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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NON ELECTRONICS CO.,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8

Apr 2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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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50 证券简称:太龙照明 公告编号:2018-029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7,921,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22%; 2、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6,93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99%; 3.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 年5 月3 日(星期四)。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太 龙照明”)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76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意,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78.70 万股,并于 2017 年5 月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6,314.80 万股。

2018 年3 月29 日,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17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总股本63,148,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2.50 元(含税),共分配现金红利15,787,000.00 元;剩余未分配利 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7 股,合计转 增44,203,600 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107,351,600 股。截至本公 告日,公司还未实施权益分派,目前公司总股本为 6,314.80 万股,其中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数量为4,736.1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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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情 况如下:

(1)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本公司股东苏芳、黄国荣、向潜、孙洁晓、兰小华、庄跃龙、上海乾霨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乾霨投资”)承诺:自太龙照明首次向社会 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已持有的太龙照明股份,也不由太龙照明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苏芳、黄国荣、向潜、孙洁晓承诺:太 龙照明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太龙照明股票的锁定期限 将自动延长6 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如本人违反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的, 本人就发行人股票转让价与发行价的差价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本人 持有的其余部分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本人不因本人离职或职 务变更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除上述承诺外,苏芳、黄国荣、向潜、孙洁晓、兰小华作为持有发行人股份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本人在前述锁定期限满后每年转让的发行 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 个月至第12 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之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持股5%以上股东苏芳、黄国荣、向潜、孙洁晓均为发行人董事和/或高级管 理人员,上述人员就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的减持事宜承诺如 下:

 减持需满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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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在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可转让发行人股票: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人能够及时有效 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且如本人在减持时为持有发行人 5%股份的股东及/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本人还应不存在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或第七条规 定的情形。

②减持数量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0%。另外,如本人在减持时持有发 行人5%以上股份,则本人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 股份并导致本人不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则本人在减持后六个月内将继 续遵守该承诺。

③减持方式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 方式进行减持,若本人实施减持的,将提前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本人在减持 时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则:(1)若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则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计划的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不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 则本人在减持后六个月内仍将继续遵守上述承诺;(2)若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 式减持股份,则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 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减持价格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的股票发行价。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 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若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承诺,本人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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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不存在

  • 违反承诺情形。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 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上 市公司对上述股东也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 年5 月3 日(星期四)。

  •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7,921,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22%;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6,93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99%。

    •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共计7 名,其中含机构股东1 名。

    •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全称 公司职务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 质押股份数量 备注
1 黄国荣 董事、副总经理 7,695,000 7,695,000 1,539,000 注1
2 苏芳 董事、董事会秘书 7,695,000 7,695,000 1,539,000 注1
3 向潜 董事、副总经理 5,670,000 5,670,000 1,134,000 注1
4 孙洁晓 董事 3,150,000 3,150,000 0 3,150,000 注2
5 乾霨投资 - 2,361,000 2,361,000 2,361,000
6 兰小华 监事 900,000 900,000 225,000 330,000 注3
7 庄跃龙 - 450,000 450,000 140,000 310,000 注4
合计 27,921,000 27,921,000 6,938,000
  • 注1:公司股东黄国荣、苏芳、向潜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

  •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0%。

注2:公司股东孙洁晓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3,150,000 股,其中3,150,000 股处于 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承诺的情况下可上市流通。孙 洁晓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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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3:公司股东兰小华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900,000 股,其中330,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 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承诺的情况下可上市流通。因其在公司担 任监事,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即225,000 股, 兰小华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225,000 股。

注4:公司股东庄跃龙持有限售股份450,000 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450,000 股。因其 有股份中有310,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所以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40,000 股,在 质押股份解除质押后,解除质押的310,000 股可上市流通。

(五)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 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公司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认为: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持有该股份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 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 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 1、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 2、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 3、 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 4、 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4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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