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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NON ELECTRONICS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9
May 14,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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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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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
关于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 要的验证。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 公司提供的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都是真实的;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
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
公司提供的文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
文件中的陈述的事实和公司作出的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
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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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
1.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
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
2.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资 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见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随 其他文件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2019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
2019 年 4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和公 告了《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19-035”)(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本次股东 大会讨论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并按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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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4:30 在福建省漳州台商投 资区角美镇文圃工业区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庄占龙先生主持。
-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 -
-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3 日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4 日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
3.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
-
地点、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相关股东的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共 6 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68,82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4.1146 %。
-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
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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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870,336 股,占公司总股本 0.810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 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69,698,33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4.9253%。
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 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根据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获有效表决通过,具体表决意见如下:
1.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陈朝先生和林希胜先生向董事会提交了《2018 年年度独立董事述 职报告》,并由陈朝先生代表全体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同意 69,541,06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43 %;
反对 157,276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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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13,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1.9293%;反对 157,2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070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同意 69,541,06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43 %; 反对 157,276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5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13,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1.9293%;反对 157,2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070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关于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
同意 69,45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507 %; 反对 243,436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93 %;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2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0297%;反对 243,4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970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关于公司 2018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69,521,06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57 %;
反对 177,276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4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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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93,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6313%;反对 177,2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36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69,40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774%; 反对 294,536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26%;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 66.1584%;反对 294,5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8416%;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 《关于修订 < 公司章程 > 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 69,541,06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43 %; 反对 157,276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5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13,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1.9293%;反对 157,2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070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 69,541,06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43 %;
反对 157,276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5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13,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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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293%;反对 157,2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070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
同意 68,945,26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196%; 反对 177,276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43%;
弃权 57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2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7,2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4730%;反对 177,2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3687%;
弃权 57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1584%。
9.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19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69,509,96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97 %; 反对 188,376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0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81,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3559%;反对 188,3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644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 《关于 2019 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
同意 68,84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800 %; 反对 274,536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39%;
弃权 57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2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980%;反对 274,5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5437%;弃权 57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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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1584%。
11. 《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69,193,06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571 %; 反对 505,276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4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13,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1.9293%;反对 157,2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070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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