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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NON ELECTRONICS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7
Apr 1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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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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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 100005 电话: (86-10) 8519-1300 传真: (86-10) 8519-1350 [email protected]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六)
致: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委托,作为其在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 本法律意见而言,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境 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 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 则第 12 号 ——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本所已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出具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为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 告》”)和《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 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 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一)》”),于 2016 年 9 月 9 日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 于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 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于 2017 年 3 月 6 日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三)》”),于 2017 年 3 月 16 日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太龙(福建)商 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北京总部 电话 : (86-10) 8519-1300 深圳分所 电话 : (86-755) 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 : (86-411) 8250-7578 香港分所 电话 : (852) 2167-0000 传真 : (86-10) 8519-1350 传真 : (86-755) 2587-0780 传真 : (86-411) 8250-7579 传真 : (852) 2167-0050 上海分所 电话 :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 (86-20) 2805-9088 海口分所 电话 : (86-898) 6851-2544 纽约分所 电话 : (1-212) 703-8702 传真 : (86-21) 5298-5492 传真 : (86-20) 2805-9099 传真 : (86-898) 6851-3514 传真 : (1-212) 703-8720 硅谷分所 电话 : (1-888) 886-8168 传真 :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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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四)》”),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出具《北京市君 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五)》”)。
鉴于中国证监会要求本所就发行人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专项核查,本所现就相关专项 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 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和《补充法律意见(五)》 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 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和《补充法律意见(五)》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 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和《补充法律意见(五)》 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说明 的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的说明为准。
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 见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 时,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 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 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 律意见(四)》和《补充法律意见(五)》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申报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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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2016 年广州格森电器起诉发行人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发行人败诉。请发 行人说明侵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取得方式、发行人其他专利是否存在侵权风险,并 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侵权风险及其防范、应对措施;请发行人说明其唯一的发 明专利的来源,并充分阐明发行人的技术核心竞争力及是否具有可持续性。请保荐 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一) 发行人不存在侵权的外观设计专利
发行人与广州格森电器的专利权侵权纠纷,系因发行人在其客户上海三本照明电器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三本照明 ” ,本案案外人)提供样品并根据三本照明具体要求修改 的基础上,为三本照明开发生产了指定式样的产品,法院判定发行人生产该产品侵犯了 广州格森电器外观设计专利。发行人自有的外观设计专利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 情形。
- 诉讼事项的起因与进展
三本照明为一家商业照明企业,为商超品牌大润发、家居品牌百安居等商业零售终 端企业提供商业照明产品和服务。 2015 年,三本照明和发行人进行沟通,发行人负责 开发生产三本照明指定式样的照明产品,向三本照明销售并最终应用于大润发超市的终 端门店;考虑到大润发为商超行业的知名品牌,属于发行人重点开拓领域内的潜在客户, 发行人随即与三本照明达成合作意向,经过开模和试样后完成了涉诉照明产品的开发, 并根据三本照明的订单进行供货。
2016 年 3 月 28 日,广州格森电器就其与发行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向广州知 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发行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其第 201430021133.8 号、 201330468766.9 号和 201230642645.7 号专利的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及 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请求判令发行人赔偿其经济损失合计 90 万元;请求判令发 行人赔偿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 6 万元;请求判定发行人承担本案诉 讼费用。
2016 年 8 月 31 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 2016 )粤 73 民初 416 号、( 2016 ) 粤 73 民初 417 号和( 2016 )粤 73 民初 41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太龙照明于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广州格森电器专利号为 ZL201430021133.8 、 ZL201330468766.9 、 ZL201230642645.7 ,名称为导轨射灯 ( TAE-TR(T07) )、导轨射灯( TAA-TR(T09) )、导轨射灯( TAK-TR )外观设计专利 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判决发行人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 广州格森电器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 15 万元;驳回广州格森电器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合计 1.83 万元,广州格森电器负担 1.51 万元,太龙照明负担 0.3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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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 年 10 月 20 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出具( 2016 )粤 73 民初 416-418 号《裁 判文书生效证明》,上述判决已于 2016 年 10 月 14 日发生法律效力。
发行人已于 2016 年 10 月 24 日向广州格森电器支付赔偿款合计 15 万元,并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支付案件受理费 0.32 万元。
上述诉讼未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未对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 发行人自有专利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共有 110 项自有专利,发行人自有专利不存在侵 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报告期内不存在发行人自有专利相关的诉讼纠纷。 ( 二 ) 发行人专利不存在侵权风险
- 发行人专利不存在侵权风险
截至 2016 年年末,发行人共有自有专利 110 项,其中发明专利 1 项,实用新型专 利 36 项,外观设计专利 73 项。报告期内,发行人自有专利不存在被第三方起诉侵权的 情况,均具备较好的新颖性和原创性,不存在侵权风险。具体情况如下:
( 1 ) 发行人专利形成过程合法合规并受法律保护
除发行人通过受让取得 2 项实用新型专利外,其他专利均为发行人自主申请;发行 人主要通过自主申请的方式原始取得的相关专利权,不存在与其他第三方合作开发专利 的情况;自主申请专利的专利权人均为发行人,不存在与其他第三方共有专利的情形, 专利产权界定明晰;相关专利权利已经公示,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认可,相关权益受 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 2 ) 专利发明人、设计人与发行人均不存在任何异议
发行人与专利研发设计人员均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其利用发行人提供的工作条 件、科研成果应用和生产条件进行创造,设计研发成果均为职务发明,发行人拥有对该 等专利完全的所有权和处置权。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对专利 权属异议的情形。
( 3 ) 发行人的研发力量和研发实力有保障
发行人对商业照明产品市场具备深入的了解,研发力量和研发实力有保障。发行人 照明产品的定制化设计开发与具体产品紧密相关,专利相关内容直接来自于日常照明产 品具体设计开发过程。发行人具备独立自主的研发体系,技术研发中心被评为 “ 福建省 省级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 ;同时,发行人具备一批高素质的研发人才队伍,核心技术人 员分别获得 “ 第一届中国照明产品造型艺术设计大赛 ” 室内照明灯具产品设计类一等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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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手指奖 ”—— 优秀灯具设计师等。
( 4 ) 发行人能够有效保障自有专利的新颖性和原创性
为保障新增专利具备足够的新颖性、原创性和实用性,发行人制定了有效的内部创 新评价制度,对自主设计开发的项目,需经过技术查新和研发部门内部评议,且达到专 利新颖性、原创性等申请标准后,方启动专利申请工作。
综上所述,发行人主要通过自主申请方式取得专利,无共有专利或合作开发的专利, 具备较好的研发力量和实力,通过有效的内部创新评价机制设计,能够保障新增专利权 属清晰、新颖性和原创程度较高,不存在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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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照明产品的侵权风险提示和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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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发行人照明产品的侵权风险提示
发行人在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照明产品的过程中,注重照明产品设计开发的原创性, 并积极申请专利保护。如果未来发行人所拥有的专利权出现被宣告无效或有权机关认定 发行人存在专利侵权行为,或者第三方提出针对发行人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可能会影 响发行人相关产品的销售,并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 ( 2 ) 侵权风险的防范和应对措施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侵权风险的防范和应对措施具体如下:
- i. 加大研发费用投入,进一步加强自主开发和自主创新
发行人将继续保持和加大研发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强自主开发和自主创新,注重依 据客户对总体照明效果的要求进行照明产品的定制化开发设计,尽量减少客户指定照明 产品具体式样形式的开发设计,提升推向市场的最终照明产品的原创性和新颖性。
- ii. 加强对客户指定式样产品开发相关的管理
对于客户坚持指定式样的开发需求,发行人将要求客户提供能够证明其拥有相关产 品专利权的文件,包括专利权证书或客户与专利权人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在与 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等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相关责任,以确保发行人能够合法 开发相关产品,规避第三方指控发行人侵权的风险。
- iii. 积极申请专利,利用法律保护发行人创新成果
发行人将加强专利的申请和维护工作,并持续优化研发人员激励制度,鼓励发行人 研发人员将自主创新成果积极申请专利。通过将发行人日常照明产品具体设计开发过程 中的原创设计成果以专利的形式沉淀下来,利用法律来保护发行人的创新成果,规避照 明产品的侵权风险。
- iv. 持续跟踪商业照明领域的专利状况,加强员工培训和科技查新 发行人指定专门人员持续跟踪商业照明领域的专利状况,向发行人研发设计人员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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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商业照明产品领域的设计趋势和专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发行人照明产品设计落 入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另外,在照明产品设计方案确定前,发行人技研部门落 实科技查新,避免发行人照明产品设计对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构成侵权。
( 三 ) 发明专利的来源情况
1. 取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来源
发行人目前拥有一项取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名称为 “ 一种灯具轨道的快速警示 系统 ” ,专利号码: ZL201310297618.4 ,发明人为发行人职工监事许晓峰,为发行人通 过自主申请的方式原始取得。具体情况如下:
①经过在发行人工作期间较长时间的理论学习铺垫和工作实践,发明人许晓峰于 2012 年开始自主设计专利相关的设计电路图,经过草图 - 打样 - 测试 - 完善 - 开模 - 小批量生 产 - 跟踪使用效果并优化等多个阶段后, 2013 年 5 月 8 日实现量产;
② 2013 年 7 月 16 日,发行人向国家专利机关提交发明专利注册申请, 2013 年 7 月 17 日,发行人取得国家专利审查机关下发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2013 年 8 月 20 日,发行人取得国家专利审查机关下发的《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2013 年 10 月 23 日,发行人取得国家专利审查机关下发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
③ 2014 年 4 月 17 日,发行人取得国家专利审查机关下发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 质审查阶段通知书》; 2015 年 7 月 7 日、 2015 年 10 月 19 日和 2015 年 12 月 8 日, 发行人分别取得国家专利审查机关下发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发行人根据上述《审查 意见通知书》进行答辩并通过实质审查;
④ 2016 年 1 月 20 日,发行人取得国家专利审查机关下发的《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 书》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2016 年 3 月 16 日,发行人上述发明专利进行了授权 公告,发行人取得上述发明专利。
2. 其他在申请中的发明专利情况
除发行人已经取得授权的 1 项发明专利以外,发行人另有 4 个发明专利已提交专利 申请,均为发行人自主申请。目前专利申请状态如下:
| 序 号 |
申请日期 | 申请号 | 专利名称 | 申请状态 |
|---|---|---|---|---|
| 1 | 2015年9月30日 | CN201510635874.9 | 一种窄边贴片焊接工艺 | 实质审查 |
| 2 | 2015年12月10 日 |
CN201510910193.9 | 一种新型LED灯具双行程转 动结构 |
实质审查 |
| 3 | 2015年12月15 日 |
CN201510931334.5 | 一种LED防眩圈深度调节装 置 |
实质审查 |
| 4 | 2016年6月22日 | CN201610455055.0 | 一种可快速更换COB模组 | 实质审查 |
(四) 发行人的技术核心竞争力及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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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行人技术核心竞争力内容及体现
发行人在长期的商业照明市场经营中,逐步积累了多项与商业照明产品相关的核心 技术,形成了较好的技术核心竞争力。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可分为与设计相关的核心技术, 以及与产品相关的核心技术。其中,与设计相关的核心技术主要体现在优质、高效的为 客户提供终端门店照明方案,并为产品选型和设计提供指导。与产品相关的核心技术则 可以区分不同照明产品,并在不同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得到应用,具体如下:
| 核心技术类别 | 照明器具 | LED显示屏 | 光电标识 |
|---|---|---|---|
| 与设计有关的核心 技术 |
1、照明方案设计原创能力;2、计算机三维设计技术;3、照明环境仿 真设计技术 |
||
| 与产品有关的核心 技术 |
1、嵌入式和固定式灯具多 角度旋转技术; 2、LED灯具散热技术; 3、灯具安全安装使用技术; 4、商业照明器具老化检测 技术 |
1、LED 高导热模组技 术; 2、LED自适应互动显示 系统技术; 3、小像素间距栅格显示 屏幕技术; 4、LED异形屏幕技术 |
光电标识 LED屏幕化 应用技术 |
在技术积累的基础上,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 110 项自有专利,其中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有 109 项,该等专利与发行人的具体产品紧密结合,其良好的 价值创造能力构成了发行人技术核心竞争力的根本。发行人技术核心竞争力的具体表现 如下:
( 1 ) 发行人的技术能有效契合商业照明客户的定制化需求
与商业照明客户的定制化需求相契合,在照明方案设计层面,发行人利用良好的照 明方案原创设计能力以及计算机三维设计技术和照明环境仿真模拟技术,实现照明效果 的仿真模拟,高效的为客户提供兼具功能性、美观性、节能性和新颖性的照明解决方案; 在照明产品的开发设计上,发行人积累了适应商业照明产品具体应用场景的相关技术, 在产品可调节性、散热性、安全性和稳定性上进行了优化创新,以达到预定光影效果和 照明体验为目标,发行人提供与之配套的、具有技术含量的定制化照明产品。
( 2 ) 发行人的技术来自于日常经营积累,技术转化效率高,有效提升盈利能力
发行人作为商业照明领域的重要市场参与者,所积累的技术和形成的专利等知识产 权成果与日常生产经营中的具体照明产品均联系较为紧密,主要技术能够在发行人的主 要照明产品中得到切实的应用,技术成果转化效果好,在提升客户满意度的同时,发行 人的技术成果能有效转化为盈利能力的驱动要素。
以发行人的嵌入式和固定式灯具多角度旋转技术、 LED 灯具散热技术等技术为例, 上述技术广泛应用于向客户提供的定制化照明产品中,极大满足客户根据实际需要灵活 调整店铺布局的需求,且解决了店铺照明中 LED 照明器具使用时间长、灯具分布较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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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集、散热环境不佳的问题,增强了发行人照明产品的可靠性和使用寿命;
发行人的外观设计专利中,多项专利直接以发行人具体照明产品灯型为基础。通过 将发行人主要产品取得专利,发行人有效降低了产品的侵权风险,提升了竞争对手的进 入门槛,有利于发行人保护自身市场份额。
( 3 ) 发行人长期的技术积累为发行人提供了较好的进入壁垒保护
由于商业照明需要满足客户 “ 引导消费行为 ” 和 “ 促进品牌建设 ” 的特殊需求,因此行 业设计必须在充分了解光源、电器的性能参数、照明效果、应用寿命等技术指标的基础 上,综合考虑下游客户所处行业、业务特点、应用环境、消费者行为特征等因素,进行 商业照明设计。因此,潜在进入者,尤其是上游的光源、电器生产企业即使在光源、电 器等的生产上具有技术优势,仍需经过长时间来理解下游商业照明客户的定制化需求, 并具备足够的技术积累方可提供满足客户需求的定制化照明产品。发行人长期的技术储 备为发行人提供了较好的进入壁垒保护,有利于发行人长期保持市场份额、进而保持盈 利的可持续性。
定制化、快速化、规模化的商业照明配套能力,对照明器具生产制造的技术水平要 求严格。发行人持续增加投入,提高新品开发、制造工艺改进、前瞻性技术研发的能力, 技术的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增强。
- 发行人技术核心竞争力具有可持续性
( 1 ) 持续的研发费用投入为技术核心竞争力的保持提供物质基础
照明产品的定制化开发作为发行人着力保持的研发能力优势,发行人每年投入的研 发费用保持较大规模且持续增长,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年份 | 2016年 | 2015年 | 2014年 |
| 研发费用 | 1,193.79 | 1,070.42 | 944.88 |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4.37% | 4.32% | 4.47% |
未来期间内,发行人将继续加大研发费用投入力度,对包括各项核心技术在内的商 业照明定制化开发相关技术的研发进行持续投入,为技术核心竞争力的保持提供物质基 础。
( 2 ) 完善的激励机制是技术核心竞争力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基础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队伍相对稳定,核心技术人员队伍作为发行人技术研发的重 要支柱在最近 2 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为发行人技术核心竞争力的稳健成长打下了良好 的人才基础。发行人建立了规范健全的研发管理制度,对方案设计和产品研发的全过程 进行控制;在此基础上,发行人在绩效考评中重点考虑各技术人员创新的意愿、能力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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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成果,对具有重大创新成果、知识产权申请数量较多和质量较高的技术人员给予重点 激励。发行人通过理顺激励机制,发行人技术的核心竞争力保持和可持续发展具备良好 的制度基础。
( 3 ) 深化技术创新机制,强调持续进行技术创新的重要性
发行人努力营造一个支持创新、激励创新、保护创新的工作氛围和文化环境,最大 限度地调动企业创新资源,促使创新思想发挥效应,让创新活动得到认同。企业自成立 以来,产品和服务能够得到市场和客户的认可,与发行人一直坚持的以市场为导向的技 术创新密不可分。发行人不断强调持续进行技术创新的重要性,并在战略、资金、激励 机制上都做了前瞻性考虑,推动技术创新的持续进行。
综上,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侵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其目前拥 有的专利不存在侵权风险;发行人已对其侵权风险进行了风险提示,并对风险防范、应 对措施进行了补充披露;发行人的发明专利来自于自主申请方式原始取得,发行人的技 术核心竞争力具有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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