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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NON ELECTRONIC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1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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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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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诚信自律、规范运作,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加强与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借助各种媒体和手段,通过充分的信息披 露,与投资者进行交流和沟通,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前 景,并取得投资者的认同,与投资者之间建立一种相互信任、利益一致的公共关 系。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包括现时的股东和潜在的 股东)、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的相关 人员或机构。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主持参加重大投资 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资本市场 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程另有规定外,由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经理、证券事务代表及公司指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部等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 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适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包 括: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 价及考核体系;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 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 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等。

第八条 证券部是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的办事机构,是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职能部门。证券部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基本桥梁,是公司搜集与整理公 开披露信息的综合性平台,是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唯一提供者,是公司组织投资 者活动、接待投资者的唯一部门。

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日常 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 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参与公司重要决策, 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部门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及交通工具,保持公司网络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条 在日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证券部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汇集公司财务、业务、法律等相关信息,组织、协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等的编制,根据公司证券上市地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 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统一披露;

  • 2、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3、组织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组织实施股东会网络投票表

决;

  • 4、建立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库,为领导决策提供支持;

5、组织公司职能部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形式回答 投资者的咨询,并调查研究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状况;

6、定期或者在必要时,组织证券分析师和相关中介机构分析会、网络会议、 业绩路演、投资者见面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 7、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同步披露公司公告、定期报告等

  • 公开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 8、设立投资者关系热线,由专人值守,以便投资者咨询;

9、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 关注度;

10、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跟踪并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主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11、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和沟通,安排 公司代表出席有关会议,维护公司形象,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12、知悉并参与公司可能引致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如重组、兼并、收 购、重大合同或协议,并提供参考意见;

13、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月对公司投资者变化情况进行汇总,对投 资者持股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若情况达到《上市规则》所规定 的程度,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4、按月汇总投资者咨询情况,对投资者关注的共同性问题及时上报公司, 以便公司进行分析和研究,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最大 程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其他各部门应协助证券部提供数据信息。

公司其他各部门应根据证券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 整理。

第十二条 公司的各中心、分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有义 务协助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证券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 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第十三条 为证券部提供资料的各部门或子(分)公司,应对所提供资料的 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 2、股东会;

3、公司网站;

4、电话咨询;

  • 5、媒体采访和报道;

6、邮寄资料;

7、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8、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9、路演、分析师会议、主题推介等;

10、走访投资者。

第十六条 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

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证券部应首先确 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 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 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如果 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答复的,应委 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对于 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图和人员→ 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等→证券部 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第十七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由证券部统一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为接 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领导会见投资者。到现场 考察,需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并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被考察单位应积极配 合。

第十九条 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第二十条 公司应制定统一的标记,使用统一规格和标识的信封、信函用纸、 传真封页和名片,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

第二十一条 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 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任何人均必须拒绝回答。证券 分析师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也必须拒绝回答。

第二十二条 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 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应要求该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立即更正,并 适当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证券分析师 定期或不定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与意见,公司必须拒绝。对报告中载 有的不正确资料,而该等资料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通 知证券分析师;若公司认为该等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股价敏 感资料,应当考虑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同时纠正报告。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证券部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第二十六条 证券部是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的主要窗口,证券部工作人员要 热情、耐心、平等对待每一位投资者,并努力提高素质和技能:

1、了解公司发展战略、管理、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状况以及公司所处行 业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与投资者交流时的信息披露尺度;

2、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和信息披露相关法规;

  • 3、具有较好的与投资者沟通的技能,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4、诚实守信,有良好的执业操守,不利用工作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求私利, 不泄漏公司商业秘密和尚未公开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10 月