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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NON ELECTRONICS CO.,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9

Apr 22,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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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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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50 证券简称:太龙照明 公告编号:2019-033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9 年4 月2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会 计政策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根据财政部于2017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修订)》、《企业 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修订)》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 具列报(修订)》(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的要求,公司自2019 年1 月1 日起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是财政部于2006 年2 月15 日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17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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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相关规则执行以上会计政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于2006 年2 月15 日及之后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4、变更日期

公司将以财政部于 2017 年颁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的起始日期开始执 行,即于 2019 年 01 月 01 日起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企业会计 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 计(修订)》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统称“新 金融工具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 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 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 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 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 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 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准 则,并自 2019 年第一季度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根据新旧准则衔 接规定,企业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新准则要求不一 致的无须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 2018 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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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1、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 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 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司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有利于更加客观、 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3、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于2017 年颁布 的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无影响,不会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1、《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第六次董事 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4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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