通, 拟终止与深圳市松禾成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签订 的《战略合作协议》,并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因此,我们同意《关 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

  3. 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4. 公司调整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定价方式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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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修订的《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 案》。

  2. 公司修订的《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3. 根据公司修订的《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战略,有利 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为股东提供长期而稳定的 回报。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4. 公司修订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5]31 号)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填 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5. 公司拟修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方案,原认购对象庄占 龙不再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并拟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庄占龙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 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我们认为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调整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6. 鉴于筹备过程中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考虑,需要对 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文件的部分条款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所禁止及可能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公司员工持股 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管理机制,提高公司 可持续发展能力,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员工的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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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修订。

  1. 公司审议以上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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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之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陈 朝 林希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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